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吐蕃时期的议事制度
2019-02-21张慧霞
张慧霞
(西藏人民出版社 西藏拉萨 850000)
松赞干布建立吐蕃王朝,这是一个君主集权的奴隶制政权,它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部落军事联盟时期的一些做法,其中包括部落联盟会议的盟会制度,形成了吐蕃时期很有特点的政治议事制度。
一、起源与演变
人类社会的一般发展规律,是由血缘关系形成血缘家族,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氏族,之后由血缘相近的几个氏族组成部落,有亲族关系的部落结成部落联盟,在部落联盟基础上发展成地方政权。部落已经是一个组织相对完备的社会,“每一部落都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各自的族名,独特的方言,最高管理机构,占有一定的领土,并将这一领土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加以保卫”。[1]部落内部的公共事务管理,通常是由部落内部的主要成员——在一般情况下是各氏族的头人——之间通过协商来完成的,这就是原始的“部落民主制”。
吐蕃的发展符合这一历史规律。吐蕃王朝的前身,是原先生活于雅鲁藏布江南岸雅隆地区的一个部落联盟。在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时代,高原上已形成了诸多的“小邦”,各小邦之间进行着弱肉强食的战争。生活在雅隆地方的各部落由于还没有结成联盟,经常受到其他小邦的袭扰,因此有着亲族关系的雅隆六部落十二氏族(或有更多)便共同推举聂赤赞普为部落联盟首领。这一反映了原始社会末期议事制度的事件,在后世的传说中是以蒙上神秘“面纱”的神话形式被流传和记录下来的。“那时蕃域九父由于不能承受十二小邦的政事,于是召集盟会商议:我等应寻求具神变力之王,哪儿有呢?这时空中有声道:‘喂,若需藏区属民之王,在穆域之昂章羌章地方的玉贝金城中,有天神世系穆之外甥神王聂赤赞普,可迎为黔首之王。’于是决定迎请”。[2](P233)在迎请聂赤赞普为王时,并非是哪一个人的决定,而是“有严谨的洛及尼雅,公正的琼及努,友善的赛及波底父民六族”共同去迎请他。[3]这种部落联盟首领需经各部落共同推举认可的形式,正是原始“部落民主制”的传统习惯;而所谓“蕃域九父”所召集的盟会,也就是原始社会末期的部落联盟会议。
部落联盟会议后来发展成为部落与部落之间乃至部落联盟之间的议事会盟制。部落联盟是氏族社会向国家过渡的一个中间阶段,由于生产力的逐步发展,社会财富逐步增加,部落联盟内部与部落联盟之间争夺财富与权力的斗争日趋激烈,而部落联盟及部落权威人物尚不能够做到完全以自身力量决定联盟与部落大事并确保有关决定得到执行。为了调和各种矛盾,作为一种习惯传统的原始社会的议事会盟制,作用益发重要。部落联盟首领、部落头人以协商方式决定重大事项,并在议定联盟与部落大事后,用以神灵为证的诺言誓词使有关决议得到遵守和执行。据最早记录吐蕃历史的藏文文献《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记载,吐蕃最初的“天赤七王”之一止贡赞普被部落联盟内的一个小部落的首领杀死后,作为扎氏头领的茹拉杰与王子夏岐举行盟会并发下誓言,共同举兵复仇。夏岐夺回王位,改名为“布德贡杰”,茹拉杰成为大臣。这反映了盟誓已成为部落联盟及部落首领彼此联合取得共同利益的一种重要方式。部落联盟首领成为所谓“王”,而部落首领则成为所谓“家臣”,从而结成“王与家臣的世系关系”。[4]到第29代赞普达布聂赤时期,吐蕃已经基本上统一了雅鲁藏布江南岸地区,并力图向江北发展。此时,占据拉萨河流域的小邦苏毗之王赤邦松的家臣娘氏与韦氏因对赤邦松不满,秘密盟誓,要归附悉补野部,推翻赤邦松,他们的亲族朋友努氏与蔡邦氏也参加了这一盟誓。此后,达布聂赤之子赞普朗日伦赞与娘氏、韦氏和蔡邦氏举行会盟,以朗日伦赞为盟主,征服苏毗后,他分封参盟各氏族以疆土、属民和官职。这标志着民主会盟向政治会盟的转变,即各部落头人平等议事向以一方为盟主其他人参盟的方式转变,形成权利与义务有所区别的新的政治议事规则。
