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行为分析的犯罪现场分析与现场重构的关系研究
2018-05-15高丽琼郑伟进
高丽琼,邵 伟,郑伟进
(上海公安学院, 上海 200137)
对于案件、事件及事故的定性研究和定量分析源于侦查人员对现场的认知与理解。犯罪现场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场所,现场勘查是侦查员与罪犯较量的开始,能否正确地分析现场和犯罪行为是侦破案件的关键之一。犯罪现场作为一个系统有其自身的构成要素,包括现场实体和要件,它们是系统存在的物质基础。犯罪行为分析是着眼于犯罪活动发生、发展的过程,对促成犯罪行为的各种要素及其行为的演变进行的一种微观探析,所以进行现场分析与重构应围绕行为这一核心要素逐步推进和展开。犯罪现场重构就是综合利用犯罪现场和犯罪行为的要素及其关系,将杂乱的犯罪现场整理为一个有序的环境,从中勾画出清晰的犯罪行为和案件发生过程,并刻画出与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和相关联的对象。利用犯罪行为分析对犯罪现场进行重构是建立在对现场上客观存在的痕迹物证的具体检验、鉴定的基础之上,运用先进的、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将现场可利用的物质与各类信息进行演绎,重新构建或再现出实体和物质的原始状态、变化过程或运动结果。
一、“行为”的概念与内涵
人的行为是人类在生存生活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生活行为以及具体的生活方式,它是在一定的物质客观条件下,不同的个人或群体在社会文化制度、个人价值观念的影响下,在生存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基本特征,或对内外环境因素刺激所做出的能动性反应。人类生活的社会性,必然造成其在客观世界留下个体的行为迹象。
(一)行为主义理论中的“行为”
早期的行为主义是由美国心理学家华生在巴甫洛夫条件反射学说的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理论主张心理学应该抛弃目的、意识、动机等太多主观的东西,要研究能被观察到的而且并能够客观地进行评价的刺激和反应,不必关注那些无关紧要的中间环节,华生称它为“黑箱作业”[1]。华生认为,人类的行为不是本能而是后天习得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决定了个人的行为模式,不管是正常的行为还是病态的行为都是经过后天学习、模仿而形成的,并能通过学习而调整、改变或甚至抛弃,明确了环境刺激与行为反应之间的规律性关系,这样就能根据刺激推断应有的反应或根据反应判断相应的刺激,进而达到预知并控制人类行为的目的。
现代行为主义学说的代表人物斯金纳认为,行为不仅是从刺激到反应这样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从刺激到体现应有的反应,其间作为整体的人类系统会发生一些改变,在这个变化过程中人可以对其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和控制。正负结果的存在使得个体产生出两种以特殊方式相互关联的反应:一种是控制反应,另一种是受控反应,控制反应既可以作用于受控反应,并能改变受控反应发生的量值。
(二)精神分析理论中的“行为”
精神分析理论对人类行为研究的重点在于行为产生的动因。其代表人物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的结构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构成[2]。个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在于追求释放被压抑在本我心中的不畅快的负能量,从而缓解紧张、获得应有的快乐。本我主要由先天本能和原始欲望构成,人格所有结构部分都起源于生物本能。人格有许多两极相对的内部动力所构成,既然是相对的,就必然产生紧张、不安定和不平衡的情形,这就驱使个体产生一定的行为,以避免这种不良状况的发生。
(三)“行为”是一种心理现象的产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认为,行为是内心心理现象的一种具体化、特征化,是个体在内心心理因素驱动下主观改造客观的能动性①李玫瑾. “犯罪心理”辨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4):131-137.。心理现象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人内心的心理活动,包括意识、情绪体验等,这些心理现象有不同的称谓,如内隐反应、心理过程;另一部分是外部表现出来的心理现象,包括感觉活动、性格等,这些心理现象也有不同的称谓,如行为、心理特征。
(四)社会学中的“行为”
社会学中对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社会行为的研究,当代著名的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主要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将社会行为分为四种类型:(1)目的式行为,以行为者与客观世界的关系为前提,权衡各种手段并选择一种对现实明确目标最适当的手段行为;(2)规范控制式行为,与社会相联系,是以行为者群体的共同价值、规范作为行为取向的行为;(3)戏剧式行为,是行为者在公众或群众面前有意识地控制自己表现的活动;(4)沟通式行为,是一种主体之间通过符号协调的互动,并以语言为主要媒介,通过对话沟通,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一致。人类交往领域会同时涉及客观世界、社会及主观世界三个领域。
二、对犯罪行为的不同理解和解释
