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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2018-11-18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2期
关键词:出质房屋买卖质权

股权质押不办理登记,可以要求拍卖股东持有的股权吗?

编辑同志:

我公司承担某公司的工程施工任务,但这个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不付,后我们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这个公司的股东将股权质押给我们,但我们最后都没办理登记,到现在也不付款。请问:我们能要求拍卖股东持有的股权吗?

江苏 李强

李强读者: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以股权质押的,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质权不设立,贵公司不能以股权质押合同对股东持有的这个公司的股权采取措施。但是贵公司可以根据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追究出质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赠与子女的房产又被父亲过户走,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编辑同志:

现年17岁的小李父母李先生与张女士自愿办理赠与公证将一处房屋赠与小李,后李先生以小李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小李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又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李先生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后,另行将房屋售出,售房款已全部花光。请问:小李与李先生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河北 王亮

王亮读者:

首先,本次房屋买卖系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无钱款交付,亦非真实的买卖关系。其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本次过户手续李先生以小李法定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合同,李先生此代理行为侵犯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第三,李先生当时作为小李法定代理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李先生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后,另行将房屋售出,售房款已全部花光,非为小李的利益处分涉案房屋。因此,小李与李先生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以被查封的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该合作开发合同是否有效?

编辑同志:

2007年11月初,A公司与B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书》,约定A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与B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A公司负责地上附着物的及时搬迁,不得影响工程的开工建设。签订合同时A公司提供的土地已被查封,但未告知B公司。因项目未能如期开工建设,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联合开发合同书》合法有效,且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请问:在土地已被查封的前提下,该合作开发合同依然有效吗?

北京 田春蕾

田春蕾读者:

以被查封的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不影响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如同土地被查封不影响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样,虽然该合作开发的土地已被查封,但并未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然,为避免土地提供方提供的土地存在被查封、被抵押等权利瑕疵,资金提供方可在签订合同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询土地的权属状况,并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不存在权利瑕疵的陈述与保证。如果土地已经被查封,合作开发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土地提供方对土地进行解封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离婚后,财产该如何分割?

编辑同志:

我去年跟我前夫离婚了,但是离婚协议中没有提我们共有的一套房产,房子在我前夫名下,我们只是对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进行了约定。请问:我还能要求分割吗?能分到多少?

广州 李家

李家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以要求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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