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税负与税制优化
2019-01-03戴慧
[摘要] 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对我国实现新时代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我国小口径宏观税负远低于经合组织国家,大口径宏观税负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接近一些发达国家水平。合意的宏观税负水平取决于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定位、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方式、税制设计和税收管理水平。基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改革对宏观税负的影响,以及当前我国税制优化面临的新要求新挑战,我国需要确定税制优化的目标模式。
[关键词] 宏观税负 税制结构 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9)06-0044-08
[作者简介] 戴慧,湖北黄冈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调研员,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宏观经济、财政税收、国际经济。
近年来,宏观税负问题备受关注,一个很大的背景是实体经济和企业部门税负感较重。保持合理宏观税负水平对于我国在新常态下应对三期叠加的挑战,以及未来实现新时代发展目标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采用多口径测算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基础上,判断中期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应比目前的水平有所下降,认为应正视我国税制优化面临的新要求和新挑战,在此基础上确立我国税制优化的目标模式。
一、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测算与国际比较
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的税负總水平。宏观税负水平是否合理,对于保障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财力,同时保持经济活力,发挥好税收对国民经济的杠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宏观税负问题成为税收政策核心问题的原因。
对于宏观税负的口径、水平测算和合适水平,目前学术界多有讨论,但意见不一。本文采取如下定义界定出四个口径的宏观税负,并对其测算和国际比较。定义最小口径的宏观税负为税收收入与GDP比率;小口径宏观税负为税收收入和社保缴款与GDP比率(为了方便与OECD统计数据比较);中口径宏观税负为一般预算政府收入和社保缴款与GDP比率;大口径宏观税负为政府所有收入(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与GDP比率。
按照国家统计局数据,2017年,我国税收收入144369.87亿元,全国社会保险费收入39563.61亿元,GDP为827121.7亿元,计算得出,当年最小口径宏观税负为17.45%。与G20中的发达国家比,除了与日本接近,远低于其他发达国家。而与新兴国家比,远低于巴西、南非,略低于土耳其、俄罗斯,远高于印尼。
计算得出,2017年我国小口径宏观税负为22.2%。与OECD统计数据相比,我国小口径宏观税负水平高于非洲国家平均水平,但略低于拉美国家平均水平,尚且远低于经合组织国家平均水平。具体到国家比较,2015年,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加拿大小口径宏观税负分别为26.2%、37.1%、45.2%、30.7%、25.2%、32%,均比我国高。同样计算得出,2017年我国中口径宏观税负为25.6%。
而2017年我国大口径宏观税负为27.6%①,发达国家平均约为36%,发展中国家约为26%。这说明我国大口径宏观税负仍低于发达国家水平,高于发展中国家水平。表2中对G20国家大口径宏观税负的对比,显示出我国大口径宏观税负仍低于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这些宏观税负相对低的发达国家,更低于宏观税负水平普遍偏高的欧洲高福利国家,目前已高于印尼等新兴国家。
总体来看,我国小口径宏观税负远低于经合组织国家,大口径宏观税负已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并接近一些发达国家水平。从宏观角度来看,实际上主要是大口径宏观税负过重。这其中,非税收入增大负担是主要影响因素。我国大量存在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些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构成了庞大的非税收收入。近年来,非税收收入快速增长,对大口径(通常也称广义)宏观税负增长有直接影响。
二、合意宏观税负水平的
决定因素与我国宏观税负评价
税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是综合性的。一方面,对居民和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会间接减少可供消费的收入,而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又可以通过税收转嫁和价格转移,从而对消费形成负面影响。对私人部门和资本征税会减少其资本积累,从而对私人部门投资形成负面影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收可能减少进口。此外,税收还通过影响企业生产积极性影响产出和供给侧。而另一方面,税收筹集而来的财政收入用于教育、医疗、社保、住房保障等民生支出,以及提供公民所需的公共服务后,又可以通过减少居民在公共服务提供不足时需要增加的预留储蓄,从而达到增加居民消费的效果。而财政收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时,不仅会提高公共部门投资,还可能会通过更加完善的基础设施环境来拉动企业和居民部门投资。财政收入用于科技创新、产业补贴等时,又可形成对产业发展的正面影响,从而促进企业投资。出口退税和对贸易部门的税收优惠及激励又会对出口增长提供正向激励。最终,税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将取决于这两个方向作用的综合。通常认为过重的税负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供给学派的拉弗曲线总结,税率从0~100%,税收总额从零回归到零。“拉弗曲线”必然有一个转折点,在此点之下,即一定税率之下,政府的税收随税率升高而增加,一旦税率增加越过了该转折点,政府税收将随税率进一步提高而减少。转折点之后的区域被称为税收禁区。税率高并不一定税收就高。税率提高,人们就被吓跑了,结果什么经济活动都不发生,反而收不上税来。转折点的税率被认为是最优税率。尽管对拉弗曲线有争议,但认为过重的税率和税负对经济增长不利仍有共识。因此,有必要保持宏观税负水平在合理区间。那么,合意的宏观税负水平怎样确定呢?
