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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影响企业技术创新吗?
——基于中国东部、中部、西部上市公司的比较研究

2019-05-17林素燕赖逸璇

财经论丛 2019年5期
关键词:董监高合一董事

林素燕,赖逸璇

(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一、引 言

新古典增长理论认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是技术创新,外生的技术进步促使经济得以持续增长[1]。经历了四十年靠劳动和资本驱动的粗放型快速发展后,中国经济迫切需要转型到以技术进步和生产率提高为驱动的集约型增长方式。技术创新作为技术进步和生产率提高的前提,是现阶段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为得到可持续发展则需要根据内外环境进行技术创新决策。而公司治理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及决策水平的制度安排,它对包括技术创新决策在内的各项决策影响重大。

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公司治理,均受外部环境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程度与企业所在地区的科技投入、创新氛围密切相关[2];同样,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也会受区域市场化进程的影响[3]。近年来,学者们从许多方面探究了公司治理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如股权结构[4]、公司治理在国家间的差异[5]、行业差异[6]等,但是由于技术创新和公司治理均受外部环境影响,在不同地区的企业,公司治理差异对其技术创新是否产生影响,公司治理对技术创新产生的影响在不同地区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公司治理的各个层面对于不同地区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是否相同,针对不同地区技术创新差异,如何完善公司治理以促进技术创新等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从而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股权结构与企业技术创新

现代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企业的缔约主体包括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员工等,各缔约主体之间存在各种代理问题,公司治理正是源于解决各类代理问题尤其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导致的代理问题。

通常认为,股权结构是缓解所有者与经理人代理冲突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在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由于在制度上受到的监管力度和利益保护的力度相对较弱,中小股东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对企业在技术创新中代理冲突的缓解产生不利影响[4]。股权的适度集中能够有助于经理人更注重企业的长远规划,推进技术创新有关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但是随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其承担的相关风险也随之加大。而由于技术创新项目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出于风险规避和自利倾向,大股东往往会降低投资意愿[7]。而Vito等(2010)认为企业的股权集中度较高或存在控制性股东时,其研发支出与研发产出均很少[8]。由多个大股东共同监督的股权结构是理想型的股权结构,这样可以内部化控制权私人收益[9]。因此,股权制衡的存在有助于企业治理效率的提高并进一步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这与吕新军(2015)的研究结论一致,认为提高股权集中度与股权制衡度,制定并实施高管激励政策,能够有利于提高企业治理效率[10]。因此,本文提出假设1:

H1:企业股权相对集中有助于技术创新,但股权制衡度过低不利于技术创新。

股权类型同样是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存在多元的经营目标、所有者缺位、多层次代理关系的问题,再加上技术创新具有复杂、专业和非程序化的特点,造成国有股东对经理人工作的监督动力有所不足,监督的效果也随之减弱,因此容易出现内部人员控制的现象,产生治理缺陷并可能导致企业的经营目标趋于短期化,从而在技术创新上受到一定的限制[11][12][13];但另一方面,黄苹和徐彬(2009)对我国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研发配置效率进行了探究,发现在总体技术效率上国有企业相比于外资企业较高[14]。解维敏等(2009)研究表明政府对企业研发资助越高,企业越可能进行技术创新,即企业的自主创新程度越高[15]。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竞争性假设2:

H2a:国有产权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比非国有产权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弱;

H2b:国有产权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比非国有产权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强。

(二)董事会结构与企业技术创新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提高其治理水平能够促进企业绩效的提升,且董事会规模及其成员构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代理问题。为了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以保障其治理水平,独立董事的引入尤为必要。加强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和制衡性有助于改进董事会的结构,减少内部人的控制,完善对于董事与管理层的制约与监察制度,能够有助于做出技术创新的相关决策。赵旭峰和温军(2011)探究独立董事比例与技术创新投入的关系,认为企业独立董事比例越高,技术创新的投入越高[16]。而冯根福和温军(2008)的结论同样支持该观点[11]。因此,本文提出假设3:

