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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时期下如何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

2017-01-11林海丽

文艺生活·下旬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对策

林海丽

摘 要:法治思维是现代领导干部必要的思维模式,本文在制约领导干部法治思维障碍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法治思维;障碍性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D262.3;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6)36-0254-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要求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识和能力,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从现实情况来看,基层干部违法违纪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暴利执法。因此,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处理社会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一、法治与法治思维内涵

法治的话题由来已久,柏拉图曾提出一个哲学命题叫做“哲学王”。主要意思是在希腊的城邦中如何进行有效的统治。最好的方法是找一个有智慧、有头脑的人在城邦当中无论事物大小都能进行有效的综合治理①。在我国,历史上一直倡导“明君、贤臣、顺民”的思想,但是从五千年的历史来看,也没有完全实现。例如,在大唐盛世期间存在“宣武门之变”,康乾盛世存在“文字狱”。为什么?就是因为当时采取的是人治的方式。如果不把“权利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不用法治取代人治,社会是永远没有办法健康发展的。

西方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曾经提出过社会发展的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传统型,就是君权神授,该类型经过社会发展已经被淘汰。第二种是魅力型,强调的是统治者或者领导者的个人魅力,以英雄为色彩的统治具有迷惑性,实践证明也是不适合社会发展的。第三种是法理型,指的是社会的合法性来源于法律制度。在这种社会里,运用的思维是法治思维。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不断赋予“法治思维方式”新的内涵。新时期下,“法治思维方式”主要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二、制约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提升的障碍性因素

(一)权比法大

受“父母官”等封建传统文化思想意识的影响,在当今社会中,一部分人心中仍然有强大的人治思维意识。人们迷信权力至上,相信权比法大。河北亿元贪官马超群在审讯的时候说了一句话:“我有背景,有后台,你们不能抓我”。潜台词就是说他有权,权比法大。

(二)情比法大

如果权比法大是泛政治化的思维模式,那么情比法大是犯伦理化思维方式。情比法大,指的是做什么事先考虑人情,到最后才经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其实这样对法律权威破坏力更大。

费孝通老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曾经提到过“差序格局理论”。形象地解释就是它像一个小石头落进水里,会形成一个圆心,圆心代表我们自己,而泛起的波纹形成的圆环,代表的是每一层社会关系,波纹由近及远,也代表了由近及远的社会关系。中国社会就是一个“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不同的社会关系层面适用不同的游戏规则。例如,离我们最近的层面是父母、家庭、孩子,这里适用的是家庭连带情感关系及需求法则。再往外一层是熟人、同学、朋友、同事、邻居,适用于人情法则。离的最远那一环才想到一个公平法则。所以,我们经常讲“内外有别”,碰到事情的时候总是会想到找关系,找熟人。而西方国家的治国模式正好相反,遇到纠纷愿意通过法院解决,化解矛盾。而我们国家找社会舆论道德解决问题,把公事变成私事,最后是公事不公办,这就严重的阻碍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运用。

(三)严重的工具论

有的人认为“法”是一个统治工具,是统治的手段,需要就拿来,不需要就抛弃。比如,台湾陈水扁案,陈水扁是台湾大学法学系的高材生,曾经是70年代台湾美丽岛事件的主要辩护律师之一,他有才华,有能力,但是他没有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而是把政府拨给他的经费给他的儿子陈治忠,用于海外留学的费用,这就明显的把法律当作逃避责任的工具。

(四)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严重

虚无主义的具体表现就是落后地区的地方立法权没有真正地得以运用,因为多一部法规就是多一道脚镣。比如,有的地区在制定地方法律法规的时候就特别模糊。规定越模糊,解释的空间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随意行使职权。待问题出现后能做新的解释或者辩护。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也是严重制约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主要措施

(一)掌握法律常识,学法、懂法、用法

领导干部的头脑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遇到社会纠纷或者社会矛盾的时候首先要想着运用法治思维去解决。一个很好的例子便是在2010年广东“两会”的人大分组讨论中,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总裁董明珠向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当面告状,称广州市财政部门在番禺中心医院项目的招标中恶意废标,仅仅因为格力的标书中错了一个字,就废掉了该公司1700万元的低价优质标书,转而接受另一家企业2100万元的高价投标。董明珠表示,告这一状的目的是“要给政府讨回400万元的差价损失”。汪洋当场公开回应,主张格力电器去“告他”,将问题引入了法治的轨道。转瞬之间就把经济纠纷引入到法律解决问题的轨道。

(二) 树立信仰信念,尊重法律权威

中国人敬天、敬地、敬鬼神,却很少敬仰法律。我们应该建立领导干部敬仰法律的信念,确立法治权威,尊重法治权威。美国法治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所以,领导干部并不是简单的学法懂法,还得信法,信仰法律精神。例如在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问题上,既要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公正,又要毫不动摇地强化程序公正的保障作用。既要有效遏制任何以程序公正为由掩盖实体不公的现象,又要坚决纠正任何以实体公正为由排除程序公正的做法。进一步说,关于正确处理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的问题,既要坚持以实质公正为根本价值,又要坚持以形式公正为基本保障;既要严格依法,遵循法定程序,维护法制统一,又要充分考虑社情民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尽可能使决策结果契合社会公认的价值取向。只有这样才能提升正确处理实体公正领导干部的能力。

(三)完善法律法规,提供思维平台

早在2011年的人代会上,我们就郑重的向全世界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虽然有这样的成绩,但是还远不够完善。虽然有这样的成绩,但是和其他发达国家比起来我们还远不够完善。比如,日本有一亿多人口,法律是两千部左右。美国人口是两亿人,立法总量是160万部,我国有13亿人口,法律仅有240多部,数量少,内容不完善。我们还没有达到像发达国家那样,各种问题都有法可依。所以,我们国家要实现社会的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法律的缺失,在于还没有一个详尽的法律平台,相对几大部门的法律我们都有,但是各个环节需要完善的部分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法建设,便是对我国未来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践行法治思维起到铺垫作用。

四、结语

新时期下,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依法追究各种违法行为。对于什么事该办,什么事不该办,依据的应该是法律和政策,而不是个人的意志和好恶。对于事该怎么办,不该怎么办,依据的应该是程序和规则,而不是关系和门路。对于什么事可为,什么事不可为,依据的应该是党纪和国法,而不是贪念和私欲。唯有如此,才能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依法治国的目标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在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过程中起到组织者和领导者的作用。

注释:

①柏拉图,张竹明(译).理想国[M].北京:译林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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