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2018-01-23郭宇擎姜晗悦
郭宇擎 牛 兴 姜晗悦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与发展历程
独立董事制度发源于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左右,美国的“水门事件”引发了美国证券市场的危机,为此,美国证券会强制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至1980年,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虽仅存在十年的发展历史,却已大体完备,独立董事们掌握着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任命权,高级管理人员在不称职的情况下也将被独立董事赶走。
如今,独立董事制度已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促进上市公司决议合法合章、提高决议有效性、稳定性、公允性,预防大股东以及公司内部为所欲为、侵犯中小股东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1]
二、我国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考虑
2001年,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社会大众的千呼万唤中诞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地位。
《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仅能担任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五家以上公司兼任。这充分显示出制度设立者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期望,并尝试着通过强制性规定保障独立董事能够将充足的精力投入到维护整个公司的利益中去,尤其是保护弱小的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时,《意见》还确立了独立董事的任期制度,独立董事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不得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这是相对于外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2]中国是一个具有传统人情味的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左右一个人的思维判断,而为了使独立董事能够独立自主分析判断,不受外界因素干扰,我国在相应考虑上增加了独立董事任期限制制度。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
中国的金融和证券市场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操纵股价、大股东霸权等行为仍比比皆是。[3]这说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仍存在漏洞。
(一)独立董事的话语权有限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规模偏小。我国规定,独立董事席位最低应占到公司董事会的1/3,但此比例仍偏低。独立董事的话语权有限,独立董事更多的成为公司的“花瓶”。根据某网站统计,约33.3%的独立董事说,他们一直坚定选择投弃权票;35%的独立董事说,他们从来没有发表过一个独立的意见,是不同意大股东或高管;35%的独立董事说他们没有与其他董事同等条件下的对公司财务以及经营信息知悉的权利,因此他们无法获得充分有效的信息来支持他们发声。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足
独立董事的任命应具有十分严格的“独立性”,大体上排除了与公司任职人员、大股东、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等一系列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大部分人群。但目前,独立董事主要是由公司的大股东提名的。[4]为了便于交流,大股东通常仅提名与自己熟悉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因此很难避免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不利于独立董事“独立”。[5]
四、完善建议
(一)加强任职资格的限制
对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目前我国仍没有做到明确具体。笔者认为,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切实的利益代表人,上市公司确立一名独立董事,应综合考虑其学历、基层实践经历、社会影响力、群众信任度等各方面条件,确立相关法律法规,而不是单看某一方面或是由大股东自行提名,自行任免。
(二)建立有效的督察、问责制度
《公司法》规定董事应负有诚实和勤勉的义务,作为独立董事更应以身作则。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往往与立法本意背道而驰。在2016年的“宝万之争”中,独立董事的关键一票却因为缺乏独立性而选择弃权。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独立董事的年平均工作日为25个工作日。独立董事的消极怠工,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话语权有限,另一方面是独立董事自身的不活跃、不积极。因此,建立有效的督察、问责制度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