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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的审视一种

2016-12-22龚金平

书城 2016年12期
关键词:乡土中国负罪感乡土

龚金平

中国现代乡土作家很少将中国的乡村视为一个宁静温馨的世外桃源,而是对乡村的凋敝、艰辛颇为痛心,对一些野蛮落后的习俗流露出激愤的控诉和深沉的忧思。尤其对于一些漠视女性尊严和人格,摧残女性生命意志的婚俗—如冥婚、冲喜、童养媳、典妻、卖妻等,更让他们在深切的同情中进行激越地批判。其中的典妻、卖妻,更是把女性异化成非人,把女性当成男性传宗接代、满足淫欲的工具。

粗略地看看中国现代乡土小说,就可以发现有许多小说涉及了这种典妻、卖妻的陋习。如许杰的《赌徒吉顺》、柔石的《为奴隶的母亲》(典妻),还有台静农的《蚯蚓们》、罗淑的《生人妻》、叶绍钧的《这也是一个人?》、潘漠华的《冷泉岩》(卖妻)等。这些小说都创作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前后,既代表了中国现代乡土文学的成就,也成了窥视时代风貌、乡土人情的一面镜子。

典妻仅是把妻子“租给”别人几年,到期后妻子仍归自己,而卖妻则如出卖商品一样,转让了所有权。而且,典妻既可以是妻子离开丈夫几年,待为别人生了孩子之后又回到原夫家里(《为奴隶的母亲》),也可以是妻子仍在原夫家里生活,但每个规定的时间里,已付钱给原夫者可以和被典的妻同房(如《赌徒吉顺》)。至于卖妻,由于所有权发生了变更,丈夫基本上不可能再与妻子重聚。

典妻、卖妻将女性视为一种“物品”,虽然可能是贫困状态下的一种资源分配方式,甚至可能是女性在丈夫失去劳动能力之后主动吸纳劳动力的无奈之举,但这些行为毕竟是对传统人伦的破坏。对于这些现象,现有的研究一般都立足于社会批判(部分论述触及民族文化心理)的角度,对几千年封建文化中男性为中心的文化观念进行鞭挞,对女性的不幸遭遇表示深切的同情,进而对造就下层人民穷苦的社会制度进行批判。其实,从文化、伦理的层面来分析这些陋习,它们所折射的不仅有男性主导的社会里艰难挣扎的女性身影,更有“乡土中国”的基本特征(包括道德观念、家庭关系等方面)。因此,本文准备从典妻、卖妻过程中丈夫的感受出发,分析“乡土中国”的一些基本特征。

耻辱—男权社会的烙印

在这些涉及典妻、卖妻的中国现代乡土小说中,丈夫并非轻易就决定典妻或卖妻,他们往往是被穷窘折磨得无法可想时,“于是他再往近处想,终于他的想头只落在他妻子的身上”(罗淑《生人妻》)。而且,丈夫在作出这个决定时,交织着愧疚与深深的耻辱感。

吉顺(《赌徒吉顺》)沉溺于赌场中丧失了人性,放弃了作为丈夫与父亲的最起码责任,但文辅先生要他典妻时,“(他)觉得这是何等可耻而羞人的事!宁可让她们饿死罢,我不能蒙这层羞辱”。这时,吉顺刚刚赢了钱,自然还有这个底气,等他一文不名再去求文辅先生时,对自己名誉上所受的损失其实仍是耿耿于怀的。

李小(《蚯蚓们》)决定卖妻后,觉得周围的景物都在嘲笑他:“天下竟有这样卑怯无用的男子。”在将要把妻子送到他人家时,“在他的心中不仅存留着伤痛,却重重地蒙上一层耻辱”。

本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现在,虽然不是由于妻子的过错而失节(如果是的话,妻子只好去自尽),但在男子心中,妻子将要失节的事实是无论如何无法回避的。在这些丈夫看来,像这样把结发妻(不一定是爱妻)送出去给别人,自己做“乌龟”,是天底下最丢人的事,是对男子自尊心的一次沉重打击与羞辱。

已有论者指出:“在这种习俗的背后,是宗法制社会的重血缘承续这一核心的观念。”(陈继会等《中国乡土小说史》,安徽教育出版社1999)因为,典妻、卖妻的风俗虽然与贞操观有背离,但正合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古训。对于那些接受他人妻子的男子来说,大部分是因为血缘承续的原因,这确实反映了中国宗法社会的某些特点(传宗接代);还有一些则是受纯粹的生理欲望支配,并在潜意识里也满足了“占有他人妻子”的阴暗心理。