H3:独立董事比例的提高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

从效率的角度考虑,尽管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两职分离可以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增强董事会监督的有效性[16],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两职分离会影响决策效率。相反,两职合一能有效提升技术创新的决策效率。然而从另一角度考虑,董事长代表股东利益,出于企业长远发展和个人利益最大化倾向,企业具有技术创新动机,而技术创新的高风险往往对总经理的能力提出较高要求,一旦失败可能会对其工作稳定性、职业声誉等产生威胁,因此从这一角度看,两职合一不利于技术创新决策。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结论并不统一,一部分学者认为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与技术创新之间存在负向关系[16][17],而另一部分学者却认为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能够促进技术创新[6]。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竞争性假设4:

H4a: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合一与企业技术创新存在正相关关系;

H4b: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合一与企业技术创新存在负相关关系。

(三)高管激励与企业技术创新

代理理论提出激励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在股东和高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高管可能会出于自利的原则而侵害股东的利益,而制定合理的薪酬契约,以薪酬作为激励可以促进高管和股东的利益一致性,能促使高管对企业尽职尽心,降低代理冲突,从而使股东价值得以提升[18]。同时对高管人员的高额薪酬激励使其更换职位的机会成本较高,从而促进高管人员在技术创新决策时考虑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刻意回避具有风险的创新项目的几率。因此良好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鲁桐和党印(2014)认为董监高的薪酬、持股比例及对核心技术员工进行的期权激励等因素都对研发投入有显著正向作用[6]。因此,本文提出假设5:

H5:高管激励与企业技术创新存在正相关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模型与变量设定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构建以下回归模型以考察公司治理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并进一步区分东部、中部和西部以检验其区域差异。

RDTA=β0+β1×Sh1+β2×Sh2_10+β3×Sh1dum+β4×Indepen+β5×Dir_ceo+

β6×Pay+β7×Size+β8×Lev+∑β×Industry+∑β×Year+ε

(1)

模型(1)中,被解释变量研发支出占资产总额的比重(RDTA)衡量企业技术创新,数值越大表明企业研发投入越多,越重视技术创新。一般而言,度量技术创新的相关指标包含技术创新投入与技术创新产出。学者们通常以企业研发支出占资产比重或企业研发支出占收入比重两个指标衡量技术创新投入;技术创新产出包含专利权、专用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形成,也包括运用无形资产创造新产品的能力。由于技术创新产出往往受外生因素影响较大,而较少受管理层影响[19]。因此本文探究公司治理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主要使用与管理层相关性较大的技术创新投入指标以衡量企业技术创新。

解释变量反映公司治理情况,包括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性质、董事会结构、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董监高薪酬总额。控制变量包括杠杆比率、公司规模、所处地区、行业、年份等基本特征。各变量的具体说明见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或说明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0~2016年至少有1年研发支出大于0的中国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并将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分成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区域以考察公司治理对技术创新影响的区域差异。其中,东部区域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中部区域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西部区域包括内蒙古、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0]。基于数据的可比性,样本中剔除财务异常的ST公司和数据不全的公司,最终得到1002家样本公司,其中东部690家,中部250家,西部62家。数据源自CSMAR数据库,并利用Wind数据库和手工收集手段补充部分缺失数据。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实证研究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数据显示,2010~2016年1002家样本公司研发支出占资产比重(RDTA)的均值是0.020,而东部上市公司研发支出占资产比重的均值是0.022,明显高于中部和西部上市公司,西部上市公司不仅研发支出占资产比重的均值最小为0.013,且标准差也最小,说明西部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研发支出不高的现象。

股东方面,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Sh1)均值为34.5%,东部、中部、西部上市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表示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较高的现象比较广泛,地域差异不明显。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Sh2_10)均值为22.149%,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相比较低,说明样本公司的股权制衡度较弱,相比之下,东部上市公司的股权制衡度优于中部和西部上市公司。

股权类型上看,第一大股东股权性质(Sh1dum)均值为0.371,东部、中部、西部上市公司的均值分别为0.296、0.520、0.613,说明西部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国有性质的比例最高,大部分企业是国有控股企业,其次是中部、东部企业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性质的比例最低。

