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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关人视角下微信公众平台的间接侵权责任

2018-10-21张樾

传播力研究 2018年19期
关键词:把关人微信平台

张樾

摘要:本文以把关人理论为视角,对微信公众平台在公众号侵权中所处的把关地位及责任进行分析,认为微信公众平台实际把关作用小,对公众号侵权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且应知的情况,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应对侵权行为进行管理。

关键词:把关人;著作侵权;微信平台

在侵权行为中,把关人和责任主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用户处在网络虚拟性的保护膜中,侵权事件中难以对用户直接追责,所以权利人维权时往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并追责。本文将从把关人理论的视角,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例,对网络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进行分析。

一、微信公众订阅号文章的侵权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1]原创文章原则上由公众号运营者撰写,并经由微信平台审核后发表,文章在获取授权后可进行转载。实际上,不仅文章会被任意转载,甚至有公众号篡改标题、偷梁换柱进行“洗稿”。侵权行为不仅损害原创者的利益,打击其创作热情,不利于微信公众平台长久运营。

2016年腾讯公司发布《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微信共收到针对微信公众帐号的投诉超过2.2万件,其中知识产权投诉占比达60%,微信公众号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和产品本身使用者有着较高重叠度。[2]

在文章转发过程中,用户成为新把关人,决定信息是否流动及方向。与发布者和平台相比,用户实际是作为传播过程的一部分,故本文在论述著作侵权相关事实中,不将用户的把关人形象作为研究对象。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

新媒体时代,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把关人。用户借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上传资料,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理论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周波等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网络用户的网络著作权直接侵权提供服务,构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的间接侵权,负有连带责任。网络虚拟世界无限广阔,信息无限膨胀,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当前的技术手段下无法明辨每一项信息是否侵权,所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加区分地认定间接侵权也是不适当的。[3]微信公众平台作为一种网络信息存储者,为公众号提供平台,同通过链接等方式引导受众浏览其他信息,公众号直接侵权行为发生时,微信公众平台有间接侵权行为,如果在“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后未采取必要措施,那么微信公众平台将负有间接侵权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免责条件

对微信公众平台来说,实际把关能力弱是技术和信息量过大等造成的客观现象,认定其一定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适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五条规定,笔者认同王迁“充分不必要条件”[4]一说,即满足五项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定免责,但是免责不一定满足全部规定。目前争议较大的为第三条“知道”的判别标准,该条法规历经几次修改,以学者间产生分歧。有学者总结明知、已知和推定知道三种解释,具体判定标准仍待解决。

(三)微信公众平台著作侵权的责任认定

白皮书中,腾讯公司指出,微信开发运营商是法定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微信平台审核仅限于敏感字词等方面的屏蔽功能,針对侵害著作权行为,开发了公众帐号原创声明功能,因此不具备“已知”或“明知”的立场。根据《条例》第22条,如果微信公众平台不直接盈利、第一时间做出处理,那么微信公众平台可以免责。

三、微信公众平台著作侵权的防范

虽然微信公众平台采取措施抵制侵权,但由于审核机制精准识别困难、自媒体洗稿混淆视听,微信公众平台侵权现象未能有效控制。

张文德、叶娜芬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用损益矩阵分析证明为达到收益最大化目标,自媒体倾向于选择洗稿,以更低成本维持原有收益。[5]笔者认为,仅靠微信公众平台提高侵权风险是不够的,法律的完善才是最大的保障。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将网络侵权行为与个人信用等级等评价标准挂钩,利用法律手段施压,才能对侵权人真正产生震慑。目前网络维权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及实现条件不利于权利人维权,如何为权利人提供便利也值得考虑。此外,笔者建议考虑用户的把关作用,增强用户抵制侵权的意识。通过用户抵制,倒逼公众号运营者提高重视,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侵权行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Z].1991-6-1.

[2]重磅!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发布[EB/OL].(2016-01)[2016-10-13].http://tech.qq.com/a/20160111/053647.htm#p1.

[3]周波,杨康锐.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以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为视角[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2(01):108-119.

[4]王迁.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再研究[J].法商研究,2010,27(01):85-94.

[5]张文德,叶娜芬.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以微信公众平台自媒体“洗稿”事件为例[J].数字图书馆论坛,2017(02):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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