(一)合意宏观税负水平的决定因素
合意宏观税负水平的界定,需考虑以下因素。
1. 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一般来说,随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其宏观税负水平总体趋于上升,这与其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更加完善、质量更高、财政支出要求更高有关。
随着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其财政支出结构也会有所改变。这点财政发展阶段假说基本符合现实。财政发展阶段假说认为,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为了给经济发展提供必需的基础设施,政府支出以投资类支出为主;在经济发展中期,政府为了抑制外部性,弥补市场失灵,政府投资的主要方向为补充私人投资,此时政府支出占GDP比重明显上升;第三阶段,政府支出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社会公平,政府支出的重点是教育、保健和社会福利。
2. 政府职能与定位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进,会要求政府转型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调整,政府职能就会随之不断调整优化。现代化的过程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和教育普及,以及社会的理性化和个人重要性而上升。现代化的政府因应这些变化,不仅要承担传统的国防建设、外交职能,还要更多地承担支持城市化建设、改善民生、完善社会福利、促进社会稳定以及环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的职能。这些职责的履行需要更强大的财政支撑。但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政府从市场能自我有效调节的领域退出,私人部门参与一些准公共品供给,又会起到一定程度减轻政府负担和财政负担的效果。在一些政府干预很少、遵循“小政府”理念的区域,如像香港这样的自贸港,税负一般也会轻得多。
3. 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也可以通过非税收入等方式取得财政收入。但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以税收为主要财政收入来源。我国税收收入已成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2018年为85.3%。除了从非税收入中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等中获得收入外,我国政府还从政府性基金、社保强制缴费中获得广义政府收入。而税收占我国广义政府收入的比重在2017年为49.4%,该比重与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偏低。这也是我国狭义宏观税负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而广义宏观税负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部分结构性原因。总体来看,一国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方式影响不同口径宏观税负水平。
4. 税制设计和税收管理水平
税制结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人、计征方法、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税务部门征收管理能力是否高效,与相关社会管理是否配合良好,都会影响到合意宏观税负水平的决定。
总体来看,合意的宏观税负水平应与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仅要保证政府能实现其所承担的相应职责,保证政府良好运转,提供相应水平的公共服务,还应考虑到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方式和税制设计及税收管理能力,更应考虑到微观主体的承受能力。
(二)对我国宏观税负的评价
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我国2018年人均GDP已达9633美元①,仍然是中等偏上收入国家,仍处于追赶型发展阶段;2018年城镇化率达到59.58%,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发达国家城市化水平大多在75%以上)。这样的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目前阶段仍需注重积累,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任务仍然繁重,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仍有待完善提升,環境保护仍需久抓不懈,社会保障需完善之处仍然很多,科技创新仍需政府投入,要兼顾这些就需要一定水平的财政支出来保障。但考虑到过重的税负不利于激励微观主体投资生产和吸引外资,在美国带领的减税风潮下,保持国际竞争力对宏观税负水平设计同样重要。综合来看,我国目前合意的宏观税负水平应保持在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之间,26%~27%的宽口径宏观税负(即广义宏观税负)比较合适①。也就是说仍需要略降,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政府还有一些收入并未被包含在IMF广义政府收入内,而财政管理规范的发达国家这部分则很少,因此我国宏观税负需要下调的空间仍很大(如前所述,根据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加政府性基金收入加社保基金收入与GDP的比重匡算宏观税负的话,2017年高达35.6%)。从政府收入结构看,我国非税和基金方面负担毫无疑问有必要降低。
从国际潮流和趋势看,美国税改后掀起的新一轮减税潮,也要求我国进一步减税降费应对。美国税改中,大幅降低了企业所得税水平(原来四档15%、25%、34%、35%的累进税率统一为21%),并对从参股境外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同时降低了多档个人所得税税率,并提高遗产税起征点。之后,日本、德国、印度等多国跟进。这意味着未来这些国家税负会有所下降,我国要保持国际竞争力和发展机遇,需要积极减税降费加以应对。
