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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查验员资格管理机制的思考

2019-06-21董世凯

汽车与安全 2019年3期
关键词:资格证书有效期机动车

董世凯

摘 要:查验员资格管理是查验员管理的基础,是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工作中应从概念界定、查验员资格证书状态、年度审验、有效期管理、申请与晋升、具体样式、信息管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强化可操作性,不断建立和完善查验员资格管理机制。

关键词:查验员;资格管理

2018年以来,机动车查验纳入警务技术序列改革范畴,并且随着《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的发布实施,开启了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新篇章,对查验员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系统、更全面的新要求,尤其是围绕查验员资格管理的一些基本问题,关系到查验员管理和查验工作的全局,需要进一步界定和完善,以便更好地助推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化建设。

1 查验员资格管理现状分析

关于查验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两个文件当中。结合工作实际,部分地区以部局规章为基础,针对本省实际查验工作需求,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分解和细化,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图1),从查验员申请条件和程序、培训和考评、晋升和职责,以及奖励和处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部分地区的相关规定尚处于法制部门审核阶段;个别地区因法制部门认为“無上位法支撑”“有抬高行政许可标准嫌疑”等原因而未能出台相关规定。

不可否认,已出台和发布的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对查验员(资格)管理规范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从工作需求和运行实践层面来讲,查验员资格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

1.1专业术语的界定还不够统一

现有规定中,对“查验”的认识比较统一,认为“查验”是一种勤务工作,即“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但在“查验员”和“查验员资格管理”的理解和界定上还存在差异。

关于“查验员”,一种观点认为“查验员,是指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一种观点认为,“查验员应当具备机动车查验相关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查验员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二者的区别在于证书的名称(查验员证书和查验员资格证书),以及是否“需要授权”。

关于“查验员资格管理”,一种观点认为应包含“查验员资格证书”加“授权”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具有“证书”即可,但相同点都是将查验员资格分成相应的初、中、高三级。同样,对于相应的证书名称,则有“查验员证书”和“查验员资格证书”两种表述;对于相应培训工作,也有“查验员培训”和“查验员资格培训”两种说法。而且引起这些不同认识的起因,是由于对“查验员资格”概念的理解和界定有所不同,进而影响查验员和查验员资格的管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工作中不能将“查验员资格”等同于“查验资格”,前者强调的是能力水平,以是否取得证书为标志;后者强调的是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资格,强调的是能否查验车辆并出具《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不但需要证书,还需要所在单位的组织授权,比前者的含义要广,注重的是实践性。

1.2 年度审验的职能还不够明确

无论是部局文件,还是各地出台的管理办法,都规定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并且要求在有效期内每年须审验。但关于审验的具体职能、审验的组织、审验的方式、审验的主体、审验结果与查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关系等基本问题没有进一步明确,在执行层面缺少必要的硬性约束,致使各地查验员资格证书审验的方式方法不统一,大多数单位将年度审验与晋升培训相结合,一并组织、一并考试,优点是培训标准高、组织严密,缺点是针对性不强、缺乏层次感,没有发挥“年度审验”职能作用。

1.3时间节点的划分还不够清晰

现有规定明确,查验员(资格证书)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制度,初次申请查验员资格的,应当申请初级查验员。查验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查验员证书有效期满前,仍需继续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应当按本规范规定重新申请查验员证书。但证书有效期起止时间如何计算、审验的时机及审验结果的有效期如何计算、资格晋升后有效期时间如何计算、以及岗位流转后重新申请查验员资格的时间等问题,均没有做出规定和细化,在实践工作中还存在模糊地带,操作性不强,指导性不足,随意性较大。

2. 完善查验员资格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2.1严格界定和正确使用“查验员资格”的概念

