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查逮捕阶段视听资料类证据审查的若干问题
2016-11-24卫珅珅
摘 要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数字化新媒体的广泛应用,影像记录在司法证据认定环节起到日趋重要的作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如何经侦查环节合理提取而更好的为整个刑事诉讼的证明服务,成为司法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 审查逮捕 视听资料 证据审查
作者简介:卫珅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副科级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414
视听资料系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较之其他七类证据更加直观具体和详细。本文通过对若干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审查逮捕环节对视听资料一类证据的审查要点思考、对公安机关侦查环节调查取证提出引导和完善。
一、审查逮捕阶段视听资料证据的基本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法定八种证据形式,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形式之一,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应当着重从其提取、制作过程是否合法、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入手分析。
在审查逮捕阶段,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提取的视听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从形成时间划分,视听资料证据形成于侦查机关立案之前的有如下几类:
1.案发中心现场画面,来源于案发地附近监控设备,能够证实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全过程,证实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发生的客观行为情况。
2.案发现场周边画面,来源于案发地周边监控设备,反映嫌疑人往来案发地、衣着情况或交通工具情况及当事人之间情态举止情况。
3.记载与案情有关的当事人之间的谈话、电话录音。形成于侦查机关立案之后的视听资料证据,主要是侦查机关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嫌疑人被抓获当场情况及嫌疑人辨认、指认作案地点情况录像。
就审查逮捕阶段视听资料证据形式而言,此阶段证据具有时效性、原始性、片面性的特点。
首先,因审查逮捕阶段证据收集于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期间内,此阶段距案发时间较近,形成时间较短,能够较贴近的反映案发时间及场所基本特征,具有时效性。如案发后第一时间在中心现场附近提取的监控录像。因多数治安监控设备受存储空间限制,在一定周期内会被新录制的内容覆盖,丧失时效性的监控录像无法再证明本案事实。
其次,因证据固定距离案发时间较近,被篡改、替换的可能性小,能够如实客观反映案件情况。如当事人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双方通话录音,随着诉讼活动进行,一方当事人可能会为了达成己方诉讼活动目的而保留录音中有力自己的内容,剪辑不利自己的内容,将不完整材料提供给公安机关。
最后,因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时间尚短,调取证据难免有所遗漏,因此此阶段已经获取的视听资料不可避免具有片面性特点。如强奸案被害人即不愿向公安机关提供案发前自己与嫌疑人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自己与嫌疑人有正常男女朋友交往关系。此种证据需案件侦查工作深入开展之后方才可能调取。
二、从三个案例看侦查阶段视听资料证据固定存在的问题
在审查逮捕阶段,经过侦查机关初步侦查,案件大体证据业已固定。因此,此阶段的证据情况完善与否,能够直接影响全案认定情况。随着诉讼深入进行,虽然审查起诉阶段可再次补充调取证据,但更多的客观证据囿于时间的流逝而无法提取。因此,侦查阶段提取和固定证据的质量决定着全案的质量。当前司法实践中,侦查活动对于此类证据的调取存在如下问题:
1.对监控录像中人物进行同一认定的素材有限,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对人物进行同一认定。如户某某盗窃案。侦查机关认定,户某某于2014年8月、11月分别在两家网吧内实施了盗窃电脑内存条的行为,此案直接证据之一即为案发网吧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在案发时间段内,有可疑男子在被盗机位上网,随后发现电脑内存条丢失。监控录像记录了可疑男子在网吧前台登记及结账的画面,能够显示嫌疑人衣着及面部特征。但本案嫌疑人户某某始终否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并否认自己就是录像中出现的男子。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人将涉案视听资料证据委托北京市检察院技术处进行人物同一认定,技术处答复两段录像所记录的人物信息量不足,人物停留时间短,无法做人物同一认定。
2015年8月13日,经海淀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对户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在本案中,嫌疑人户某某始终否认自己前往过案发网吧,更否认自己从事了盗窃行为。侦查机关调取的其他证据有:案发网吧被盗机位上网记录,显示电脑配件被盗之前,嫌疑人使用该主机登陆过某QQ号及YY号;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时,使用“汪小刚”身份证进行登记;户某某到案后,承认该QQ及YY号确系自己的,但账号和密码曾借给他人使用,称自己不认识一个叫“汪小刚”的人;在户某某暂住地也未能起获“汪小刚”身份证;户某某有盗窃网吧电脑内存条的盗窃罪前科记录。
本案监控录像清晰记录了一男子在案发时间段内出入涉案网吧之一的影像记录,有该人在网吧前台登记及结账的正面图像。如果本案能够对录像中的人物进行同一认定,即能够作为指证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有力证据。但由于公安机关仅截取了嫌疑人在前台出现的画面片段,而没有调取该人出入网吧所有路径及案发网吧周边图像,导致记载行为人体貌特征的信息过少而失去同一认定的基础。
2.调取的素材具有倾向性,不能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如钟某某盗窃案。被害人在暂住地(位于群租房二层)内被盗手机一部。侦查机关调取了被害人暂住地门外楼道内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一名身着“阿迪达斯”品牌运动衣的嫌疑人在案发时间段内曾经两次进入过被害人的房间。但嫌疑人钟某某到案后否认自己曾经出现在案发地,但该人到案时所着运动衣与监控录像中男子衣着高度近似。
据被害人陈述,自己于当晚22时许将手机放置在屋内床上后离开;次日晨8点返回时,发现手机丢失。
办案人员在审查证据时认为,公安机关应当调取案发当晚22时许至次日晨8时许的完整监控录像,以确认全部可疑人员出入案发房间的情况,而不应该根据钟某某衣着与画面中的可疑男子高度同一而只截取“阿迪达斯运动衣男子”出入案发房间的画面。
通过联系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答复称该时间段内录像记录,另有其他人员出入过被害人的房间。显然,现有证据即无法认定嫌疑人与画面中的阿迪达斯着装男子同一,也无法排除另有可疑人员出入过案发房间。最终,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嫌疑人钟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3.对视听资料等电子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部分证据未能及时提取。如张某某强奸案。2015年7月8日16时许,海淀分局110平台接白某报警称,自己于7月3日至7日,在海淀区双泉堡15号楼213室,被自己的前男友张某某非法拘禁并强奸。被害人白某陈述称,2015年7月3日晚19时许,张某某前往朝阳区垡头公交车站,与自己见面商谈分手事宜。白某拒绝与张某某和好,但对方在小区内对自己来回拉扯,纠缠不休。白某指控自己于当晚十时许被张某某强行拖拽上出租车,前往张某某位于海淀区双泉堡15号213室的暂住地。
办案人员在审查证据时认为,案件当事人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前有过一年半的交往经历。根据两人言词证据,案发期间正处于分手纠纷未合理解决的阶段。因此,本案属于刑事案件亦或感情纠纷,需详细厘清。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罪名有非法拘禁、强奸,其中,非法拘禁罪要求证据证明嫌疑人有拘禁他人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强奸罪则要求证实性行为系在暴力、胁迫的情形下,违背妇女意志而发生。因现有证据中无有力证据证实嫌疑人张某某对被害人有暴力威胁的情况。因本案难以排除系感情纠纷,无法认定嫌疑人涉嫌非法拘禁、强奸罪,海淀检察院最终对张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但检察机关在询问被害人时,被害人提出案发当晚张某某在自己所住小区门前对自己纠缠不休;最后自己也是被其推上出租车的。但此时距案发已经一个月余,当公安机关再次补充调取该证据时,因监控录像服务器存储量有限,案发当日的画面已经被覆盖。