此外,我国企业多有反映的企业税负过重问题,其实与我国税费中企业承担的部分过多有关。由于从税制结构看,我国间接税所占比重较大,而所得税和财产税比重较低,所得税中企业所得税占比又较大,直接造成了企业需负担的税收较重。通过国际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税制结构存在该问题。我国税收中所得税占22%,而经合组织国家平均占33.3%;商品和服务税占48%,经合组织国家平均占12.4%。因此,间接税过重、直接税占比低是我国税收结构的明显问题之一。我国所得税中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也与经合组织国家平均以个税为主的结构形成鲜明对照。这些都造成税收中较大比重由企业先负担的格局。加之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中也多由企业负担,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税负。
三、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
对宏观税负的影响
1978年以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实际上充当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先锋,对打造和活跃市场主体、发挥企业和地方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而90年代的工商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则对解决之前财政包干制后出现的中央财政危机、建立规范的税制体系、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并为入世打好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本世纪以来的税制改革和清费则可以理解为向更加市场化、规范透明和现代化的方向塑造财税体制发展。考虑到我国社保制度是在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后才逐渐建立的,故这里采取一般预算公共财政收入与GDP比率数据(略小于中口径宏观税负)以及我国税收收入与GDP比率(即最窄口径的宏观税负)数据进行历史比较。
首先,从公共财政收入与GDP比率数据看。改革开放初期先是实行了放权让利改革,1979年到1980年,先后在部分企业中实行各式利润留成试点。1980年后实行的财政承包体制下(先后实行了多种财政包干),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拥有税收的减免权。地方政府实际控制了税收征管权,因此通过尽可能向地方企业减免税,地方政府可以藏富于企业,而减少与中央政府的税收分成。这些都直接导致1978年后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迅速下滑。1978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0.8%,1985年则下降为22.0%,1994年则进一步下滑为10.7%。而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在“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一节中,明确提出要“把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并“通过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扩大财源,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之后,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995年的10.3%一路上升至2000年的13.3%。而2000年到2011年之间的税改(即前文所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完善期的税改)由于增值税、个税改革对税基和税率的改动幅度不太大、流转税为主的税收体系特征并未改变,因此其间财政收入与GDP的比率仍然继续上升,2013年达到21.8%。直到2014年以来的税改深化和清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率才开始逐渐下行,2018年降至20.3%。
其次,再看税收与GDP比率。1978年开始,除了最初的略为稳定和1985年的跃升,之后的趋势和财政收入与GDP比率的情况接近,以1995年和2013年为两个转折点,先降后升再降。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后,原来国有企业向财政上缴的利润部分变成了上缴所得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改革中,改革工商税,并将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上缴形式改为征收调节税,对国有小型盈利企业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营业性宾馆、饭店和饮食服务业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这些都使得1985年税收占GDP比重大幅跳升至22.4%,比1984年高出9.4个百分点。而之后在财政包干体制下,该比率一路降至1994年的10.5%,1995年又降至9.8%,之后的工商税制改革后逐渐攀升至2000年的12.6%,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完善期的税改中继续上升至2013年的18.6%,2014年之后的税改中逐渐降低,2018年到17.4%。
此外,从已有的大口径宏观税负时间序列数据看,我国大口径宏观税负在2007年有过一个跳升,这与当年政府其他收入中其他转移收入跃升有关。而2008年恢复正常水平后,至2015年均为逐渐上升,其后才逐渐下降。2008年后的趋势与最窄口径宏观税负和财政收入与GDP比率的趋势接近。
四、当前税制优化面临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一)新时代经济建设对税制改革和优化提出了新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新时代发展两阶段安排,其中第一阶段为到2035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的总体目标,并要求我国加快推进税制完善。对税制改革提出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新要求。同时还指出,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也要求税制改革要在促进收入分配调节、实现共同富裕、同时为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提供税收支持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这也意味着不仅要从宏观上确保宏观税负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还需通过改革在税制结构方面提高所得税所占比重,增加财产税税种。