机动车查验是机动车登记的关键环节,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职能的重要体现。因此,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查验员,其本身具有“知识技能”和“执法勤务”两种属性,前者需要通过培训考试获得,即达到一定的能力水平,表现形式是“查验员资格证书”;后者则需要公安机关授权获得,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具体体现,没有授权则不能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可见,经培训并考试合格所取得的只能是“查验员资格”,颁发的也只能是“查验员资格证书”,而不能是“查验员证书”。否则,实践中会产生有的人持有“查验员证书”而不是“查验员”(没在查验岗,即没有单位授权)的被动局面。在层级上也只能是依据查验员资格进行区分,分为初级查验员资格证书、中级查验员资格证书和高级查验员资格证书。

2.2增加“查验员资格证书状态”的功能

获得了查验员资格证书,只是具备了能够开展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能力资格,这是前提条件,但要想成为查验员,履行执法职责,还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授权,而授权则应以“查验员资格证书状态”来确定。也就是说建立“查验员资格证书状态”的概念,是要解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查验员资格证书”人员的从业授权问题,进而以一本“查验员资格证书”实现查验员两种工作属性(资格和授权)统一管理的目的。

2.2.1查验员资格证书状态的种类及含义

查验员资格证书状态可以分为四种,即正常、撤销、吊销、注销。初次申请并获得的相应等级查验员资格证书,即意味着获得授权,状态为“正常”;“撤销”是指对通过欺骗或贿赂等手段取得查验员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做出处罚后所签注的状态;“吊销”是指因年度审验不合格、存在业务违规、调离查验岗位等原因,发证机关对查验员资格证书所签注的状态;“注销”是指因自己申请放弃查验员资格或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等问题,由发证机关对查验员资格证书所签注的状态。

2.2.2查验员资格证书状态的实践运用

通过签注查验员资格证书状态,可实现与查验员的定义有效衔接,与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相一致,与查验员资格证书审验相匹配,即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并且状态“正常”,才能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才是查验员,才能出具《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才能够行使执法权。而持有非“正常”状态查验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只是具备资格,其证书仍在原有效期内,但因没有授权,则不能从事查验工作,也不是查验员。同样,持有相应级别资格证书且状态正常的人员,才可以称作初级查验员、中级查验员、高级查验员。

2.2.3签注查验员资格证书状态的时机与效力

这也可以理解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验员进行授权或取消授权的时机和有效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初次取得查验员资格证书时、查验员资格证书审验时、查验员调离工作岗位时,以及对查验员做出撤销或注销决定时对查验员资格证书进行签注,签注后即生效。其中,“正常”的有效期一般至本年度审验时间结束;“吊銷”的有效期可至本次审验时间结束,也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分别做出规定,但吊销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查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撤销”“注销”状态的签注时查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自然终止。

2.3充分发挥查验员资格证书年度审验的职能作用

2.3.1确定审验的主体和内容

依据相关规定,原则上是由发证机关进行审验,即谁发证谁组织审验,结合工作实际,也可采取委托下一级进行审验。查验员资格证书的审验,重点是对新发布的法规、标准进行学习,对新政策进行理解和宣贯,对业务中的新情况和倾向性问题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统一标准、规范业务,提升工作质量。

2.3.2确定审验的对象和方式

在对象上,应以查验员资格证书为基准,凡是持有在有效期内且处于“正常”和“吊销”状态的人员均应参加年度审验,而不应以查验员是否在岗为条件,否则会将“查验员资格证书”审验变成“现有查验员”的审验。这与审验的定义和初衷相违背。同时,以“查验员资格证书”为标准确定审验范围,可以保证现有查验资格证书基数的稳定,也为查验员队伍的稳定创造条件,避免因不能审验而造成的资源浪费,也能够更好地与工作中人员的调整、交流做好衔接。在方式上,可以通过网络授课、视频讲座、现场参观、随岗锻炼、会议培训等多种式进行审验,是否通过审验的评判标准可以是固定的学时,或者是培训考试的成绩,也可以是多种方式并存,最终以方便宜行,提高技能,效果明显为好。