不同的学者和学科对犯罪行为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解释。美国新行为主义学派代表托尔曼的三大变量系统学说认为,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业之间既有因果关系, 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①熊立荣.论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的侦查价值[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3,(3):3-5.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外界客观环境的影响下,在其个体思想认识发生歪曲的情况下发生的,其中的客观行为只是主观世界的特定化。犯罪行为作为犯罪主体对犯罪客体的作用,总是凭借某些工具和手段在客体上形成一定的物质痕迹,而犯罪现场有嫌疑人活动时留下的物质痕迹及其折射出的心理痕迹,这就是其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及其他心理的外化表现,是犯罪行为人内部心理活动和外部行为综合作用而产生的结果。美国心理学家伊莱恩·卡塞尔和道格拉斯·伯恩斯坦指出,犯罪行为是在特定情境和社会环境下,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进而被法律确定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情况下违反了现行的社会行为规范以及行为准则,此时不考虑犯罪者是否被司法机关逮捕或如果被逮捕或接受法院的审判之后被定为有罪或其他原因被无罪释放。②[美]布伦特·E·特维. 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入门[M], 李玫瑾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李晓明和李洪欣认为,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主体在反社会意识的驱使下,并在外部环境和机遇的刺激下,经过大脑的识别、选择与加工,从而驱动行为主体做出一系列反社会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举止,并由此产生的危害社会和应受国家法律惩罚的活动。③李晓明,李洪欣. 中国刑法基本原理[M].法律出版社,2013.郑发荣认为,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针对客体所做出的具有特定目的性的动作,其有五个构成要素,即行为承受体、行为目的、动作、动作方式及目的结果;④郑发荣. 刑事犯罪行为学——现代行为分析侦查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他特别指出,动作方式是划分行为的基本依据。⑤黎国智,马宝善. 犯罪行为控制论[M].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20.从行为法学角度来看,犯罪行为是违反法律规范要求和法定行为模式,危害社会、应受法律制裁的行为,是个体意志选择的结果。在刑法领域,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基于其意志自由而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体举止。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在罪过心理(故意或过失)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行为,如果没有人意识的支配则不能认为是行为,更不能认为是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任何犯罪都必须有行为,刑法作为行为规范,只有犯罪行为才违反它。由于犯罪是人的外部活动,因而与思想有原则区别。犯罪行为是客观的、外在的东西,它能改变世界侵犯社会关系,影响社会发展进程。而思想是主观的东西,其本身不具有改造世界的功能。因此,在犯罪现场,我们可以通过损害结果去推断行为的发生,而不能从结果直接推断行为人的心理,否则会把意外事件当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来处理,这与刑事立法的本意是相违背的,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法制精神。
三、犯罪行为分析的理论基础
了解案情是刑事侦查过程中的第一个环节。如果最初对案情了解不透彻,就会偏离了刑事侦查的方向,特别是当犯罪行为人对现场进行了伪造或犯罪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技能时,很可能导致对案件性质的误判,反映到证据收集中就是造成有价值的证据丢失。因此,侦查人员应在充分勘察现场后对行为人的活动轨迹进行重点分析。
(一)通过现场遗留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理论基础
格罗斯认为,在进行科学研究中我们需要观察发生在周围的一切事物,去探究其发生该结果的理论原因,有时候在生活中获得的经验能给我们提供因果关系的知识,但是这种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着截然不同。根据现场遗留的物证来推断出犯罪行为的片段或全过程是有效地进行犯罪现场重构必不可少的步骤,但这个过程是有很多困难的,需要我们有一个富有想象力和充满逻辑的大脑。考古学家斯科特和科耐尔认为,根据物证来再现人的行为是一个多维拼图谜团,这个谜团的部分因为信息的缺失会残缺不全,有的地方甚至是被破坏了,有的地方甚至经过伪装或者改造。因为每个人都会利用主观能动性趋利避害,会用尽可能的办法去误导侦查,可能干扰侦查方向,所以以结果为原点进行案件分析研判势必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洛卡德的物质交换原理认为,犯罪过程是一个物质交换的过程,即触物留痕。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借助一定的工具和手段作用于对象物上,无论是在现实空间还是虚拟空间都会留下蛛丝马迹,比如在犯罪现场会留下足迹、指纹、掌纹、工具的撬压痕迹、枪弹痕迹等。加层或减层的痕迹在现场中常有存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现场原有秩序的行为,就会在犯罪现场有所体现。这需要我们侦查人员把这种客观存在进行发现、提取,并关联出行为人的各种特征。
