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解字注》对《说文》的订正及其方法
——以贝部字为例
2018-09-17李豪杰
李豪杰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自成书以来便备受尊崇。然而在其流传过程中,因辗转传写、笔记误入、肆意篡改等诸多原因,《说文》已失本来面目,出现颇多伪误。后世很多学者对其进行修正,力求还其原貌,清代段玉裁则是其中的集大成者。段玉裁著《说文解字注》(以下简称《段注》)不仅对《说文》进行注释,同时对其进行了全面的勘正和完善。文章将《段注》与《说文》贝部字原文进行对比(材料不足时兼考他部),并以《段注》贝部各篆的注语为依据,考察段玉裁对《说文》贝部所作的修改,由此管窥段氏的订正方法。
一、《段注》对字序的改动
段玉裁非常重视探求《说文》的列字规律,得出“凡部之先后,以形之相近者为次”,“每部中字之先后,以义之相引为次”的结论,并将其运用于《说文》各部字的勘误中。
如贝部第四十六篆“贵”,《说文》列于“賏”上“卖”下。段玉裁按语认为,大徐本中“贵”篆的位置并非许书原来的次序,应更正。于是依“据义系联”的列字规律——同一部首中意思相近的篆字放在一起,将“贵”篆调整至“买”篆上“贱”篆下。
鉴于段玉裁对贝部字字序的改动较少,不便推求全书规律,不妨结合木部例字考察段氏对篆字顺序的订正情况:
第一,将“棁”篆调整至“椎”“柯”二篆前;将“梐”“枑”二篆互换位置;将“朴”“条”二篆互换位置。以上几例段玉裁依“据义系联”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二,将“樘”篆由“欂”篆之上调整至“楹”篆之下,将“槚”“椅”二篆互换位置。此两例依“以类相从”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四,将“梼”“柮”二篆互换位置。此二篆,旧先后倒置,段氏依全书通例正之。
综上,可以看到段氏订正贝部字序主要依据列字规律,但也兼及其他方面。段氏对字序的勘误方法主要有:
第一,依据列字规律而订,以类相从。把表示同类事物的篆字排列在一起,如将木部“樘”篆调整到“楹”篆之下。
第二,依据列字规律而订,据义系联。把意义相近的篆字排列在一起,如将“贵”篆调整到“贱”篆之下。
二、《段注》对字形的改动
贝部第三十三篆“宾”,《说文》和《段注》都收录了“宾”的古文字形,段氏按语:“铉本无首画,《玉篇》《集韵》《类篇》皆有。”盖段氏据字书、韵书修改“宾”篆古文字形。
贝部第五十三篆“赇”,《说文》:“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一曰戴质也。”段言:“……载各本作戴。今依《韵会》正。”“赇”义为用车载财物以买通别人,而非“戴质”。段氏依《韵会》将“戴质”改为“载质”。
综上,段玉裁对《说文》贝部字形的勘误方法主要有:
第二,以许订许,根据形、音、义三者互相推求的原则对篆字字形进行勘正。如“卖”篆、“赀”篆的解释。
三、《段注》对字音的改动
贝部第十八篆“貣”,《说文》:“……从贝弋声。他得切。”《段注》:“他得切。亦徒得切。”《广韵》亦云:“他德切,入德透。又徒得切。职部。”《后汉·桓帝纪注》也注徒得反。段玉裁依韵书对反切音进行了补充。
贝部第十九篆“赂”,《说文》:“赂,遗也。从贝各声。臣铉等曰:‘当从路省,乃得声,洛故切。’”《段注》:“按‘各’古有‘洛’音。铉云:‘赂’当从‘路’省声。非也。”这是段氏凭借音韵学知识对徐铉的看法提出质疑,认为“各”古有“洛”音。现查上古韵部,“赂”“路”二字都属铎部。“赂”字当从贝各声,而非省声字。
贝部第三十五篆“贳”,《说文》:“贳,贷也。从贝世声。神夜切。”段氏在其后说明,《声类》《字林》《邹诞生》等书中都将“贳”直接注音为势,刘昌宗《周礼音》反切作时夜反。段氏补充了“贳”的不同反切。
贝部第三十七篆“质”,《说文》:“从贝从斦。阙。”《段注》:“从贝从斦。阙。阙者,阙从斦之说也。《韵会》从斦作斦声,无阙字。”《说文》“斦”下注二斤,二斤之义似与“质”意思无所关联。许慎自己也对从斦之说存疑,因而注阙。章炳麟《小学答问》曰:“斦当音质,质从斦声。立方为质,则斦字也。”《汉语大词典》:“斦砧,垫木。”段氏依据《韵会》等经书典籍,认为“质”非会意字而为形声字,补正许慎存阙之说④。
贝部第五十篆“贬”,《说文》:“贬,损也,从贝从乏。”《段注》:“从贝声。形声包会意也。”“贬”是从贝从乏的会意字,段玉裁将其改为从贝声的亦声字。《春秋左传》:“反正为乏。”“正”倒过来即为“乏”。徐锴在《说文解字系传》中也提出“贬”当言“从贝从乏,乏亦声”。“乏”不只是意符,也作声符之用。据王力先生上古三十韵部,“贬”在谈部,“乏”在叶部,阳入对转。《集韵》亦云:“贬,扶法切,音乏。”段氏依据相关典籍和“贬”的音韵地位,将会意改为亦声。
段氏对贝部字音的勘误方法主要有:
第一,依照古代韵书、字书对反切进行订正。因为此类书籍在辨析和规范文字的读音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如“貣”“贳”二篆的注音。
第二,依相关典籍或篆字的音韵地位对形声字进行订正。将形声改为会意,如“赢”;将会意改为形声,如“质”;将会意改为亦声,如“贬”。
第三,段玉裁凭借自己的音韵知识或依据字形字义对省声进行订正。如“赢”篆将省声改为会意,“赂”篆将省声改为形声。
四、《段注》对释义的改动
贝部第十篆“贤”,《说文》:“贤,多才也。”段言:“贤,多财也。财各本作才。今正。”“贤”既然收录于与财货贸易、物品流通相关的贝部字之中,自然其义也与财货相关。杨树达《增订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曰:“以臤为贤,聚其德也。加臤以贝则以财为义也。”“贤”本义为多财,其后引申出有贤能、多才之义。
贝部第二十八篆“赢”,《说文》:“赢,有余贾利也。”《段注》:“赢,贾有余利也。”段氏依《韵会》进行修订。但段氏的勘正,全依《韵会》之说,恐不确。王筠《说文句读》:“依《韵会》引乙转,然疑此句是庚注。《字林》:‘赢,有余也。’浑言之乃能该备,疑本之《说文》。《左昭元年传》‘贾而欲赢而恶嚣乎’,固系诸贾言之乃《汉书·萧何传》‘何送我独赢钱二也’,则只是有余,不系诸贾也。”钮树玉校录亦云:“《韵会》引作‘贾有余利也’。恐非。当是有余也,贾利也。” 均能说明《说文》原本当作“赢,有余也”,段氏此处订正还存商榷之处。
贝部第三十二篆“贰”,《说文》:“贰,副益也。”《段注》:“副益也。当云副也,益也。”段氏认为应该将其释义改为“副也,益也”。“贰”,一义为“副也”。《玉篇·贝部》:“贰,副也。”《国语·晋语一》:“夫太子,君之贰也。”韦昭注:“贰,副也。”另一义为“益也”。《广雅·释诂一》:“贰,益也。”《管子·弟子职》:“左执虚豆,右执挟匕,周还而贰,唯嗛之视。”尹知章注:“贰,谓再益。”证明“贰”当分立两义。
贝部第四十二篆“贾”,《说文》:“贾,贾市也。”段氏认为:“贾,此复举字之未删者。”认为“贾”是重复,是因误未能删去的字,其义为“市也”。《说文》:“贾,……一曰坐卖售也。”《段注》:“一曰坐卖售也。六字盖浅人妄增。”段玉裁认为“通物曰商,居卖物曰贾”,居卖物,谓居积物亦兼卖之也。又以许慎之言修正许慎之说。段氏言:“又赘以《说文》所无之‘售’字,殊无文理。”发现其释义中赘有《说文》所无之“售”字。慧琳《一切经音义·卷七》:“行卖曰商,坐卖曰贾。”无“售”字⑤。沈涛《说文古本考》云:“是古本无售字。”因而此6字应是浅人妄增也。
贝部第五十六篆“赀”,《说文》:“赀,……汉律民不繇赀钱二十二。”《段注》:“汉律民不繇赀钱二十三。二十三各本作二十二。今正。”引用《汉仪注》“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筭。又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时又口加三钱以补车骑马”。《论衡·谢短篇》:“七岁头钱二十三。”段氏根据这些典籍将其订正为“赀钱二十三”。
段玉裁为《说文》作注时,发现其释义有偏颇之处,对《说文》的释义进行了勘正。段氏在勘正《说文》字义时所运用的方法大致有:
第一,依据经书典籍来勘正字义。如“贰”的字义依据《玉篇》勘正,“赀”的字义依据《汉仪注》《论衡》勘正。
第二,以许订许。段玉裁在为《说文》作注时,经常以许慎之言修正许慎之说。以许订许,较易令人信服。
五、结语
段玉裁对贝部字勘误的方法可归纳为:一是以许订许,二是依字书、韵书和古代典籍进行勘正,三是依据自己的文字音韵知识和对篆字的理解进行勘正。段玉裁在作注时注重词义的考释,在因文考义的时候,不只注重以经考字,校正《说文》的解释,同时也以字考经,校正经书典籍的伪误。尽管段氏对《说文》的改动有其缺失,比如盲目尊许、自信武断、盲信群书等等,但总的说来,段玉裁对《说文》所作的系统修订以及为恢复许书原貌所付出的努力,鲜有人能比及。因此,我们要总结段氏订正《说文》时所使用的方法,以便运用到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中。
注释:
①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2013年,第129页。下文各篆字引文均出自该书,不另加标注。
②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下文《说文解字注》各篆字引文均出自该书,不另加标注。
③为了说明古今字形、字音的变化,特使用繁体字。
④今人董连池认为“斦”乃“折”字误。董连池:《说文解字考正》,作家出版社,2004年,第251页。
⑤《说文解字》(中华书局,2013年版)中口部收有“售”字,然段玉裁云《说文》无售字。也许是版本原因,待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