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乡土中国》看我国现代公民意识形成之困
2019-03-22刘红伟
刘红伟
《乡土中国》为我们描绘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文化和政治生活图景,这本只包含了十四篇论文的小册子虽然只是薄薄一叠,却对我国农业社会结构进行分析提供了理论视角。当代表着先进观念的公民意识席卷全球时,在中国的推广和发展却较为缓慢,我国乡土社会形成的文化观念与西方现代公民意识观念之间的强烈冲突正是其内部原因。差序格局、私人道德和礼治社会可看作冲突产生的代表。
一、何为公民与公民意识
(一)公民身份是公民意识存在的基础
了解公民意识,应首先理解公民身份,公民身份是公民意识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受文献记载所限,我们目前能够了解到的公民一词的使用最早源于古希腊,特指古希腊城邦中“能够享受主权的一类人,而这类人的父母往往都是一直生活在城邦中的人。于是,‘属于城邦的人’——‘公民’产生了。城邦的公共生活,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等只有属于城邦的人才享有。”这时古希腊的公民阶层是一个特权阶层,在城邦中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后来,公民身份经历了古罗马时期公民资格的扩大、公民政治身份与民事身份的剥离,公民地位在罗马共和国时期趋于虚无,欧洲中世纪在宗教的笼罩下被臣民意识代替。但是历史的螺旋式上升规律不会使公民概念就此没落,11世纪末,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发展,公民概念出现了复兴,但这一概念主要针对个体的市民身份。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促进了市民阶层的扩大。欧洲经历了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运动之后,个体自我意识觉醒,市民概念对公民概念的等级观产生了强烈冲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时期,“一个自由人同时具有了两种身份:首先,他是特定国家的市民,在这个意义上,他属于他自己,是一个私人,谋求自己的利益;其次,他是特定国家的公民,在这个意义上他不属于他自己而属于自己的国家,是一个‘公人’”。
在现代国家,诸多学者对公民这一概念的定义各有不同,如叶飞认为,“公民是一个自觉、自律,能对自我价值、人格、道德进行理性思考的主体;公民意识还包括了一个反思的维度”。在这里,他强调公民个体自我意识和理性思维。刘泽华认为,“公民指在一个国家里,具有该国国籍并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成员”,他强调的是公民个体的国家属性和法律的身份特点。康立群也同样强调公民的法律身份,认为“公民身份的含义就是法律之下的个人”。公民身份由法律赋予非等级出身决定,因而具有平等性。由此可见,对公民概念的定义主要集中于其法律赋予的平等性和公民个体应具有的权利义务观念上。
(二)公民意识的核心内涵
公民身份一旦确定,在此身份上产生的指导公民个体社会行为的观念就会引发公民意识产生。目前来看,学者对公民意识这一概念也无统一定义,但是对公民意识的内涵进行了多种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意识。现代公民意识中的平等意识主要反映公民个体之间的关系,国家中的全体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等因素的影响。这种平等意识将公民从臣民、平民等具有等级性的身份观念中解放出来,要求公民能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社会中的平等地位,时刻依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有国家中的公民全体都具有了正确的平等意识,社会才能实现进步。
2.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这两者主要用来处理国家中公民个体与国家的关系,即具有公民身份的人,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具有清晰的认识和充分的认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并能够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义务是宪法或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或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表明他方对行为主体或权利主体所赋予的要求”。公民权利和义务往往是统一的,公民应当对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具有明确清晰的认知,并在社会生活中积极承担自己对他人、对国家的责任。
3.法律意识。“法律是国家所颁布的要求每个公民都要遵守的强制性的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在社会生活中的公民,如果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个体权利很难实现,国家也难以监督公民履行义务。但是法律意识与礼治社会具有等级性的礼治观念不同,在现代国家法律中,公民在法律面前具有平等地位,不会因种族、性别、地域等的影响享有不同的权利或履行不同的义务。
除此之外,公共精神、自主理性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等也被视为公民意识的内涵或延伸内涵,都能够直接影响公民个体生活的质量和国家实现民主和文明的进程,也是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传统农业社会观念与现代公民意识之间的冲突
现代公民意识形成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兴起和发展过程有着密切联系,但是我国以农业为根基的封建社会一直延续到近代,并没有发展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的西方现代公民观念和公民意识生存的土壤。《乡土中国》中的差序格局、私人道德观念和礼治社会秩序有效地解释了中西方社会存在的巨大思想观念差异。
