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技术与刑事侦查的衔接与配合
2016-11-10邓家洋
摘要:刑事技术与刑事侦查是公安工作中的两个方面,笔者试图从二者工作中找出协同作战的有机、紧密地衔接在一起,发挥整体功能,培育出侦查破案的新增长点,为提高破案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刑事技术;刑事侦查;衔接;配合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069-02
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带来的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社会各种矛盾日益凸显,使得刑事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化;另外,科技的迅猛发展,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同时犯罪嫌疑人也借助高科技手段,提高自身的犯罪能力及反侦查能力,智能化、高科技化犯罪现象越来越明显。因此,当前的刑侦工作必须实现刑事侦查工作与刑事技术工作的有机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破案率,有效地遏制刑事犯罪高发态势,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刑事技术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案件侦查和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的增强,以及应用于刑事技术方面的科学技术自身发展缓慢,基层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发挥作用面临瓶颈。
一、刑事技术与刑事侦查的概述
刑事技术,亦称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发现、记录、提取、识别和鉴定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书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各种专门技术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须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最轻或者最重的证据材料。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起诉和审判做准备。因此,侦查工作进行的如何,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侦查工作进行得好,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就会有利于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侦查工作有疏漏或者偏差,往往会给起诉或者审判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有的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有的甚至可能给办案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二、刑事技术与刑事侦查的衔接配合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应在现场勘查、审查讯问、发现和认定嫌疑人三个阶段有效地衔接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第一破案力的作用。
(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现场勘查阶段的衔接配合。
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第一道工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环节。刑事案件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和留有与犯罪有关证据的地点或场所。刑事案件现场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是犯罪证据的保留地,是犯罪信息的储存地。正是因为犯罪现场如此重要,所以几乎所有刑事案件发案后,都是现场勘查人员首先到场对现场进行勘察和保护,长期以来公安部都是严格要求现场勘查要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客观、细致”的原则。
所谓犯罪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为从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研究犯罪信息而进行的犯罪现场访问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总称,是一项综合性的侦查措施。犯罪现场勘查的两大核心内容是犯罪现场访问与犯罪现场勘查、检查。现场勘查工作是刑事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又是刑事技术工作的重头戏。
要提高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使刑事技术真正成为提高破案率的现实力量,把刑事技术和侦查破案有机结合起来,必须首先过好现场勘查关。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都要改变观念,打破刑事技术人员只单纯埋头于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只管制作调查访问笔录,相互间不闻不问的状况,两者应是一个共同的战斗体,技术人员要有侦查意识,侦查人员要有刑事技术意识,共同来承担起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访问工作。这样便于侦查人员在侦查的初始阶段就能了解现场,立足现场来看问题,分析案件研究侦破方案能从现场出发,避免了脱离现场的胡思乱想和无客观依据的盲目推断。及时地对一起现行案件进行勘查,对于技术人员而言,在时空上缩短了到达现场的时间,既有利于现场的保护和痕迹物证的采集,又有利于技术人员及时了解案发情况,发现犯罪动态,提取有价值线索,并能及时将第一手的现场信息反馈给侦查员;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既有利于侦查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可使案件快速侦破,又利于侦查员熟悉技术业务,掌握科技手段,充分了解案件的发展动态和痕迹物证情况,及时把现场信息转变成活的侦查资源,从而增加了破案效能。可见,积极利用现场信息,可以将许多案件的侦破工作解决在现场勘查阶段。
(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审查讯问阶段的衔接。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具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而依法对其进行的一种面对面的审查活动。讯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审查讯问工作是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为证实其犯罪进行的面对面的强制性的调查活动,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侦”和“审”的统一。因此,初次审查讯问工作最好由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另外,技术员通过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从技术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反思和解决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这有利于对已勘查现场的得失总结,有利于技术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也有利于进一步的案件串并的汇总工作。
(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阶段的衔接。
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刑事侦查破案的主要目的,侦查部门要想有效地遏制其扩张恶化,必须更新观念,转变机制,紧密依靠刑事技术中的科学技术力量。
1.要充分发现和利用犯罪痕迹物证及各种信息。
技术部门要及时将含有现场信息、作案手段、物证资料等串并汇总材料传递给侦查部门,便于侦查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去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则及时将有关的信息进行传递,收集情报,当发现嫌疑人员时,及时将指纹、DNA等刑事资料送技术部门鉴定核对,以便及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而在调查审讯中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能及时地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
