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分析
2016-12-23何叶婷
何叶婷
【摘要】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全面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税负只减不增。从目前来看,“营改增”税收效果开始逐渐显现。本文阐述“营改增”试点运行的基本情况与“营改增”带来的效应,并提出进一步推进“营改增”的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 税制改革 效应分析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发展进程和运行情况
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弊端日益凸显,人为地将产品和服务割裂开来,分别使用不同的税种的税收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产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正式拉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序幕。从2012年1月1日起,历经四年,“营改增”试点已在全国范围铺开,覆盖了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及电信业五个行业。截至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行业再次扩大,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推行改革,至此,所有营业税涉及行业全部完成税制转变,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
自2012年1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到2016年8月31日,“营改增”已累计减税8905亿元。其中,今年新纳入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自身减税486亿元,5-8月份合计实现减税1646亿元。2016年1-8月份营改增整体减税共计2493亿元。
5-8月份,新试点纳税人税负也呈现下降趋势。金融业实现增值税1013.19元,与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108.35亿元,税负下降9.66%;建筑业实现增值税756.22亿元,与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44.73亿元,税负下降5.58%;房地产业实现增值税655.01亿元,与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51.13亿元,税负下降7.24%;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702.29亿元,与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282.11亿元,税负下降28.66%。
二、“营改增”试点效应分析
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改革红利进一步得以释放。
(一)统一税法。在服务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前,我国实行二元税制:对工商业征收增值税,基本税率适用17%,优惠税率适用13%,简易征收税率适用3%;对服务业和房地产业征收营业税,适用3%和5%两档税率。在统一市场经济下,针对不同产业采用两种不同税制,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全面实施营改增,将二元税制改为一元税制,从而构建有利于形成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
(二)消除重复征税。通过全面实施营改增消除重复征税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服务企业外购货物和服务缴纳的增值税允许抵扣,从而消除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复征税;另一种是服务企业为下游企业提供服务发生的增值税,由下游企业抵扣从而消除产业交往中的重复征税。
(三)优化税制结构。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流转税是按销售额计算征税,而不是按利润或收益所得额计算征税,由于我国不同行业利润率差异大,如果按统一税率征收,对于利润率低的企业税负会偏重,而对利润率高的企业税负可能偏低。通过营改增减轻企业流转税负的同时会提高企业所得税负,同时可为资源税、环境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预留改革空间,以实现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目标。
(四)企业直接减税效应。由于在营改增前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所存在的重复征税主要是指服务企业从上游企业购入材料和设备缴纳增值税不能在服务业营业税中抵扣,以及服务企业向服务企业购买服务承担营业税不能抵扣,从而形成企业性重复征税。营改增服务业外购材料、设备、服务承担的进项增值税允许在服务销项增值税中抵扣,从而避免了服务企业与上游企业之间的重复征税,减轻了营改增试点服务企业税收负担。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减税和持平企业比例高达78.7%,增税企业仅为1.3%,说明减税效果较为明显。
(五)经济结构优化。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利于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体的产业结构,主要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服务业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下游企业抵扣,减轻下游工商企业税负来拉动服务业发展,以及服务业和工商业联动发展。二是通过生产企业内部服务部门独立分离,以及服务业务外包来扩大服务规模。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处于下行调整中,但第三产业比重明显上升,说明全面实施营改增对支持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起着重要作用。
(六)产业层次提升。虽然营改增对新兴业态和传统业态影响性质相同,但不同层次服务业从营改增获益有所不同,总的特点是产业层次和技术含量高的现代服务企业得益大于产业层次和技术含量低的传统服务企业。新兴业态网络服务企业,服务经营规模庞大、所需设备规模相对较大,大多又处于设备投入更新阶段,从而能获得较多进项抵扣。因此,营改增有利于做大做强研发、设计、物流和营销等高端服务业,促进服务业在产业层次上从低端走向中高端,从传统走向现代。
(七)企业转型发展。服务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对企业组织结构和组织方式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具有积极推进作用。一是利于服务外包发展。虽然由企业外部提供服务仍要由提供服务企业缴纳增值税,但可以由接受服务企业从增值税进项税中抵扣,使内部提供服务还是外部提供服务不影响企业税负,有利于企业内部服务部门从生产企业分离,促进外包服务发展。二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全面实施营改增不但扩大了征税范围,更是增加了抵扣项目,尤其是在固定资产设备抵扣基础上,进一步将纳税人购入不动产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不动产投资成本降低9.91%,可有效拉动投资,利于增加有效供给,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政策建议
(一)加快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一是改革消费税,促进消费升级,调整消费结构、投资方向、税种属性,由生产环节转到消费环节征收。二是加快推进资源税全面改革。推进向原油、天然气之外的其他金属、非金属矿的“扩覆”,以增强地方政府特别是中西部资源丰富而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财力。三是加快地税部门代征社保税,进一步扩大地税收入规模。“营改增”后的地方税体系构建将是一个长期过程,国家应根据“营改增”改革的步骤分阶段实施,适当提高地方税种的收入规模和所占比重,使其既能调动地方政府的征收积极性,又能与中国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促进经济体制焕发出新的活力。
(二)简并增值税税率,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应适时将现行的17%、13%、11%、6%四档税率和过渡时期的多档简易征收率进行简并,同时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以更好地发挥增值税公平、中性的税制优势,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奠定良好的税制环境。在优化税制的基础上,应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适时推进《增值税法》的制订,相应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
(三)逐步改进抵扣方式,形成更加完整的抵扣链条。“营改增”对银行业减税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引起规模较大的银行税负不但未减少反而增加,应逐步完善抵扣链条,建立严格监管标准,将其合理收支全部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由部分抵扣向全额抵扣过渡。
(四)进一步完善“营改增”税制改革,规范地方和政府的分享比例。全面实行“营改增”后,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全部划归国税征管,地方税收再次面临流失困境。为了平衡央地财政关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短期可以通过增值税分享比例的调整来弥补地方财力的“损失”,但该措施不宜长期使用;二是地方财政要加强地方税的培育,要加强地方小税种的征管,把小税种培养成为大财源,增加地方可用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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