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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本身必须“合法”
——全国人大公布十大备案审查案例(上)

2018-10-11胡建淼教授创办

21世纪 2018年9期
关键词:著名商标审查逮捕全国人大

胡建淼教授创办

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2017年12月24日上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该报告首次集中公布了近些年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中推动相关部门纠正“带病文件”的十大案例。

案例1:一辆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合法性审查。2015年10月,浙江省杭州市居民潘洪斌骑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杭州市交警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扣留。潘洪斌认为,该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之外,增设了“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手段,违反了法律规定。于是,潘宏斌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建议对此该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法进行了监督纠正。2017年6月,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了修改。

案例2:叫停“附条件逮捕”制度。“附条件逮捕”最早出现在2006年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2013年,最高检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对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标准作出了进一步明确。2016年9月,内蒙古律师苗永军代理某案件,当事人被“附条件逮捕”。苗永军认为,“附条件逮捕”时,侦查机关并未掌握定罪所必需的证据,实际上降低了逮捕的门槛,有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此,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根据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最高检进行了沟通。2017年4月28日,最高检下发《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争议11年的“附条件逮捕”制度终被废止。

案例3:纠正“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近年来,北京、上海、山东、江西等多个地区先后出台地方性审计条例或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中国建筑业协会调研认为,此规定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超越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监督职能。为此,中国建筑业行业组织多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审查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7年2月致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此予以纠正。目前已有多个地方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案例4:修改“超生即辞退”条款。2017年5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等4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提出7个省份计生新规中,用人单位可对超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开除的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建议对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研究,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7年9月致函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类似的控制措施和处罚处分处理规定作出修改。目前已有多个地方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案例5:废除“著名商标制度”。2017年4月,来自上海大学等20多所高校的108名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对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进行审查研究。这批学生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现实中被广泛用于商业宣传的著名商标,没有上位法依据。地方关于著名商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宣称是根据我国《商标法》制定,而在商标法中却没有“著名商标”这一概念。全国人大法工委经审查研究,于2017年11月致函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议其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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