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性与合法性概念辨析
2017-04-20邵蓉蓉蔡普民
邵蓉蓉++蔡普民
摘要:正当性概念是法哲学、政治哲学的总概念。从正当性到合法性是法哲学史上最具深刻意义的转变,“合法性”概念应在狭义上使用,可视为正当性的一种变体,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對立统一是现代法律制度重要特征。尽管在现代社会正当性通常表现为合法性,但合法性与正当性概念不可混淆,更不可互相代替。正当性概念完整的结构、独特的性质、不可替代的功能,使它有理由成为法哲学的核心概念。
关键词:正当性;合法性
在现代社会,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交往日益频繁,不同文化、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冲突屡见不鲜。正当性论证对各种制度的自我辩护或相互借鉴,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正当性”概念本身远非清楚明白。基于不同的正当性观念会有不同的正当性论证,在此意义上,作为正当性论证之标准的正当性概念,是正当性论证中最具有基础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辨析采用的方法
本文仅对正当性及与之关系密切的合法性概念加以辨析,为此需先作两点方法论上的说明:
第一,此种辨析需采用对比的方法,特别是通过中西文比较来进行。因为,在中文世界正当或正当性概念没有特别的含义和用法,大体上就是正确、恰当之意,正当性概念的重要性,是在中西思想交流中凸显出来的,因此,要深入理解“正当性”概念,不能止步于汉语中这个无甚特别含义的词,还应深入到西文中加以考察。
第二,此种辨析需采用语义分析方法。广义的概念分析有两种方法,一是定义法,一是语义分析的方法。前者相对简单却有明显的局限性②;后者较为复杂,往往较深地介入到学术思想理论的脉络中。显然,对正当性概念用“定义法”是远远不够的,定义其实是理论研究、学术探讨的结果、结论,而我们却往往错误地把它当作前提和开端。复杂如“正当性”一类的概念必须诉在中文学术文献中,就使用频率来说,即便剔除部门法领域, “合法性”一词的使用也远高于“正当性”。在中文政治哲学著作或译著中, “合法性”一系列的用法和含义虽然能为专业人士所理解,却不够严密。广义的“合法性”包含了“合法律性”,后者只是前者全部能指中的一个所指。广义的“合法性”概念外延过大,从而含义模糊,在英文中尚有两个词表达正当性与合法性,在本来就缺少自然法传统的中文语境下,更应当作出明确的界定和区分。
二、正当性与合法性具体辨析
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混淆使用,已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这里仅以“法的合法性”一语加以说明。欲使这个表达式成为有意义的,前后两个“法”就不能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否则是同语反复,因此这个表达式有意义的情形包括如下几种:
(1)前面的“法”是一般的法律、立法,后面的“法”是“自然法”、“神法”或社会契约论意义上的“约法”、“自治法”等;
(2)前边的“法”是普通法,后边的“法”指根本法,即宪法;
(3)前边的“法”是下位法,后边的“法”是上位法。“合法性”一词在上述三种情况中的含义差别甚大。一般来说,作为专业术语,论者和读者都会在相应的语境中进行正确的解读。第一种情况的“法”是法哲学、政治哲学的概念,后边两种情况的“法”是法学的概念。中文文献中的“合法性”概念的使用已经远远超出本土文化固有的“合法律性”的范围,实际上是在中西文化交流中,对“法”作了扩张解释。上述三种情况实际上包含了“合法性”的两种含义: (1)“合法律性”,即狭义的合法性,是指行为或状态的存在符合法律的规定;(2)“正当性”、“合理性”,即广义的合法性,是指行为或状态的存在符合某种道德原则或价值标准。就“法的合法性”来说,在第一种意义上,它是指一部制定法或其中的法律规范符合其上位法的原则和规定,如果该上位法是宪法,应当更确切地称之为“合宪性”;在第二种意义上,它是指该制定法或其中的法律规范符合的某种“更高的”价值准则(如正义、公平、理性等)。应当严格区别使用“正当性”与“合法性”概念:把符合某种抽象的价值标准或道德原则的意义上的“合法性”称为“正当性”;把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称为“合法性”或“合法律性”,把其中符合宪法意义的“合法性”称为“合宪性”。以这样的区分,对一个行为、事件或规范进行“正当性”评估,在逻辑上可能出现四种不同的组合:(1)既合法又正当;(2)合法但不正当;(3)正当但不合法;(4)既不合法也不正当。第一种情况是正当性的完满状态,第二、三种情况是正当性欠缺状态,最后一种情况完全不具备正当性。除第一种情况外,后三种都隐含着某种程度的正当性的困境或危机。
在现代社会,正当性主要通过合法性来体现,但这不应使正当性自身丧失立足之地。换言之,合法性虽然是正当性的重要形式,但既不能把合法性混同于正当性,也不能用合法性代替正当性。
这是一对颇具亲缘性的概念,以至于在中文中普遍混淆使用,辨别不清,但这两个词若回译成英文则区别清晰可见: legitimacy与legality。有国内学者指出:英语legitimacy一词给我们制造了不少麻烦,比较流行的译法有“合法性”、“正统性”和“正当性”,且难成统一。为了使legality与legitimacy在英语中的区别体现在汉语中,中国学者在翻译时采取了不同策略。有的学者以“合法性”和“正统性”(或“正当性”)区别之,有的则以“合法律性”和“合法性”进行区别。国内著作或译著对两个概念的普遍混用,以“合法性”代替正当性的居多,造成此种混淆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正当性概念是多学科共享的概念,法学、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哲学等都使用,而各学科所惯用的概念框架不同,对相同、相似或相通的同一类对象,不同学科使用不同的概念,造成名称有异、实质相同或名称相同而实质有异的现象。法哲学中的“合法性”是“合法律性”,而政治哲学等学科中的“合法性”与实定法并无联系,实为“正当性”。第二,由于中西文化传统中“法”的含义有巨大差别,因之对“合法性”也就有十分不同的理解。目前中文学界关于“合法性”一词实际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使用,广义的“合法性”包含了法哲学、政治哲学意义上的“正当性”和法学意义上的“合法律性”,狭义的“合法性”即法学(特别是实证主义法学)意义上的“合法律性”。
参考文献:
[1][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2][法]让—马克·思古德.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J].王雪梅译.外国法译评, 1997,(2).
[3][美]亨廷顿.第三波: 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刘军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