(二)通过犯罪行为分析心理的理论基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认为,心理现象复杂但有一定的规则可循,因为心理活动多变必有一定的轨迹,通过其外化的行为轨迹去探究支配行为背后的心理动因才是心理学研究的内容。①李玫瑾. “犯罪心理”辨析[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4):131-137.美国心理学家詹姆斯则通过对意识流理论的阐述揭示了人的心理具有连续性的特征。他指出,我们的心理状态原则上来讲不会完全相同,同一动机会有不同的行为方式来展示,同一行为也会有不同的动机来驱动。个体每一次思维的路径都是有所差异,有的差异性巨大,但这不会对我们认识事物之间的关联性产生影响;有的差异性很小,会对我们区分事物的性质带来障碍。当事物之间的差异性很小时,思维定式会主导我们的思维作出相同的思考以及提出相类似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其实,犯罪行为背后的心理逻辑就是犯罪行为在现场进行的先后顺序的关系。我们就是要通过对现场行为痕迹的研究去挖掘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痕迹。
四、犯罪现场分析与行为分析的关系
犯罪现场分析是指在犯罪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对发生的案件事实和获取的有关信息、证据材料进行临场讨论和推理判断,为开展刑事侦查活动提供客观依据的一种认识活动。犯罪现场分析是犯罪现场勘查工作中的关键环节,是侦查破案的“指南针”。美国心理学家亨特认为,“心理学应当努力地描述、解释、预测和控制有机体对外在的,特别是在社会环境中能够被观察和评价的行为”。②罗元明, 张宇. 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痕迹分析[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10):163-164.犯罪行为分析则是应用逻辑分析原理对现场的物证与行为人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犯罪行为人在现场活动所表现出来的信息进行综合研判,从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特征进行描画。这一行为的理论基础是意识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意识支配行为,行为产生结果;结果取决于行为,行为受意识控制,这只是其理论演义的过程,但在具体案情推理的过程中,应从意识推断出行为,再由行为推断出其产生的实然性结果,经过逻辑推理的结论应排除合理怀疑且具有唯一性;如果从相反的方向进行推断,则由结果所推出的目的则具有多样性。例如,对于一起杀人案件,报复(意识)——杀人(行为)——分尸后抛尸(结果)。但是,产生杀人这一行为目的来源,不一定是出于报复,也有可能是其他的目的。对于一般的杀人分尸案件,杀人现场多数情况是分尸现场,因为行为人在精神极度紧张和恐惧的情形下会立即分尸,以便于掩埋或转移尸体(依据“远抛近埋”的观点)。①郑岩, 张利民. 浅析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J]. 辽宁警专学报,2011,(1):62-64.抛尸现场范围一般以杀人现场为中心的扇形或“一”线形分布,而且作案人多为与被害人较为密切的关系。因为人是社会中的人,其人格特征和行为举止或多或少地会受到其生活的周围环境的影响。根据“小世界”理论,人际关系的复杂性也是导致行为人产生各种犯罪心理的诱因之一,比如与某人的关系由好变坏或因为金钱利益纠葛等都会使行为人产生敌视和不满情绪,这种情绪的不断累积就有可能导致行为人产生杀人动机。余先虎先生提出的犯罪行为关联分析方法,把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数据库作关联规则进行挖掘,挖掘的目的是获得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从而辅助警察决策。②余先虎. 犯罪行为关联分析研究[J]. 宁波工程学院学报,2013,(3):36-40.对于惯犯和累犯来讲,其作案手段和方式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具有相似性,所以通过其行为的稳定性在一定的地域进行关联是串并案件的合理依据。
卢兴亚和卢胜铁认为,犯罪现场行为分析是侦查人员根据犯罪过程的现场、行为、心理之间的信息互动转移原理,以现场行为为研究对象,在现场重构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犯罪分析的相关理论与经验,分析案件中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对犯罪嫌疑人综合塑形,以明确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为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所犯罪行提供依据的侦查方法。③卢胜铁, 卢兴亚 犯罪现场行为分析及其在侦查中的作用[J].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犯罪现场行为分析主要是通过对犯罪现场照片、验尸报告、尸体照片和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冲突关系等的法庭科学证据的研究,重建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的行为过程,并根据现场特定的痕迹物证推断出行为人的身体特征、社会特征以及目的动机。关鹏教授提出了犯罪现场分析中的行为节点分析法。所谓行为节点分析法,是指现场分析人员依据现场勘查材料以及技术检验结果,在思维上对现场出现的各个节点进行捕捉、确认和连接的方法。由于这种方法是围绕节点展开实施的,故称作行为节点分析法。其运用的基本思路就是以节点为思维主线,依据现场各种材料对节点进行捕捉、确认后,运用一定的思维方法并利用实验室检验结果,将节点进行合情(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符合生活常识、常理和有关学科的原理)的连接。④关鹏. 犯罪现场分析中的行为节点分析法[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106-114.