(二)保持我国的国际竞争力需要打造更简化、规范、透明、公平、高效的税制,并适当降低总体宏观税负
我国经济面临着激烈的国际竞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而自身劳动力和要素低成本优势已经在逐渐消失,劳动年龄人口从2012年开始出现绝对下降,要素价格持续上升。原有竞争优势减弱,而资本和技术优势与发达国家比仍较弱。为此,我国需要保留产业链条和产业配套相对齐全、劳动力素质较近年后起的发展中国家仍较高的优势,来保留住工业竞争力,同時塑造服务业竞争力,为此,有必要打造更简化、规范、透明、公平、高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制体系。当然,这里所说的国际竞争力对照国不应是“避税天堂”类型的地区,而是指发展外向型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地区。而美国实行税改以来,多国跟进,减税、简化税制成为国际潮流。此时,我国更有必要推行减税降费、简化税制方面的改革加以应对。
从我国税负的实际情况看,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负担重、间接税比重高是企业税负重的主要原因。为此,需要调整政府收入结构、降低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负担及权重,有助于打造更公平、规范、透明的税收体系。实行更简化高效的税制,提高所得税比重,也是适应微观和宏观国际化需求的必行之策。
(三)促进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公平,需要通过所得税和财产税改革来完善直接税体系,并提高其在税收中的权重,更好地发挥调节分配功能
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2016年基尼系数高达0.465,大大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贫富差距警戒线。城乡收入差距、区域收入差距,以及行业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同时,统计调查显示,财富差距也比较大。这些状况如不改变,将严重影响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尤其在新常态下,随着我国投资和出口增长速度下降,经济增长将更多地依靠消费,就更需要缩小收入和财富差距,以使消费实现更可持续增长。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曾明确要求,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税收制度作为收入和财产再分配的主要调节工具不容忽视。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收体系的公平分配功能发挥得远远不够。一方面间接税过重,税负容易转嫁,造成逆向调节;另一方面,直接税比重过低,所得税不够完善,财产税匮乏,无法正向调节收入和财产分配格局。为了未来的包容性发展,必须实行财产税改革,并继续完善所得税制度。
(四)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格局改变,也对完善地方税体系提出了新要求
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财政所得到的增值税五五分成,部分短期仍无法弥补其主体税种缺失造成的损失,使地方政府在继续履行职能方面存在财力压力。长时间的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状况下,矛盾更加突出。目前税制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由地方分享的40%部分尚不足以承担起主体税种的重任,尤其企业所得税波动较大,地方政府亟需相对稳定的地方税种。从国际经验看,财产税会是一个较稳定的地方税种,但目前我国仍推进缓慢。房产税方面,尚只有上海、重庆试点对住宅开征。遗产税虽曾设立,但一直未开征。城镇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目前是地方政府部分较为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但仍为费的形式,未来也需要统筹改革。
总体来看,面对新时代发展的需要、国际竞争和新常态下缩小收入差距、提振消费的挑战,优化和完善税制是必行之举。
五、确定税制优化目标模式若干建议
“优化税制结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地方税体系,坚持清费立税,强化税收筹集财政收入主渠道作用,改进税收征管体制”的思路仍然适用,但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已有税改实行的情况,下一步,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继续清理不合理收费,减少不必要的基金,考虑减轻一些基金负担
近年来,我国政府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降低行政事业型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016年,财政部出台了《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方案》,进一步削减政府性基金输入项目。2017年4月逐步取消停征了40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当前行政事业性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制定征收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收入的征收标准仍然较高。二是一些收入项目与现有税种在征收对象及资金用途上存在重复。三是部分收入项目的设立和征收仍存在违规现象。因此,未来可进一步做好以下相关工作。一是对必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当降低征收标准,并将征收对象和资金用途与税收相似地纳入税收管理,这样既能提高征管透明度和规范性,还能避免重复征收增大企业负担。二是对于违规设立和征收的收入应取消或停征。三是持续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和政府简政放权,减少企业在使用生产要素和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支付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2018年的个税改革推进中,将个人经常发生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主要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并将基本扣除费用标准提高,增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专项附加扣除;同时,扩大了3档较低税率的级距。