2.3.3确定审验的时机和效力

根据规定,在查验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每年需要审验,具体的审验时间可以参照查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见2.4部分)来执行。如果是以自然年计算有效期,若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日期是在6月份(不含)当年可以不予审验(视审验与培训考试合并),日期在6月份(含)之前的,则需要审验,审验有效期以自然年为准;如果是以自然日计算有效期,则以365日为周期,从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日期起,每个365日内审验一次即可,具体时间自行规定。

2.3.4明确审验结果的运用

查验员资格证书每年需要审验,每年需要签注,审验通过的签注为“合格”,逾期未审验或审验未通过的签注为“不合格”。对于原查验员资格状态为“正常”的,如果审验结论为“合格”,则状态依旧是“正常”,仍可以从事查验工作;如果审验结论为“不合格”,则状态变成“吊销”,不能从事查验工作。对原查验员资格证书状态为“吊销”的,如果审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又回到查验岗位的,状态变为 “正常”,可以从事查验工作,否则,状态依旧是“吊销”。这样就能够较好地解决了是否审验、审验结果与查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做到相互支撑、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成的体系。

2.4明确查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具体时限

虽然规定了有效期的时间为3年,但具体计算上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以自然日起算,即从培训考试通过日期至3年后,比如2014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此种方法的优点是有效期是“足额”的3年天数,缺点是每年的审验时间、临界有效期日期固定,须要在每年的5月16日前完成审验,以及在2017年5月15日前重新申请相应资格,否则会影响查验员资格证书状态,对机动车查验工作的计划性要求较强。另一种是以自然年起算,即从领取证书当年至第3年的12月31日,比如2014年5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与第一种方法相比,虽然第二种方法中实际有效天数较少(不足3个自然年天数),但因其有效期到年底,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年度审验和届满前重新申领查验员资格证书,能够防止因工作冲突不能按期举行培训考核,避免造成查验员资格证书状态不正常或查验员资格证书超过有效期的被动局面。

2.5细化查验员资格证书申请与晋升的程序

查验员资格证书应逐级申请、逐级晋升,初次申领只能申请初级查验员资格证书。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后,在有效期内可以申请晋升更高一级别的查验员资格证书,新查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也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原等级查验员资格证书,新查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接序计算。查验员资格证书期满后,超过2年(含)再次申请的,因专业知识更新较快,宜按初次申请计算,且只能申请初级查验员证书;没有超过2年的,可以申请原等级查验员资格证书。

2.6统一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样式

鉴于机动车查验已纳入警务技术序列,为更好地体现查验员队伍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查验员资格证书样式应全国统一,并赋有唯一的证芯编号(类似于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以发证机关代码、查验员资格证书级别(高级G,中级Z,初级C)、身份类别(民警查验员P,辅警查验员F,辅助查验员A)、发证时间等字段为前缀,确定全国统一的编制规则,为每本查验员资格证书确定唯一的编码,比如220101ZP20180530001号,表示吉林省长春市车管所中级民警查验员,于2018年5月30日取得查验员资格证书,第001号。

2.7强化查验员资格证书的信息管理与实践应用

应改革和完善现有查验员资格证书管理模式,在查验中资格证书中设定附录页,增加“审验”“状态”和“备注”项,将“正常”“撤销”“吊销”“注销”状态分别以“√”“○”“△”“×”方式记录;将审验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的,分别以“√”“×”方式记录;在“备注栏目”填写简要说明。在此基础上,应逐步实现查验员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电子化、网络化,通过升级或改造“六合一”系统中现有查验员信息备案模块,建立查验员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对查验员资格证有效期、审验情况、查验员资格证书状态等内容一体化管理,实现与“六合一”平台中查验业务信息相关联,与“查验监管系统”“检验监管系统”相对接,在查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预警提示,在查验记录表中体现查验员资格证书编号,做到全流程、全要素、全维度跟踪,在机动车查验规范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促进作用。

3 结论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以《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的发布为契机,牢牢把握“查验员资格管理”这一核心要素,明确相关概念内涵,细化年度审验、资格申请与晋升、证书管理等环节,实现机动车查验工作一体化、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

[2]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3]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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