但是,从典妻、卖妻的丈夫的感受出发,其“耻辱感”有更丰富的阐释空间:他们关心自己的“名誉和尊严”,关心他人的议论和讥笑,用“耻辱感”淹没了自责与忏悔,是一种自私怯弱的表现;他们在此过程中漠视妻子的感受,体现了男权中心的冷酷无情。

内疚(负罪感)—男权话语下的情绪涌动

其实,在耻辱感之后,面对着发妻,这些丈夫也很容易产生一种深深的内疚。

李小(《蚯蚓们》)在分离前的夜晚对妻子说:“我真对不起你,使你走到这条路。”《赌徒吉顺》中吉顺在已经和人商谈好了典妻的事宜后回到家时,忽然意识到,“谁能在失意时,和她一样的,体贴我,安慰我呢?”在妻子温柔的怀抱中,吉顺一次次地涌出了真挚的眼泪。“呵!我的罪恶!我的罪恶!我不应向上帝忏悔,我至少总应该向她们赔不是,至少是我辜负了她们,对她们不起。”作者赋予了吉顺不可思议的细腻情感,让他在离别的氛围中强烈地意识到了伤感和内疚。《生人妻》中的丈夫已决定将妻卖出后,待见到妻,“内疚像毒虫的口,在他心上恶狠狠地叮了一下”。

丈夫们的这种内疚仍然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在他们看来,养活妻子是他们的义务。李小的妻也曾讥讽丈夫“没本事,连老婆也养不活了”。这表面上看来是男子在家庭中担负了更多的责任,起着更大的作用,但这种以男子为中心的家庭关系,也可以成为男子典妻或卖妻的精神支撑—既然男子有责任维持家庭,那么在家庭面临困境、男子又无法可想时,妻子也就成了男子“挽救家庭”的一个工具。

在上面所列举的几篇小说中,没有一个丈夫曾与妻子商量典妻或卖妻事宜,而是男子单方面与中人说妥了之后,然后才与妻子说。《为奴隶的母亲》中,妻子听到丈夫已把自己典出了时,几乎昏了过去,但她并未责怪丈夫的擅自决定(可见这种男权中心在妻子心中也根深蒂固),而是悲叹自己的苦命:“倒霉的事呀,我!—一点没有别的办法了么?”

本来,典妻或卖妻,直接的受害者应该是妻子,但丈夫却可以独自决定而从不觉得有任何不妥,只是因自己不能为妻子提供衣食而产生内疚,或因以后没人照顾自己而觉得遗憾,却不会设身处地地站在妻子的立场去设想妻子的耻辱、伤痛。通过这些小说,我们一方面同情妇女的悲惨命运,另一方面也要控诉这样一种男权秩序。

进一步分析,这些男人的“内疚”,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负罪感”,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羞耻感”。对这两种看起来差别不大的情感进行区分相当重要,因为这有助于理解中国“乡土社会”的本质。

简单来说,“负罪感”是自己没有符合外在的道德要求而产生的挫败感。而“羞耻感”是出于对自我的反省而产生的一种自责,是对自己没有达到个体本应达到的高度而产生的遗憾心理。如果说“负罪感”的正面是补偿,那么“羞耻感”的正面就是自尊和自豪。从“负罪感”到“羞耻感”,是现代性深入发展的体现,也是个体自我认同不断深化的表现。

之所以说这些丈夫的“内疚”不是一种“羞耻感”,是因为他们没有在对妻子心境的深切体认之后而心如刀绞,也没有出于对自己这种行径的道德评判和自我反省而自责(吉顺走到典妻的地步,可不是因为天灾或社会制度,而是自己沉溺于赌博,但他没有因此反省自己),他们只是由于反证了自己的“无能”和要承担旁人的“歧视”而无法道德自如。他们仍是按外在的道德戒律来生活(负罪感),而不是借助自我的反思性来安排生活(羞耻感)。

在耻辱与内疚(负罪感)中,典妻或卖妻的丈夫心中其实也有一种释然。这种释然来自于他们认为在举家维艰时将妻典出或卖出,实在是救了她。

《为奴隶的母亲》中丈夫对妻子说:“你跟着我挨饿,有什么办法呢?”《冷泉岩》中拐手也在要将妻卖给陈富翁时对她说:“我的生意(指耕种—引者注)也不好了,我们合住下去没有好日月过的。”还有《生人妻》中九叔公对丈夫说:“你两个安心眼对眼的看着饿死么?依我说,放她一条生路去。你那个媳妇儿!”