以现代科技对付现代犯罪,应是刑事侦查破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缩短破案时间的制胜捷径。当前,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建立起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这一系统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破案力。此外,DNA检验鉴定、声纹鉴定、笔迹鉴定等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更使公安机关破案如虎添翼。随着21世纪科技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应用到公安工作中来。
三、当前刑事技术与刑事侦查的现状及瓶颈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及与国际法的逐渐接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对刑事侦查各环节进一步加以规范。面临如此严峻的挑战,我们的刑事侦查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仍然墨守陈规,靠打“车轮战”、“人海战”,靠“程咬金三板斧”式的审查讯问方式,不计成本、不讲效益,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也无法向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的答卷。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侦技人员所处的地位不同,各自的工作方法、方式和工作对象不同,相互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地衔接配合,分离脱节现象严重。
(一)刑事技术的现场勘查工作与刑事侦查工作。
部分侦查员认为现场勘查工作仅是技术员的事,与自己无关,对现场勘查情况仅仅关心是否提取到有效的痕迹物证,特别是指纹。对现场勘查的详细情况无人过问,结果现场勘查时有些侦查人员不到场,绝大多数案件的现场勘查情况无人过问;部分勘查人员技术至上观念较重,侦查意识不强,常常是就现场看现场,就痕迹论痕迹,不能依据现场实际及客观态势对犯罪及其过程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判断、推理,以致在接下来的现场分析环节中不能切中要害、一针见血。也就是说技术人员只能谈技术ABC,而不能讲侦查一二三,不能科学地进行现场重建,更加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
(二)刑事技术工作与刑事侦查的审查讯问工作。
审查讯问工作是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为证实其犯罪进行的面对面的强制性的调查活动,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在当前的工作模式下,审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个体的事,勘查现场是技术人员的事,技术人员很少甚至几乎从未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中去,导致了侦查人员审讯时就案论案,工作粗糙,在一些现场条件差,无过硬证据的案件中难以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审查讯问很容易陷入僵局,从而影响侦查效果。
(三)刑事技术工作与刑事侦查的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工作。
很多案件的侦查工作没有技术和侦查紧密结合的意识,殊不知有时也可“柳暗花明又一村”。单纯的依靠技术或单纯的依靠侦查,都可能取不到好的效果,技术员仅仅局限于现场案件的指纹比对,在后续的侦查过程中缺乏与侦查员的有效沟通衔接,天长日久,案件可能会变成积案,比中的指纹也会变得毫无价值。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单纯依靠摸底排查、调查访问的做法已无法适应当前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地区间不平衡和人、财、物大流动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外来流窜犯罪已呈逐年上升趋势,典型特点是“两头在外”,即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外地人,且以侵财型、跨省地市、系列型为主要特征。犯罪分子“素质”也越来越高,犯罪分子异地作案、异地住宿、异地销赃,团伙作案、时分时合、交叉结伙,手段多样,对侦查破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另一方面,新刑诉法的出台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在诉讼阶段。刑事技术人员不了解案件的诉讼情况,不利于发现刑事技术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现场勘查活动,提高刑事技术在佐证犯罪事实方面的作用。
四、刑事技术与刑事侦查结合的发展前景
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有效结合是靠人来完成的,作为主体的人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侦查员和技术员的业务知识应该互相融会贯通,这就需要两者加强学习,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著名刑侦专家刘持平说过,“未来刑侦工作发展的趋势是,侦查人员技术化,技术人员专业化”。
一名好的侦查员必须掌握现场勘查常规技术,包括勘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有关痕迹,物品的寻找、发现、固定、分析、提取、包装、运送、保全等工作以及现场照片的拍摄、制作,现场图的绘制,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现场录像的制作,侦查测量、登记等技能,同时要了解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运用情况,要在详细占有现场资料的前提下与技术人员分析现场情况,交流意见,为准确分析案件并定性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打下基础。还要增强侦破案件的证据意识,结合侦查获得的线索,提醒技术人员注意现场证据的提取,为破案积累更多的条件;而一名好的技术员应该也是一名好的侦查员,应该具有良好的侦查意识,将侦查意识和思维运用到现场勘查中,将勘查现场的情况客观完整地提供给侦查人员,并及时了解侦查人员工作中发现的可疑情况,结合现场勘查,为侦查工作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分析意见,为案件侦破打下基础。
其实,基层刑事技术受到实际工作要求以及“人、财、物”的限制,如果单纯的从技术角度寻找破案的突破口,至少短期内面临着死胡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基层侦查部门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技术人员,这些基层的所谓的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通称为侦查员。作为基层刑事技术部门,太专业化了并不利于技术工作的开展,会狭隘技术人员的视线。考虑是否让技术人员来参与案件的侦查和办理,不能只局限于只让技术员参加案情分析会,而不让其参与后续的侦查工作。刑事技术部门应直接参与到侦查办案中去,真正实现技术与侦查的接轨,多加强经验丰富的侦查员和技术员的交流,把侦查经验和技术经验分别带到技术上和侦查上,这样更有利于侦查工作和技术工作的快速发展。
另外笔者根据各地公安机关的现实情况,在警力允许的情况下,多把警力向一线刑侦部门倾斜,或是多加强公安派出机构同刑侦部门的警力交换,让更多派出所同志到刑侦部门锻炼。而交换到派出机构的有经验的刑侦人员将侦查破案经验带到派出机构,增强派出所在侦查破案中的堡垒作用。
总之,刑侦部门作为公安工作的尖刀,侦查工作和技术工作,一定要有机、紧密地衔接在一起,发挥整体功能。针对新形势下的犯罪特点,制定出可行性的预防和打击方案,引进新科技、新成果、新手段和新方法,这样不仅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少走弯路,少犯不必要的错误,还能培育出侦查破案的新增长点,为提高破案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简介:邓家洋,男,(1977.06~),广西钦州市灵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痕迹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检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