朗日伦赞之子松赞干布亲政后,很快确立了吐蕃的王权地位,部落联盟转变为奴隶制政权,但是会盟议事制度或称盟誓制度,仍然作为协调王权与各部落、氏族关系的手段而保存下来。尽管参盟各方已形成君臣关系,地位相差悬殊,许多盟誓内容已经由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变为君王对臣下的恩惠与臣下对君王的效忠,但对于军国大事,君臣要会盟共同商量决定,尤其是要相对定期地举行会盟,说明盟会作为一种产生于部落联盟会议的原始部落民主制,在吐蕃王朝时期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政治议事制度,是吐蕃政治生活富有特色和发挥重要作用的组成部分。
二、内容与形式
吐蕃王朝建立后的会盟议事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雏形到成熟的发展过程。据《敦煌吐蕃历史文书》中的“大事纪年”部分记载,会盟议事制度在公元654年已具雏形,到公元673年,盟会作为一种政治议事制度已正式确立。在“大事纪年”中对被称为“adun”的会议有许多记载,从其召集的方法与议事内容的性质,可以确定它就是后世所称的“盟会”。[5]据统计在吐蕃王朝时期,几乎每年都有一次至若干次的会盟,仅从松赞干布到赤松德赞时期的一百多年,各种盟誓会议就举行了一百四十多次。[6]
从历史文献上所记载的盟会议决的事项来看,盟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立法定制。比如,改五百长为千夫长,订立岸本之职权,等等。这其中还包括扶立佛教这样具有“国策”性质的重大内容。二是任免官员。比如,赤德松赞召集群臣、王亲国戚和小邦王子等一起集会盟誓,授予有功大臣以大论之职并相关特权。三是征集军需。即在盟会上对分居各地的诸侯小邦提出支持吐蕃军队需要以及向王室提供贡献的要求。四是维系吐蕃内部政治关系。在早期盟会的记载中,有许多是关于王室与小邦、赞普与权臣之间关系的内容,主要是王室和赞普对小邦、权臣赐予特权或官职,而小邦与权臣则向王室及赞普表示效忠。这是吐蕃王权在巩固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种现象和巩固过程的反映。盟会所议决的这些重要内容,都要作为吐蕃王朝重大政治事件记入大事纪年,既作为遵守与执行的依据,有些内容如形成的军丁名册也作为下次会盟时点验查核的凭证,极为重要的还要刻在石碑上,长久保存,以传后世。
从盟会举行的时间上,一般是一年一次,有时是一年两次甚至三四次(包括地方性的盟会),也有的年份不举行。但大体上会盟是定期举行的,而且主要是在冬夏,所以有“冬盟”和“夏盟”的分别,也有些是在春季举行,则称为“春盟”。后来由于当时西北边疆战事频繁的形势需要,又在朵思麻(青海一带藏区)设立了地区性的盟会,与“中央盟会”即蕃地本部的盟会相对应。早期的盟会多由赞普亲自召集,尤其是涉及小邦或权臣向王室和赞普效忠内容的盟会。从673年开始,一般由掌政大臣召集,会议内容以征收贡赋、清查户口、征调兵丁、任免官员等事务为主,减少了有关臣下效忠的内容,反映了吐蕃地方政权的巩固。到赤松德赞时期,赞普一般将军国大事、宗教、官员任免等重要事项,先交给主要的辅政大臣们商议,基本上做出决定以后,再召集有各位大臣及一部分地方官员和将领参加的大议事会,在这一会议上做出最后决定,以赞普诏命的形式发布全境。对重要的决定,大臣们还要以盟誓的形式来表示决心遵循。[7]这时的会盟议事制度已不再是赞普与群臣结盟,而更接近于“御前会议”,是贯彻赞普王权的一种工具。但是由于盟会及其重要的决定都要记入大事纪年,形成盟会的木椟文书,可以推测,由于这些决定是在众官员集体参与的情况下制订、形成的,而且发誓要遵守,就轻易不能变更,因此,历史著作如《贤者喜宴》称之为“木椟法”,说明吐蕃人视盟会决定(誓约)为神圣,这就从客观上仍然保持了会盟议事制度的神圣性及其在吐蕃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三、作用与影响