丈夫以自己为出发点来审视别人的感受,当然只会觉得耻辱和内疚,甚至自我感觉良好。只是,当丈夫自我感觉良好,认为是为了妻子着想才将她们典出或出卖时,却恰恰忽视了妻子的感受。如拐手(《冷泉岩》)的妻在被卖给陈富翁后,几天就跑回来了,因为她觉得从情义上说,还是要跟拐手生活在一起,这给还以为自己充当了救世主的拐手一个极大的讽刺。而九叔公劝丈夫将妻卖出以“放她一条生路”时,却没有料到妻子在新婚之夜遭受的是非人的待遇。

依恋—隔膜之心的不和谐律动

这些苦命的夫妻在分离时,丈夫心中也有一种无法排遣的依恋。这种依恋因为有“内疚”渗透其中而更显得深沉,但其原动力只是一种“负罪感”,而不是出于双方的深厚情感。

李小(《蚯蚓们》)在与妻子分离的前夜显得有些失落,并烦躁莫名。而李小的妻在这个夜晚也不能成眠,黯然神伤。一对贫贱夫妻就在这样凄清的气氛中面临着分离。《生人妻》中的夫妻在分离的前夜同样流溢着一种患难夫妻的深情,当丈夫拿出赎回来的银簪时,“银簪直是一柄锋利的剑,给他们划开了心的隔膜,就从那裂缝中涌出纯朴的真诚的感情”。

我们认真分析就可以发现,这些夫妻在分离的前夜所涌动的伤感与失落,其实是从各自的中心出发的。他们偶或流露的“依恋”其实也相当外在,并不能证明夫妻之间有多么深挚的情感。

丈夫所涌动的情绪是前面所提到的耻辱感、负罪感,甚或释然,这些情感的出发点都是他自己,却偏偏没有深味妻子的悲哀与伤痛。至于妻子,她此刻也许正在悲叹自己的苦命,正在为孩子作最后一次补缀,为家务作最后一次料理,甚至在走之前所想起的最重要的事是丈夫晒在外面的一件衣服,并远远地喊道:“当家的呀,你那件汗衣洗了晾在桑树上,莫忘记收进来!”(《生人妻》)但是,她此刻可能对家务都关照到了,可就是没有关照到丈夫的内心世界。

所以,妻子不可能会理解丈夫的内心感受,丈夫更不会去设想妻子的感受。在他们之间所弥漫的那种伤感和依恋也许是世间最感人的真情,但这种伤感和依恋却有各自的起点和路线,它们在那间破败的小屋中飘浮,偶尔也会相遇,但是绝不可能会相融或重合。这就是乡土中国的夫妻所特有的一种相处方式。他们之间至多有建立在同甘共苦、共同合作基础上的情谊,而没有建立在对对方有了深入的了解后所产生的气息相通的情感。

“若是一个社会生产技术很简单,生活程度很低,男女在经济上所费的劳力和时间若需要很多的话,这种社会里时常是走上偏重夫妇间事务上的合作,而压低夫妇间感情上的满足。”(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这在乡土中国是比较普遍的。这是从客观生存条件来说明乡土中国的夫妇为什么少感情上的融合,而多家庭上的合作。同时,这种生活水平较低的现实也使乡土中国的家庭成为一个事业性的组织。这样,夫妇之间凝合的力量就不是两性间的感情,家庭也不是获取生活上安稳的中心,而是一个事业性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婆媳之间,夫妇成了配轴。

乡土中国所鼓励的不是异性间的相近,而是主张男女有别。因为,若是男女在相异的基础上去求充分了解,是困难的,是阻碍重重的,是需要不断地在创造中求统一的,这是一种进取的意志,这是乡土中国所不赞赏的。乡土中国所求的是安稳,这种寻求男女统一的企图会破坏这种安稳的秩序。所以,乡土中国中男女是要隔离的,“这隔离非但是有形的,所谓男女授受不亲,而且还是在心理上的,男女只在行为上按着一定的规则经营分工合作的经济和生育的事业,他们不向对方希望心理上的契洽”(同上)。这种男女有别的界限,容易使中国传统的感情定向偏于向同性方面去发展。所以,在乡土社会中,男人间会有“歃血为盟”的兄弟,女子间会有“形同姐妹”的情谊,而夫妻间不大会有“心灵相通、情感相依”的契合与眷恋。因此,这些夫妻在分离时所涌动的依恋,其实是两颗隔膜的心之间的不和谐律动。

在分析中国现代乡土小说中的典妻、卖妻现象时,单纯的“社会批判”只能指向“社会黑暗”“下层妇女的不幸”等命题,从而可能与一些更为深广的文化命题失之交臂,如加在妇女身上的夫权压迫,以及乡土社会中“维系着私人的道德”,还有漠视夫妻间感情的家庭关系,等等。反之,当我们把焦点放在丈夫的内心感受上,我们对典妻和卖妻现象的认识,也就不再局限于特定的习俗或社会现实,而是在文化批判的领域开拓了一块新的领地,从而使中国现代乡土作家描写这种陋习的意义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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