董事会方面,全部样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Dir_ceo)的均值是0.264,东部为0.306,远高于中部的0.183和西部的0.118,可见东部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现象比中部和西部普遍,这可能是因为东部上市公司中民营经济占较大比重,民营企业中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现象比国有企业普遍。描述性统计数据显示东部、中部、西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Indepen)的均值几乎不存在差异,都在0.37左右,这说明各地区上市公司在独立董事人员设置上均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设置,不存在明显差异。

表2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从薪酬激励来看,全部样本公司董监高薪酬总额(Pay)的均值为0.047亿元,相比之下,东部上市公司董监高薪酬总额均值为0.050亿元,明显高于中部和西部上市公司,而中部和西部上市公司董监高薪酬总额的均值接近,中部略低于西部。东部、中部、西部上市公司杠杆比率(Lev)的均值呈阶梯上升的趋势,东部的均值最低为39.129%,西部最高为50.378%。

表3 连续变量的Pearson检验

注:*** 、** 分别表示在0.01、0.05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表3是连续型变量之间的Pearson检验。在各连续型变量之间的Pearson检验中,相关系数均小于0.5,因此基本能够判断变量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同时本文注意到,除了反映董事会结构的独立董事比例外,公司治理的相关变量与企业技术创新均呈显著相关。

(二)回归结果分析

为了与分地区回归结果对比,本文先不区分地区,而对全部上市公司进行全样本回归,然后分地区对东部、中部、西部进行回归,以比较全国和不同地区企业公司治理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4。

表4 主要变量回归结果

注:*** 、** 、*分别表示在1%、5%和10%置信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统计量,下同。

1.不分地区的全样本回归结果。就全国1002家样本公司而言,解释变量中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Sh1)及其性质(Sh1dum)、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Sh2_10)、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Dir_ceo)、董监高薪酬总额(Pay)与企业的研发支出占资产比重均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这表示股权集中度越高、股权性质为国有、具有一定的股权制衡、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及董监高薪酬越高都越有利于管理层关注企业长远发展,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因此假设1、假设2b、假设4a、假设5得以验证。但是假设3没有得到验证,回归结果显示,独立董事占比对技术创新不产生显著影响,这可能是因为尽管我国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设置了不低于1/3比例的独立董事,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总体而言独立董事没有真正在企业包括技术创新在内的各项决策中发挥有效作用,导致回归结果显示两者关系并不显著。

2.东部、中部、西部样本回归结果比较。通过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样本上市公司回归结果比较,本文发现公司治理因素的不同层面对不同地区企业的技术创新产生不完全相同的影响。

第一,董监高薪酬总额对不同地区企业技术创新均产生显著正向影响。对东部、中部、西部样本公司回归结果比较分析得出,在所有解释变量中,最稳定的是董监高薪酬总额,无论是全样本回归结果还是分地区回归结果均显示董监高薪酬总额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显著正向影响,这意味着良好的激励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的各种代理问题,对董监高的激励措施越到位,董监高的利益与股东利益、企业利益越能保持一致,越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

第二,股东方面因素对不同地区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差异较大。股东方面,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东部和西部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第一大股东的股权性质对东部、西部企业研发支出产生不同的影响,国有性质的第一大股东不利于东部企业的研发支出,却显著有利于中部和西部企业研发支出的增加。这可能主要是因为中西部地区民营经济欠发达,国有控股企业更有技术创新投入的动机和实力。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对东部企业研发支出存在显著正向作用,而对西部企业研发支出的影响不显著,换而言之,一定的股权制衡能促进东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却对西部企业技术创新不发挥显著作用。

第三,公司治理对中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发挥的作用具有独特性。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中部企业的研发支出在1%置信水平上产生显著的正向作用,而它对东部和西部企业的研发支出是不产生显著的影响;第一大股东股权性质对中部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在1%置信水平上产生显著正向影响。董事会方面,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和独立董事比例对中部企业的研发支出都有显著影响,对东部和西部企业的研发支出不产生显著影响。并且两职合一对中部企业技术创新产生显著正向影响,也就是说两职合一有助于提高中部企业的技术创新决策效率。但独立董事比例对东部和西部地区企业研发支出的影响不显著,而对中部地区企业研发支出在1%置信水平上产生负向的显著影响。