三、侦查阶段视听资料提取完善的方向
综上分析可见,视听资料类证据由于其固有的真实还原案发现场实景、非技术手段不易篡改、对案件事实记录更加客观性等原因,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种类之一。但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受如下方面影响,视听资料证据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证明力。
首先,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其证据意识存在提升的空间。虽然多数侦查人员已经从单纯重视口供的证据提取方式中转变,但个别情况下还是存在有罪推定、片面取证的情况。如在上述钟某某盗窃案中,侦查机关在明确知道案发时间段内另有他人多次进入被害人房间,存在盗窃手机的可能,但在移送证据时,仅选取记录嫌疑人钟某某出入房间的视频记录供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而非完整整段录像。在户某某盗窃案中,侦查机关主观认定在网吧前台登记及结账的男子就是户某某,因此仅选取该部分视频段落移送。
因此,侦查人员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思维模式,影响了案件侦查阶段视听资料证据的固定。
其次,现阶段司法实践条件下,受技术手段限制,视听资料证明力也会受到影响。因视听资料采集受案发场所原有硬件设备影响,其存储量、文件保存期限、配套视频软件、画面分辨率、清晰度、色彩、亮度各不相同。经侦查机关提取后,从计算机中读取呈现的画面较之现场原景或多或少存在一定失真情况。
再次,由当事人自行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如案发前当事人之间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如何甄别其完整性、真实性、原始性,也是应该深入探讨的问题。如录音录像资料,应考虑被录音录像对象是否知晓,有无作假可能;而微信聊天记录,则应当对双方微信号登陆进行对合审查,以核对发送时间等关键信息。
鉴于上述原因,视听资料证据完善的方向有如下要点:
1.视听资料应全面提取、完整提取,克服片面、指向性、针对性提取。为全面反映案发现场人流、车辆来往情况,应提取案发时间段内完整、连续监控记录,而不能仅截取有可疑人员出现的片段记录。全面提取就意味着全面审查,这对证据审查人员的证据勘验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
2.视听资料的提取要以证明行为人行为为中心。为了技术部门能够针对监控录像所记载的人物进行面部特征识别,需要在证据中积累足够数量的画面资料。因此,如嫌疑人出现在中心现场的画面外,不能放弃嫌疑人往来案发地点各方位的画面,以为后期技术工作打下基础。
3.视听资料的提取要保证时效。因案发现场设备存储量有限,文件保存的时间固定,这需要侦查机关在案发后临近时间段内,固定全部可能对案件事实有证明效力的视听资料。这需要侦查人员对证据捕捉有较强的准确性和把握能力。
四、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对于此类证据的审查要点
1.确认视听资料的来源合法,提取主体、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卷中所附带的视听资料,应注明证据来源、提取单位,正本有无保留等;此外,司法机关用作证据的视听资料应确保真实性和原始性,不能用视频剪辑软件进行加工删减。
2.审查人员需对图像中特异性问题进行说明。如提取时发现录像设备显示时间与实际时间不一致,需进行折算,以核实案发真实时间。
3.对视听资料审查需采用“连续性”审查原则,应观看案发前后合理时间内全部影像资料,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如张某强奸案。张某在歌厅停车场内的轿车里,将陪唱小姐强奸。有监控录像记录张某将被害人强行推上汽车后座的画面。张某到案后也供认自己在对方反抗的情况下强奸了对方,因此批捕阶段对嫌疑人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证据时认为,画面中记录有嫌疑人朋友在被害人与嫌疑人上车的二十余分钟内,先后四次打开车门,但被害人始终没有明显的呼救。基于上述不符合常理之处,海淀检察院最终对本案作出存疑不诉决定。
从上述案例看出,视听资料审查不能仅局限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特定时间段内,而应扩充至涉案事实完整始末,通过审查案件事实的完整经过而发现其中不符合逻辑的疑点,最终审慎的对案件进行认定。
4.检察人员的书面审查仅是初步审查,必要时需委托技术部门进行人物肖像的同一鉴定。不能仅凭肉眼查看即作出画面中人物与嫌疑人同一与否的决定。特别是在嫌疑人不认罪的情况下,视听资料证据若想起到关键证明作用,需首先对其反映内容作出技术认定方能提高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