吐蕃早期的部落联盟会议以及吐蕃王朝时期的会盟议事制度,既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同时也与吐蕃的社会形态发展以及所处的高原环境密切相关,有其在政治制度发展过程中的自身特点。
吐蕃在社会形态上发育较晚,尽管建立了奴隶制政权,但仅仅是部落制的原生形态向次生形态的过渡,势必会保留较多的原始社会末期部落形态的残余,包括部落联盟会议以及其后形成的会盟议事制度。马克思曾提出过东方社会“亚细亚生产方式”及部落制由原生形态向次生形态过渡的理论。马克思认为,奴隶制和农奴制等次生形态是“建立在部落制上的所有制”,也就是部落成员为其所有者的“原始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在原始社会瓦解时,部落形态没有随之瓦解而是在阶级社会中延续下去。[8](P96)吐蕃原是高原众多氏族部落中的一支,在聂赤赞普之后,以吐蕃部落为首的部落联盟逐步兼并其他部落或部落联盟,直到松赞干布时期,才最终脱离部落联盟状态,正式建立了奴隶制政权。由于刚刚从部落联盟时期脱胎而来,吐蕃奴隶制政权建立后,并没有消灭原有的氏族部落,对各功臣的赏赐和分封,许多是以某一地方或某一部族的属民为单位进行的,原有的部落联盟的组织结构、属民结构仍然存在,只是换了统治者而已。[9]史料表明,不仅归属吐蕃者有氏族名号,吐蕃王朝的统治者——明显的例子如许多王妃也常以氏族身份出现。这说明了吐蕃政权内氏族、部落作为次生形态仍保留在奴隶制政体中,其传统惯例必然也有大量遗存,这是部落联盟会议能够在吐蕃奴隶制政权下继续发展为会盟议事制度的重要历史原因。
吐蕃王朝地处雪域高原,虽然以雅隆悉补野部落为主体的部分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王权制度,但其社会基础是整个高原。由于空间上的相对封闭,整个高原的大部分地区仍以部落或部落联盟形态为基础,利用氏族部落习惯、以会盟议事制度进行统治,这是会盟议事制度得以形成与发展的客观因素。在松赞干布统治时期,吐蕃奴隶制政权虽已正式确立,但由于吐蕃社会是农业—牧业形态,所以血缘地缘关系都能得到较好的维持,在迁徙时,往往是整个地方的部落统一行动,[10](P41)由此使部落形态与习俗、制度等,都得到了比较好的保留。在这种情况下,吐蕃奴隶制政权要有效地进行统治,必然要对原有的血缘氏族因素高度重视并充分利用。松赞干布建立吐蕃王朝以后,就为一些旧贵族、实际上是以过去的氏族部落为基础封赐了十八采邑,采邑的领属者除了王族以外,基本上都是管氏、努氏、那囊氏、蔡邦氏等氏族,如卓氏、琼波氏共占一个采邑,那囊氏独占一个采邑等,就是这种保留原氏族部落势力范围的体现。[11]这些采邑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要经吐蕃政权认可才能成立,并要向王室进贡,这是吐蕃奴隶制政权对氏族部落结构的利用。有了这样的社会基础,采用部落联盟会议所发展出来的会盟议事制度,把它作为政治上的有效与必要的手段及运作方式,就是一种自然的选择。
会盟议事制度在吐蕃时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统一的地方政权,吐蕃的臣属诸部却又有较大的独立性,这就要求王室与赞普要妥善处理好王室与采邑、赞普与大臣之间的关系。重要大事,如立法定制、官员任免、讨伐征战、征集军需、贡赋征收等,赞普与权臣之间以议事会盟的方式进行协商,并利用部落时期人们迷信神灵、敬畏誓言的心理,以盟誓的方式加以确定,可以有效维系内部的政治关系,使政令能得到遵守和执行。当然,正如史料所表明的那样,随着吐蕃奴隶制政权制度的发展,会盟议事制度也在向君权集中的方向演变。从起初的主要内容是以会盟来维持赞普与臣下的结盟关系,逐步过渡到君主给臣下以恩惠的赐盟,而臣下要向赞普表达效忠,之后是转变为由主政大臣召集的议事会议,大事经赞普批准后臣下只能无条件执行,差遣、任免、赏罚乃至生杀大权日益集中到赞普手中,会盟议事制度的性质也出现了由君臣议事会议向实质上的“御前会议”演变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