(三)稳健性检验

为考察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将被解释变量研发支出占资产总额的比重(RDTA)替换为研发支出占收入的比重(RDTR),同样分别以全国1002家、东部690家、中部250家、西部62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进一步进行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见表5所示。

表5 稳健性检验:替换技术创新投入指标

替换技术创新指标后,前文相关基本结论没有实质性改变。从全样本回归结果来看,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Sh2_10)、股权性质(Sh1dum)、两职合一(Dir_ceo)、董监高的薪酬总额(Pay)对技术创新都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Sh1)存在部分不稳定现象,这与鲁桐和党印(2014)[6]的部分结果相似,可能是因为我国相当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而第一大股东在事实上缺位的现象使得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存在不确定性。另外,独立董事占比(Indepen)对研发支出的作用也存在不稳定性,全样本回归结果来看,独立董事占比对技术创新不发挥显著作用,可能由于大多数上市公司往往是为达到证监会标准而设立独立董事,使其不能在企业包括技术创新决策在内的管理决策中起到有效的作用。且独立董事往往在多家企业兼任独立董事,时间与精力的限制使得独立董事难以对企业经营状况深入了解以做出最佳决策。

从三大地区的稳健性检测结果看,东部地区的回归结果最为稳健,和替换变量前的结论基本一致,然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回归结果存在差异,公司治理因素对研发支出占资产比重的影响及其对研发支出占收入比重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中部和西部地区样本公司较少的缘故,另一方面可能跟中部、西部企业的股权性质、市场环境、经营情况密切相关。

五、研究结论与相关建议

本文以2010~2016年1002家沪深上市公司为样本,按照上市公司注册地所在省份将1002家上市公司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以探究公司治理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并进一步比较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企业的公司治理各个因素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差异。研究发现:第一,在不区分地区前,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及其性质、第二至第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董监高薪酬总额均能显著促进技术创新,但独立董事占比对技术创新不发挥显著作用;第二,区分地区后,不同地区企业的公司治理各个因素对技术创新发挥不同作用。总体来看,公司治理因素对技术创新的作用在东西部地区企业与中部地区企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第三,从东部到西部,企业的研发支出是递减的,这可能是因为企业的技术创新不仅和企业的公司治理有关,也和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及市场化水平相关,经济越发展、市场化程度越高的东部,企业技术创新的需求越强烈,技术创新程度也越高。

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本文认为,第一,为提高技术创新,企业首先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解决第一大股东一股独大及实际缺位问题,促使在技术创新的决策中第一大股东起到有效的作用。另外,适度提高第二至第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强股权制衡度,以保证股东长远利益,使其具有不断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的意愿;第二,董事会方面,总体来看,实证检验结果支持两职合一有助于提高技术创新决策效率、增强技术创新投入的结论,但是两职合一在一定程度上容易使管理者拥有过高的权力,从而使得董事会的监督效力降低,所以企业应权衡考虑董事长总经理的两职设置情况。另外,企业需要改变独立董事的设置只是满足证监会要求的状况,真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包括技术创新决策在内的各项决策中的作用;第三,企业应当通过货币资金或股权、期权等形式加强对董监高的激励,使其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以减少技术创新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代理问题;第四,由于不同地区企业公司治理因素对技术创新投入产生不同的影响,政府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出台相关政策时,需要结合本地区企业的公司治理特点,针对性地出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对于东部企业,适当合理增加非国有性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并兼顾股权制衡度有利于技术创新决策,而对于中西部企业,则需要适当增加国有性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才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投入。

另外,关于两职设置问题,仅从技术创新角度考虑,东部和中部企业应将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以提高技术创新效率;西部地区企业应设置两职分离,而加强董事会对总经理的监督才能提高技术创新投入。这种差异可能主要是因为中东部尤其是东部地区民营经济发达,两职合一与非国有性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等因素都有利于促进东部企业的技术创新,而西部民营经济不发达,两职分离与国有性质第一大股东才有助于其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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