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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收入权益法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研究
——以湖南省铁矿基准价制定为例

2018-12-28李桂秀毛昌明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8年12期
关键词:基准价矿种采矿权

■ 李桂秀/张 慧/毛昌明

(1.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长沙 410007;2.国土资源评价与利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长沙 410111)

0 引言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推进生态文明领域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实行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1-4]。其中,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同时,要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1 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研究现状

目前,贵州省正式出台了本省的矿业权价款缴纳标准,福建省、河南省出台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其他省份正在积极开展研究制定工作。关于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的方法思路,各省份都

有自己的想法,处于摸索阶段[5-6]。尽管矿业权出让收益与矿业权价款的意义和内涵不完全相同,但两者存在紧密的相互衔接关系;同时由于全国矿山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大多数为小型,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WVS 12100—2008)相关要求,可考虑采用收入权益法进行评估[7]。因此,本文根据目前收集到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信息,结合不同省份矿产资源禀赋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探讨采用收入权益法模拟评估来制定采矿权出让市场基准价。

2 采用收入权益法制定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思路方法

总体的思路是在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资料的基础上,分析影响评估单价的主要因素,采用收入权益法对各矿种进行模拟评估测算,将评估单价统计结果与模拟评估结果进行对比分析,综合多方面因素调整后,形成采矿权“基准矿价”建议值(图1)。

湖南省采矿权“基准矿价”按照保留底价的思路制定[8]。主要工作方法为调查研究、统计分析、模拟评估(收入权益法)及综合对比研究法。

图1 采矿权“基准矿价”构建示意图

2.1 调查研究

项目组分赴外省国土资源厅及采矿权价款评估中介机构调研,召开座谈会,重点就政府定价采矿权价款的依据、原则、计算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调研咨询。同时对全省的矿业权市场交易、矿产品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湖南省矿业市场交易基础信息,准确把握矿业市场运行的总体态势,并收集了相关资料,为采矿权“基准矿价”的制定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2.2 统计分析

对近年矿业权交易数据、销售价格数据进行统计,主要包括销售价格、矿山服务年限、设计生产规模、选矿回收率、评估单价等数据,对价格的合理性做出分析评估,并对异常值进行说明。

2.3 模拟评估

采用收入权益法模拟评估铁矿5年、10年服务期的采矿权评估值,以可采储量计算评估单价[9-10]。

2.3.1 评估方法

收入权益法是基于替代原则的一种间接估算采矿权价值的方法,是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对销售收入现值进行调整,作为采矿权价值。

式(1)中:P—采矿权评估价值;

SIt—年销售收入;

K—采矿权权益系数;

i—折现率(折现系数[1/(1+i)t]的计算,当评估基准日为年末时,下一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年初;当评估基准日不为年末时,当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评估基准日);

t—年序号(t=1,2,3,…,n);

n—评估计算年限。

2.3.2 评估参数的选择

(1)评估年限:按5年、10年进行模拟评估。

(2)年销售收入中参数的选择。矿山生产能力:以 《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为依据,结合已评估矿业权的统计结果,确定评估矿山的生产能力。“三率”指标:以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矿种指标为依据,结合矿山实际统计数据取低值。产品方案:金属矿一般以通用的精矿为产品方案。精矿有多种,以矿山实际生产多者为产品方案。非金属矿一般以原矿为产品方案。矿产品销售价格:在全国公开市场上能查到价格信息的矿种,以公开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为主;在全国公开市场上不能查到价格信息的矿种,以实际调查的市场销售价格为主。采用2017年一年的平均销售价格。

(3)采矿权权益系数: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根据近年采矿权评估价值与销售收入现值之比的统计数据,具体取值在分析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矿体埋深、开采方式、开采技术条件、矿山选冶(洗选)难易程度等后确定。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分别选取,地下开采矿山结合本省实际开采条件,确定采矿权权益系数取值范围,露天开采矿山取采矿权权益系数中间偏上值。

(4)折现率: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评估折现率取8%。

2.4 综合对比研究

在确定矿种采矿权“基准矿价”时,同时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影响因素[11-16]:

(1)地质采选因素。主要包括矿种的地质禀赋条件、品位、开采选冶难度等自然属性因素。

(2)经济影响因素。主要是指矿产品销售价格变化因素。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本身就是矿产品价格的一种体现形式,因此,矿产品价格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3)社会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因素。国家和政府对每个矿种的产业政策都有明确的规定,即是否属禁止、限制或鼓励,以及是否属国家稀缺、需特殊保护的矿种等。环境生态影响因素是指该矿种的开发对环境生态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影响程度如何等。

(4)要充分考虑本省已制定的采矿权价款计算标准。

(5)与湖南省矿业权价款评估历史的有效衔接。

(6)与相邻省(区)制定的相关矿种的市场基准价对比,同时考虑湖南省矿产资源禀赋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与相邻省份存在的差异情况。