(一)差序格局并非公民意识生存的土壤
费孝通先生首次在《乡土中国》中提出“差序格局”概念,用来描述我国传统社会中个体处理其所在“社会圈子”的社会关系,指出了西方人所在的团体格局与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圈子”的不同之处。在西方团体格局中,个体在其所处的团体中位置是十分明确的,且同一团体中个体的地位相同,即使有所不同,也有事先共同承认的规定进行说明。个体依靠团体生存,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个体都会为着维护团体的共同利益行动。在团体面前,个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私人关系被排除在外,平等意识也扎根公民心中。
与之不同的是,我国的传统社会中个体生活在不同的“社会圈子”中,这个圈子以自己为中心向外延展开去,具有很强的伸缩能力。“穷在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就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写照。农业社会的稳定使得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无需过多借助他人力量求得生存,只会在偶然之时需要他人帮助,在不同情况下与他人进行不同程度的结合。“差序格局”由此形成。在这个具有强大伸缩性的社会范围中,个体必须采取“爱有差等”的态度处理社会关系,平等意识在“差序格局”中就难以生根发芽。
(二)私人道德观念占据主导地位
费孝通先生认为,社会结构格局的差别导致了道德观念的差异,这里的道德观念主要包括行为规范、行为者的信念和社会的制裁。道德约束着个人的行为,使其在一定的规定下行动,维持其所在社会的生存和延续。
在费孝通先生看来,在西洋社会的团体格局中,道德基本观念以团体和个人的关系为基础,团体高于个人,具有控制个人行为的力量,但它本身是个无形的“实在”,只得用笼罩万有的“神”的观念来代表团体的力量。神的存在否定了私人关系,团体中的个人与神(团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神(团体)也会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因人不能直接与神进行沟通,即个体无法与无形地存在的团体对话,代理人的存在成为必要。若代理人没有真正按照神的意志行事,团体中个体的权利就会受到威胁,因此团体中的个人往往具有强烈的权利观念,时刻准备对抗不守规矩的代理人,维护自己的利益。代理人也必须认真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否则就会在团体成员的联合反抗下失去代理人的身份。公共道德观念在强调平等、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对公共权力进行约束的团体格局中滋长。
与团体格局中公共道德观念产生强烈反差的是私人道德观念。在这种观念下,个体的社会关系网络是从自我出发织就的,可以随时控制关系网的伸缩。其实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个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网无论大小,都敌不过秉承“天命”治理国家的君主的势力,个人无论如何不能对君主的势力产生影响,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无从谈起。法律不是个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利益实现的“社会契约”,而是君主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和压迫地位颁布的“不平等条约”。
(三)礼治观念长久深远
乡土社会建立在土地之上,稳定的农业生活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秩序,人们往往按照前人积累的经验便可应付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代表社会世代积累的经验的传统因其强大的功能使人服从和敬畏,时间久了,按照传统生活由生存需求内化为行为标准,人服从传统,即礼,成为一种主动的行为。一旦个人行为逾越了礼的边界,这个人往往被认为是不懂礼的。这种行为也被看作其所在家族或圈子的耻辱,“无讼”才是良好社会秩序的表现。
近代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变,农业社会的稳定早已被打破,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土社会中逐渐被人们接受。但是长久的礼治秩序并没有完全被法治秩序代替,礼治仍旧能够维持一方风俗。若要全面推行法治,除了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还要在法治观念的改变上下一番功夫。
三、国家现代化需要公民意识提升
以上对我国传统乡土社会结构与公民意识产生的冲突分析,并不是为当前我国公民意识的缺乏作辩护。公民身份观念和公民意识由西方传入中国,代表的是西方的社会结构和文化观念,自有其产生的土壤。传统乡土社会的结构和生活观念并非全是糟粕,在近代以前对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和传承生产经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代以后在学习西方先进的生产制度和文化观念以后,为保持社会的持续进步,国家对公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民意识对现代公民的养成更是具有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作用。
公民意识的强弱标志着公民作为国家主体的自我觉醒和觉悟的程度,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中国在经历了剧烈且深远的现代化的社会变革之后,必然会朝着更加先进的现代化程度迈进,公民作为推动现代化建设的主体,必须具备先进的公民意识,才能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在此过程中,除了完善社会法制、创造经济效益,从公民教育出发培养具有先进公民意识的现代化公民是国家现代化建设不可忽视的基础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