现场分析就是根据现场的物证再现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前后的行为过程,但有的物证痕迹反映出的行为人心理支配下的行为并非都是犯罪行为,且现场中还会出现被害人和知情人的行为。
1.犯罪现场中的犯罪行为包括行为的内容、方式和过程。行为内容往往决定行为性质,①王进, 李校星. 行为分析在犯罪现场勘查中的应用研究[J]. 今日南国旬刊,2010(8):173-174.行为方式往往能体现出犯罪嫌疑人对现场的了解程度,是区分熟人作案还是陌生人作案的依据之一。行为过程主要包括其来去路线、现场出入口及犯罪行为的先后顺序以及其关系。行为过程能反映行为人的心理及其个人特点,比如是预谋作案还是临时起意。对于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后是直奔目标还是经过翻动,前者可能是熟人盗窃,而后者可能是普通盗窃。行为人的行为并非都是犯罪行为,也有非犯罪行为。非犯罪行为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实施的与犯罪无关的行为,比如吃受害人家中的食物、坐在沙发上休息等,还有犯罪完成后的附带行为。区分和研究犯罪行为人的非犯罪行为,也是了解其作案心理的途径之一。
2.被害人的行为、知情人的行为和执行公务行为。犯罪现场中除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外还包括被害人的行为、知情人的行为和执行公务行为。被害人在现场有遇害前的行为,也有在遭受侵害时的自救行为。知情人是指存在于犯罪现场既不是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又不是受害人的行为且与案件无关的行为,知情人包括报案人、举报人、案发目击证人等。执行公务的行为是指在接到指挥中心的指令后最先到达现场的民警对现场所采取的保护行为以及现场勘查人员进行勘查现场的行为。在进行现场分析时应区分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和上述三类人员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必然与其罪过心理相一致,不是在其罪过心理支配和控制下完成的行为都不是犯罪行为。现场分析是围绕犯罪行为而展开,而不是指向非犯罪行为。
立法者将某些行为规定在刑事法律条文中,是因为这些行为本质上侵犯了法益,危及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或物权,破坏了社会秩序,打破了社会稳定的格局,并且该行为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程度。单纯地处罚该行为或者行为主体都是片面的,无论处罚哪一方面,最终都是通过对行为人的一般预防或特殊预防作为重点,也就是将处罚行为和行为主体统一起来,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立法者把在罪过心理支配和控制下实施的行为作为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因为任何人不因思想而获罪,所以只有将罪过心理通过行为反应出来才能判断其主观恶性。因为目的和动机的多样性,所以排除从损害结果去推断行为人的罪过心理的路径,应通过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推断行为人作案的全过程,再判断其罪过心理,最后由其损害后果来决定其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行为为中心的犯罪现场分析避免了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嫌疑,也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犯罪行为”——“罪过心理”——“损害结果”的逻辑关系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中心主义、心理学、社会学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犯罪行为这一能反映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又能被观察和被测量的客观实在,是我们分析案情的原点和起点,不能本末倒置。因为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上述逻辑关系能较好地推导出合理的结论,排除行为人的非犯罪行为和其他人的行为,以客观反映出来的行为去寻找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要求,所以犯罪现场分析应以行为为中心去发现案件事实与真相。
五、犯罪现场分析与现场重构的关系
