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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制新闻的采写

2019-04-01乔剑

新闻世界 2019年3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

乔剑

【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制新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它是对社会影响较深的新闻品类之一。做好法制新闻报道工作,对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采写法制新闻应自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之风,切忌用老观念看新现象,只有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才能达到以案释法、以案醒人,以案育人的目的。

【关键词】法制新闻;法治思维;法言法语;以案育人

法制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重要的民主与法制生活的事实的报道,是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法制专业报刊的创办而出现的一种新闻品类,由于题材的反常性、故事性,较政经、科技及其他类新闻,更能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具有广泛的受众市场和普遍的受众需求,是对社会影响较深的专业新闻报道类型之一。

做好法制新闻报道工作,对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现将笔者这些年采写法制新闻的一点心得总结为以下几点,仅供新闻同行参考。

一、运用法治思维分析社会现象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当前,我们正处在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中,法制新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新闻记者作为直接影响社会的人群,必须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善于从法律的角度洞察社会现象,运用法治思维思考新事物、新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多元多样多变,各种利益分歧、矛盾冲突相互交织,只有法治才能有效整合各种张力、化解各种冲突,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根基。采写新闻如果还用传统的观念、老一套的情理来评判是非,不仅难以发现新闻的真正价值,起不到以案普法,以案育人的作用,甚至有时会错误引导、背离法治精神。例如丈夫打妻子,过去认为是“家务事”;儿女不养老人,通常被说成“不孝”;父母打孩子,老的观念是天经地义,所谓“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器”,但今天,这些“家务小事”都应该提到法律的高度来看。

例如,2013年一则《15岁女儿“造反”挨巴掌后竞报警》的法制新闻引起了人们的热议。该文讲述:一父亲因制止女儿玩电脑,气急败坏打了她一巴掌。女儿觉得爸爸对自己实施家暴,愤而报警。标题直接反映出了该文的倾向性——女儿报警有违孝道。看了这篇报道后不少网友的观点是,孩子实在是“离经叛道”和“不孝”。

虽然从传统文化的角度看,孩子的这种做法有违孝道,但从社会发展来看,孩子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增强,未尝不是好事。

同样的新闻,《北京晚报》的报道,笔者认为是一篇标准的法制好新闻,文章客观公正,标题为《女孩挨父亲一巴掌报警专家认为家长需反思》,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从父母打孩子一巴掌算不算犯法?孩子的做法是否应受到指责?家长们该怎么办?以及发达国家是如何处理此类问题等多个角度剖析、探讨。专家一致认为孩子的权利意识增强是好事,父母的教育方式也应与时俱进,改以民主教育、说服教育为主。文章起到了以案育人的作用。

二、准确使用“法言法语”

新闻有三大基本特征,真实性、时效性、准确性。在新闻学意义上,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新闻文风的范畴,指的是在新闻写作方式和技巧中要准确地表达和描述新闻事实。在报道法制新闻时准确地使用“法言法语”是记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现实中,有些新聞工作者对法律知识知之不多,对法治精神理解不够,采编中往往凭经验办事,凭感觉写稿,致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话语出现在自己的报道里,有的甚至为此惹上新闻官司。

如,最常见的错误是侦察和侦查不分,前者是军事用语,后者是法律用语。在我国,侦查权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进行侦查的权力。

常见的错误还有将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三者概念混淆,不少新闻报道把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其实三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简单地说法人是组织,不是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则是国家法律要求在法人成立的时候报送政府部门备案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不需要法人的授权。

三、采访要深入不能道听途说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闻进入“秒”时代,逐渐由过去时转变为现在进行时,与此同时因作者未经核实抢发新闻,导致片面、失实的新闻泛滥,让社会深受其害,这时候更需要广大媒体工作者坚守新闻报道底线、不断提升专业素养。

首先要做到深入采访,全方位采访,发表的文章不但要做到整体真实而且要做到细节、数据真实准确。新闻要素一定要认真核实,不能为片面追求时效,因抢发新闻而出错。若由于客现原因没有采访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士,要在报道中加以说明,不做任何一方的代言人。其次,要用事实说话,不能妄加评论。不能在报道中夹杂个人情绪,不用侮辱诽谤性的词语,更不能凭空捏造,公然诋毁,在写作中要多使用直接引语,并说明新闻来源,慎用匿名新闻源,增加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另外在报道中,取材要细心推敲,用词要慎重严密,不要让别人抓住“小辫子”。

