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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

2018-11-18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2期
关键词:海商法保险合同人格权

主论

海上保险的最大诚信:制度内涵与立法表达

英国2015年保险法开启了最大诚信义务由诚信规则向诚信解释原则改良的新篇,这似乎与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现有的“诚信原则+具体义务规则”模式有所趋同。但英国法下保险合同的诚信标准超过了英国法下一般合同的诚信标准,也超过了大陆法系及我国保险法下保险合同的诚信标准。其原因不是英国法下“最大诚信义务”中“最大”的法律效果,而是源于保险合同归属于“诚信的合同”,合同方在订约过程中需为对方的利益考量,主动告知有关标的的重要信息。此项具体的告知义务与我国海商法中的告知义务标准相当。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认定标准并不严苛,保险的实务操作也不存在一个始终由被保险人主动进行无限告知的程序,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主动告知”作为一项兜底性义务,应予保留以发挥其安全阀功能,而被保险人无需告知的事项则宜适当补充。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初北平

1

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

欧洲基于对人的尊严的保护,美国基于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形成了个人信息的个人控制论,以实现个人自治,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但个人信息保护权并不是一项全面的、绝对的支配权。个人信息不仅关涉个人利益,而且关涉他人和整个社会利益,个人信息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传统的个人信息个人控制理论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观念下,忽视了个人信息的社会性、公共性,不仅不能全面反映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而且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利用的新环境和新方式。这预示着个人信息保护应从个人控制走向社会控制。我国应当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出发,以社会控制论指导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立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

2

以改革的思维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行,在初步实现入额法官的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同时,也带来了包括“案多人少”“诉讼效率下降”“办案法官不堪重负”等一系列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以改革的思维,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同时可以吸取一些地方的成功改革经验,使之上升为可推广的制度安排。改革者应认真反思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讨论入额法官审判团队的科学构建,思考合议制适用范围的合理限制,并将案件的集中审理以及法官职业保障的完善等问题,纳入进一步改革的课题之中。

——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

3

使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落实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保护人格权的精神,应使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在民法典编纂中,通过“简单列举人格权类型+侵权责任方式”不能有效保护人格权,而已经颁布的民法总则虽然对人格权作出了规定,但十分简略,必须通过人格权编加以细化。侵权责任编中集中规定人格权也难以有效保护人格权,且可能导致体系违反的现象,并不符合科学立法的精神。因此,只有使人格权独立成编,才有利于完善民法典的体系,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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