考虑到地质采选技术条件、区位指标的复杂性,可以结合本省实际,采用修订系数对其进行补充。

3 矿种基准价制定

以湖南省铁矿基准价制定为例,说明拟定矿种基准价的制定方法及过程。

3.1 铁矿亚类划分

把湖南省铁矿分为磁铁矿和赤铁矿两个亚类分别制定基准价。

3.2 铁矿统计评估价格分析

统计的价款评估报告中评估单价区间见表1。本次收集2014—2017年的铁矿价款评估报告以2014—2016年的相关数据为主。统计的磁铁矿、赤铁矿价款评估报告中评估单价区间分别为3.6~9.2元/吨、2.3~4.9元/吨。统计的价款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较短(0.29~5年)。

表1 铁矿价款评估报告和模拟评估取值对比

3.3 铁矿模拟评估价格分析

采用收入权益法。根据矿山服务年限5、10年设计生产规模3万吨/年;选矿回收率磁铁矿85%;不考虑设计损失,采用可采储量计算评估单价;权益系数取4.5%;折现率8%;磁铁矿原矿市场销售价格为240元/吨,赤铁矿原矿为120元/吨(含税)进行模拟评估测算,获得的磁铁矿、赤铁矿模拟评估价格(可采储量)分别为4.0~6.2元/吨、2.5~3.6元/吨(表1)。

表2 湖南省采矿权“基准矿价”分析测算结果

3.4 铁矿基准价确定

对比铁矿价款评估报告统计结果和模拟评估结果(表1、表2)可知:总体上模拟评估单价比价款评估报告统计评估单价稍低。2017年铁矿年平均销售价格比评估报告中统计的销售平均价格稍高,但由于模拟评估矿山服务年限较长,导致模拟评估单价偏低。

(1)地质采选因素。湖南省铁矿品位普遍较低,磁铁矿多为元古界沉积变质铁矿,矿物嵌布粒度细,分选成本高。赤铁矿多属高磷低硫酸性贫铁矿石,规模以中小型居多,多用作水泥配料用。铁矿类型的不同,资源禀赋、品位、开采技术条件都相差较大,故不同类型的铁矿,其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也应不同。

(2)经济影响因素。湖南省铁精粉销售价格主要受国际铁精粉销售价格影响。以2014—2017年干基不含税65%铁精粉的销售价格为例,2014—2017年65%铁精粉的市场价格分别约为804元/吨、571元/吨、547元/吨、656元/吨。总体上铁精粉4年间的销售价格变化总体呈“v”型波动。

(3)社会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因素。铁矿属于湖南省淘汰落后产能矿产。考虑到湖南省整个铁矿行业去产能工作尚未完成,铁矿采矿权基准价将参照模拟评估值(十年)。

(4)湖南省尚无铁矿价款计算标准。

(5)制定采矿权“基准矿价”时要充分考虑已评估的价款评估报告评估单价。

(6)目前市场情况下,湖南省铁矿模拟评估值(十年)和周边省份基准价取值相近(表2)。

根据湖南省实际,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建议磁铁矿基准价为4.0元/吨·矿石,赤铁矿基准价为2.5元/吨·矿石。

4 有关问题说明及处理

4.1 基础数据及其利用

采矿权“基准矿价”制定利用的基础数据包括:采矿权、矿产资源储量、矿山开发利用现状、矿产品销售价格、矿业权价款评估、矿山“三率”指标等数据,数据统计分析年限为2014—2017年。

数据的利用优先考虑各单位公开发表的如《矿山资源储量台账》《矿山储量年报》《全国矿产储量统计资料》《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等。所收集到的资料中,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与统计数据相互矛盾的,根据接近实际的原则进行修正和选择利用。

4.2 与省内外已制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之间的衔接

矿业权基准价制定时要充分借鉴相邻省(区)相关矿种的市场基准价,同时考虑本省矿产资源禀赋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与相邻省(区)存在的差异情况。如湖南省在制定采矿权基准价时,充分借鉴了广西、贵州、重庆、湖北等相邻省份相关矿种的市场基准价。由于湖南省自2013年起,衡阳市、湘西州国土资源局对市、县两级审批发证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等非金属矿产分别制定了采矿权基准价,故在制定非金属矿的采矿权基准价时要重点参照衡阳市、湘西州等已制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标准。

4.3 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定的合理性

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的制定受矿山资源储量、生产规模、矿产品价格、开采难易程度、开采技术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地区差异、服务年限等多种因素影响,制定的不同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只能做到相对合理。

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是针对矿种进行研究和制定的,政府的产业政策因素是影响基准价的主要影响因素,其次为对生态环境影响因素。按照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建立的基本原则,不仅要考虑近几年及未来几年影响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社会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因素,而且要注重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既体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作用。基于现有条件下对诸多因素的把握难度大,制定出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只能做到相对合理。

4.4 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的调整更新

“基准矿价”是矿业权出让底价,是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但本文确定的“基准矿价”是否合适,还是需要市场的实际成交情况来检验,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者下滑幅度超过(含)20%时,应及时调整、更新。

5 结论

实践证明,目前制定和实施的矿业权价款制定方法和标准已经较为成熟和完善。鉴于全国矿山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多为小型、评估方法多采用收入权益法的特点,以目前实行的矿业权价款征收标准为基准,采用收入权益法模拟评估来制定采矿权出让市场基准价的方法是合理的,不仅保障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权益,保证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还有利于推进资源整合等重要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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