如,多年前某地闹市区发生了一起司机毒驾撞死中学生的事件。当地电视台一名记者连夜赶赴现场采访,现场一位大妈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撞人后,驾驶员跑了,坐副驾驶的男子顶了包。由于交警已经离开现场,一时无法核实这一重要信息,为了抢发新闻,记者直接把这位大妈的一面之词播了出来,结果引发了群众堵路事件,后经查实,大妈是道听途说,驾驶员没有被掉包。

特别要注意的是,采访中获得的重要信息,有的来源虽然是办案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如果其不是有权定性的权威人士或者这一信息在法律层面上讲必须要见权威的认定报告,记者不可轻易让信息见诸报端。

如,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现场采访时处置民警说,事故原因应该是超载和车况不好引发,但记者写稿时不可引入此观点,因为消息源并不可靠,事故的责任认定应该以调查报告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四、抵制媚俗之风以案释法以案育人

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是宣传思想工作的使命任务;全面依法治国,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期盼和责任。法制新闻工作者的使命是为全面依法治国鼓与呼。当下有些网络媒体为了赢得更多的受众和点击量,千方百计地收集凶杀、强奸、抢劫案件,大肆渲染案件之外的“婚外情”、性犯罪手段、案件侦破细节等,那些煽情式报道和细节化描写,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制新闻报道“以案说法”的基本原则。过度渲染违法犯罪细节,不但起不到以案释法、以案醒人,以案育人的宣传效果,反而会产生血腥恐怖,教唆犯罪等一系列负面效应,对社会稳定不利,对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教育不利。

在实践中,新闻工作者应该牢记使命,自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之风,通过手中的笔,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文化、助推国家法治进步。

如,2009年安徽某地发生一起罕见的家庭暴力事件,一女子在家中惨遭丈夫长时间毒打,眼球破裂,四肢全部骨折,腹腔内多器官被刺破,造成身体严重伤害。

笔者深入采访后,了解到女子多次遭遇家庭暴力,为此起诉离婚却被法院驳回,惨剧发生前向司法部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又未果。该案笔者写了多篇报道,文章没有过多地渲染犯罪细节,而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报道了女子的不幸遭遇,呼吁社会伸出援手,并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场悲剧是否能避免?有关执法部门该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何高不可攀?

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当地政府和很多爱心人士通过各种方式帮扶、鼓励受害女子,当地妇联将受害人的女儿纳入了春蕾计划。一年后的三八妇女节,笔者还专程探望了受害女子,了解她的近况和困难,并做了追踪报道。当看到她在全社会的帮助下拄着拐杖顽强地站了起来,笔者也被她的精神打动了。

五、报道要遵循客观性原则

在法制新闻的写作中,必须坚持客观性原则。坚持这项原则,就是坚持了新闻真实性的要求。

客观报道有很多技巧,如:说明消息来源、选用准确的法律词语、刊登各方观点、慎重议论等等。其中“说明消息来源”尤为重要,即在报道中尽可能写上“警方告知”、“检察院起诉书说”、“x证人作证道”、“x律师认为”、“据当时目击者回忆”等等,将可能引起争议的事实和观点都以别人提供的方式表达,记者只是一个客观记述的角色,倾向性由事实自然流露。

刊登各方观点注重报道的平衡性,这是由法制新闻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也是衡量一篇法制新闻报道优劣的重要指标。因为法制新闻报道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冲突,每一方从他的角度去看问题,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少了冲突中某一方的观点不仅影响读者对新闻事件的整体评判,还有误导舆论的风险或引发新闻官司。因此,应将各方观点摆出来,让读者去分析判断。

比如报道一起刑事案件时,既要对受害者一方进行采访报道,也要尽可能对犯罪嫌疑人一方进行采访报道,给受众提供两个看待问题的视角,让其在相对全面地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判断。

總之,法制新闻写作中坚持客观性的原则,既有利于客观准确地报道事实,又有利于司法公正,宣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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