现场分析把科学地现场重构和侦查活动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和推理,以便指导侦查人员的下一步工作重点,明确侦查范围和方向。现场重构是对现场理性认识的客观真实再现,现场分析是基于现场重构的深层次的感性认识。在侦查活动中,现场重构是进行现场分析的基础,现场分析是对现场重构的发展和延伸,两者相辅相成,又相互支持。现场重构的主体性质是客观的,而现场分析是主观能动性与客观性的科学、艺术的结合。真实的现场重构有助于对现场分析的深入,而现场分析与侦查活动搜集的有关信息也可以反作用于现场重构,使现场重构在螺旋式循环中更加客观地再现案件的真实。当案件的侦查陷入僵局或产生较多的矛盾点时,可以在现场重构的基础上重新审视现场分析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现场重构得到的某些结论可以成为侦查破案、事件定性、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
在现场分析阶段,随着侦查活动的进行,会有案件相关信息的充实、补充以及科学鉴定结论的得出,此时可能会呈现两种截然相反的情况:一是各种类型的信息综合证明了现场重构的结论;二是各类信息与现场重构的结果产生了矛盾或存在差异,那么就有必要对案发现场进行复勘与实验,在此基础上对犯罪现场进行再重构,以使原先的现场重构更趋完美和客观,为犯罪现场的再分析提供更多的依据。
犯罪现场的虚拟重构可以分为现场的整体重构和部分重构,部分重构又包括个体重构与局部重构。个体重构法就犯罪现场上某一痕迹或物质的形成与最终变化结果的重构。局部重构法是对某一物质实体或某些物质实体在犯罪现场环境条件下的形成与最终变化结果的重构。整体重构是在对整个犯罪现场进行勘验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再现犯罪现场上的物质和实体的存在与变化的过程或结果。
因此,现场分析与现场重构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其联系主要在于,现场分析通常包含有初步的现场重构,现场分析的某些内容与现场重构有所交叉、重叠。对于犯罪过程的现场分析,常常又是现场重构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初步的现场重构;现场分析的方法与现场重构也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二者都注重从现场的客观实际出发,以现场痕迹、物证以及获取的其它有关犯罪信息为依据,都要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乃至直觉、猜测和想象力等;从思维进程上看,现场重构往往以现场分析为基础,但又不囿于现场分析的认识,而是在此基础上继续向纵深发展,得出更具有确切性的结论。二者的区别在于,从时空范围看,现场分析是在现场勘查结束后随即进行,是在现场附近以“临场会议”的形式进行,持续的时间也较短暂,而现场重构则不一定是在现场勘查结束后进行的,有时甚至可能是在现场勘查结束后若干天后才进行的,且持续的时间也往往较长;从二者的内容看,现场分析涉及的内容较为宽泛,几乎涵盖了案情分析的方方面面,而现场重构的内容则相对集中,通常是对“现场上发生了什么”和“它是怎样发生的”进行研究;从科技含量上看,现场分析尽管有些情况下也邀请一些领域的专家参加,但主要依赖于进行现场勘查的人员,而现场重构则更多地依赖于物证技术专家以及其它有关的科学技术鉴定部门,需要比较充分地利用物证技术特别是物证的实验室检验结论,因而现场重构比现场分析具有更多的科技含量和更强的科学支撑性。如果说现场分析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经验描述的层次上的话,那么现场重构则远远突破了经验描述的层次而进入了依靠以物证技术为代表的法庭科学进行“科学论证”式的方法层次。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场分析是粗放型的现场重构,而现场重构已具有精细化的特点,其科学程度也更高,因而得出的重建结论也更具有可靠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现场分析和现场重构两个概念不能互相替代。一方面,现场分析过程中对相当一部分内容的推断不具有重建的性质,所以现场重构的问世,并不意味着现场分析就此结束;另一方面,从现场重构持续的时间、所探讨问题的复杂程度、对专家及实验室的依赖程度等情况看,已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现场分析,所以现场重构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2)现场分析和现场重构密不可分,互有交叉。一方面,简单的现场重构应视为现场分析的题中应有之意,视为现场分析的有机组成部分,此时现场重构应看作现场分析的一种具体方法;另一方面,复杂的现场重构必须以现场分析为基础,它往往与现场分析同步开始,在现场分析结束时又继续向纵深进展。
六、结束语
犯罪现场的分析与重构是对传统刑事侦查理论体系的深化和丰富,它继承了传统刑事侦查理论体系中的合理内容,剔除了原有的现场分析中的主观成分,有利于在实际侦查工作中对现场的主、客观因素的划分与界定,对我们在新时期信息化和大数据背景下构建“智慧刑侦”工作有着广泛的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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