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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须有明确说法

2018-12-04曲征

湖南教育·B版 2018年11期
关键词:正当性罚站体罚

曲征

近日,“老师罚学生站了几分钟,竟然被抓进派出所关了7小时”的消息引發了广泛关注和讨论。对此事件,大部分网友同情老师,质疑副所长的做法,但是也有个别网友认为“罚站属于体罚,警方介入问题不大”。这就涉及到作为一名教育者,老师让学生罚站这一举动有没有正当性———是在履行职责,还是属于侵害学生正当权益的违法行为?

现在的情况是,教师惩戒学生的正当性问题,处于一个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地带。教育法规允许教师“批评教育”学生,但是都没有明确提出可以“惩戒”学生。即便是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却没有提出班主任可以“惩戒”学生。因此,依据教育法规,管理学生是教师的责任,而对于如何来管,这些法规却语焉不详,这常常让老师们左右为难。

在国外,对于惩戒学生的规定非常详细。比如韩国就有这样的具体规定:实施惩戒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惩戒必须在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此外,对于惩戒学生的木棍的粗细、长短也有详细规定。美国、英国都有类似的规定。

也因此,教师究竟有没有包括罚站在内的惩戒学生的权利,相关部门应该给个明确说法,不能以一句“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来笼统表态。一方面,要详细规定哪些做法属于惩戒,哪些做法属于体罚;另一方面,要明确规定,教师究竟有没有惩戒学生的权利。当具体规定摆在那里时,老师们才敢于管理学生,而诸如“因罚站学生老师被带往派出所”的闹剧或许才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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