这些改革向发达国家通行的综合计征有专项扣除方向有所进步,对于减轻中低收入人群个税负担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仍需看到还有不少不足之处。例如,目前的税制尚未实现以家庭为单位计征,这对那些夫妻中只有一方工作或一方收入较高的家庭可能造成适用的平均税率过高、不太公平,且缺乏家庭整体观念(新个税制度下夫妻双方仅能扣除各自父母赡养费用的做法也有相似问题)。又如,目前综合所得中稿酬部分实际按其56%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则实际按80%纳税,实际税率偏高,这对于专家类劳务报酬、作家版权收入等会有一些不够公平。从专项附加扣除看,目前全国统一标准下,对于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费用高昂的超大城市来说标准过低,而对中小城市来说可能又偏高,这可能是未来需要考虑的。税率方面,改革后仍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与金砖国家相比,不仅级次过多,而且税率过高。美国税改后个税最高档税率已经降至35%。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更低。税率过高会导致人员国际流动(尤其高层次人才)或高收入者逃避税动机强,税收遵从成本太高。未来税率方面应减少级次、降低税率,对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实际计征比率应考虑适当降低,对专项扣除有所优化,推行家庭综合计征,并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
(三)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
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首先应使目前全国各地企业所得税优惠过多、实际税率远低于名义税率的情况有所改变,减少地方不合规优惠,而增加普惠性的政策,如促进创新、绿色发展、服务贸易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的,对一些半公共品行业,如养老教育方面,可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同时,做好国际合作反避税工作。
(四)加强财产税制构建,完善并推广房地产税,研究增设遗产税
构建并完善财产税制度和体系,不仅对于我国未来税收结构转型,尤其是地方税收结构转型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是加强税收再分配功能的必要举措。
房产税方面,目前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已经基本完善,全国住房信息联网也已初步完成,住宅用地使用权届满后自动续期也已明确,房产税开征的基础条件逐渐具备。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要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未来除了要加快立法,可还考虑对房价或房租增长过快和新增土地资源匮乏、土地财政快速萎缩的城市率先开征,并可考虑采取德国、法国实行的广税基、较低税率模式,考虑中低收入层负担,适当设置一定免征面积。房产税是房屋持有环节税收,对于减少房屋空置、促进租赁市场和二手房市场交易、稳定租金和房价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在房产税开征以后,需要考虑适当降低目前过高的房屋交易环节税负。
遗产税方面,这项调节财富分配、减少财富差距代际传递和放大的重要税种我国至今仍未开征,而经合组织国家中91%的国家已开征了遗产税。未来需要考虑研究、重新立法、开征此项税。按照通常做法,遗产税可与赠与税一并开征,省去遗赠年代甄别的工作,并对主要动产和不动产开征。而税率则可考虑到作为新兴市场国家、保持对资本吸引力的需要,可以采用总体相对较低的税率(一般通行累进税率形式,但总体税率宜低)。
(五)繼续推进增值税改革
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将制造业等行业税率降低的政策。还可考虑对一些进项小的知识密集型行业降低目前偏高的增值税率。针对金融业在营改增后税负有所上升的情况,应完善其抵扣政策、简化金融业增值税制、尽量保持该行业增值税中性。
(六)完善促进资源节约、环境改善的资源税
与资源大国比,我国虽资源丰富,但资源税课征范围狭窄、税率较低,未充分发挥引导合理使用资源、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未来资源税可作为重要的地方税种,借鉴国际经验,适当扩大资源税的课征范围,与2018年新开征的环境税一起,推进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发展。
(七)清理规范税收优惠
近年来我国税收优惠呈碎片化、随意化、区域化特征,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建设,还因不规范做法不断遭到美国等国批评。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依靠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诸多不合法规的优惠行为,如违法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越权规定减免税、涉税改革内容缺乏税法依据、通过财政返还方式变相提供税收优惠等。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应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求地方公开税收优惠相关信息,并对各地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统计摸底,然后由中央一级制定统一清理规范意见,各地区同步开展清理。明令除税法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需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税收优惠和税收返还、财政激励等财政支出形式的变相优惠政策,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还需通过税收优惠信息公开、公众监督、财政审计等构建长效监督和管理机制,使地方政府和企业自觉守法地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八)其他建议
社保费改为税收部门征收后,目前财政管理体制尚且不宜改为税收形式征收,以保留社保基金投资功能,发挥基金制优点,活跃金融市场。虽追缴一事因对企业负担较重而暂停,但是未来降低中小企业缴费率恐怕仍是加强征收后需要考虑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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