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现实困境及应对策略
2018-05-14郭婉绯
郭婉绯
摘 要:当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存在办学思维固化、机制不健全、管理结构难以调整、办学资产难以评估等现实问题。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多方合作,突破思维局限;健全体制机制,做好顶层设计;保障主体权益,调整管理结构;科学评估产权,确保合理收益。
关键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37(2018)04-0052-03
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现实困境
(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思维固化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探索必须要以科学先进的理念为指导。目前,整个社会尚未对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形成共识,高职院校和相关行业企业之间的观念尚未达成一致,落后保守的思维方式成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推进过程中的绊脚石。第一,作为职业教育主力军的公办高职院校“去行政化”程度不高。公办高职院校在全国高职院校数量上有着绝对的优势,可是将其当作发展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突破口并非易事。公办高职院校中,领导干部有着行政级别,教职工有着事业编制,在对待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上顾虑较多,甚至觉得没有必要。这会导致公办高职院校在未来发展中活力缺乏与竞争力,也会影响对混合所有制办学有所期待的部分教职工的工作热情。第二,作为混合所有制办学接受程度较高的民办高职院校更看中“决策权”。民办高职院校为了自身的发展,更愿意接受混合所有制办学,更容易接受来自国有的、集体的资本投入。这些资本一旦投入,民办资本的股比势必会降低,随之而来的是学校相关事务“决策权”的降低,这恰恰是民办高职院校的顾虑所在。第三,作为混合所有制办学参与主体的企业、行业组织不愿意“趟浑水”。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只有在社会资本的参与下才能够真正取得实效。但是,企业、行业组织参与办学的认同度不高,对自身肩负的社会责任认识不足,认为教育是学校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某些企业出于对利益的追逐,投资的衡量标准往往是能否迅速“赚钱”,由于投资办学短时间内无法直接收益,当然不在企业投资考量之中。
(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机制不健全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管理工作与教学工作的有序展开需要各办学主体的协调一致,形成合力。但是办学主体由于性质的不同,利益去向、价值诉求各有不同,其行为方式需要机制的约束。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的权利”[1],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提供了探索和改革方向,但没有强制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完全配套跟进。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办学充满许多模棱两可的地方:第一,混合所有制办学主体在学校治理方式上无法达成一致。混合所有制办学因为自身的特殊性,既无法仿照公办院校的运行方式,也无法仿照民办院校的运行方式。各办学主体之间既没有相互协调的机制,也没有相互制衡的制度,因此混合所有制办学必须建立一套符合自身运行的特殊的高效合理的机制,而不是目前这种趋向于混乱、目的不明的机制。第二,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法人属性尴尬。在我国,公办高职院校是公益性质的事业法人,民办高职院校有着“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属性,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因其介于公办与民办之间,其法人属性并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如何依法治校就变成了空谈。参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股东,其自身利益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确保,法律风险增大。
(三)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管理结构难以调整
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是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创新和改革,相应的其管理方式也应该不同于公办院校和民办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产权并非单一,管理结构必须与之相适应。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同时,生成一种具有一般性的管理结构方案并不容易。首先,关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性政策已经出台,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具体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国家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尤其是涉及办学方式中学校事务决定权如何明确,资产權益如何保障等问题。其次,规范混合所有制办学管理结构的法律法规并未出台。对于经济体的经济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加以规范,对于教育主体的教育教学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加以规范,对于跨领域的行为,尚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最后,混合所有制办学各主体的办学目标不尽相同,在管理过程中,想要协调各方利益、满足各方需求,成为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
(四)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资产难以评估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必须对学校资产进行科学的评估,才能使各股权方明确各自产权,对所有资产的归属有着清晰的界定,以促进此种办学方式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特点在于产权结构的非单一,必须保证其结构的合理才能使得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优势得以发挥。办学过程中的各种资源能否转化成产权,多大程度上转化为产权,如何转化为产权,都需要科学的评估,明确产权的份额和所属成为管理结构调整的经济基础。但是在实际办学操作过程中,科学合理的评估产权成为了难以跨越的障碍,很难有效推进。首先,高职院校不是企业,教师不是产业工人,学生也不是生产出来的产品,各类资源都涉及教育教学,把这些资源要素抽离出来进行评估定价实属不易。更重要的是高校因其学校的属性,更多的资产是无形资产,想要对此科学的评估又满足各股权方的利益诉求难度很大。其次,由于我国高职院校公益事业属性,办学过程中的投入与产出从来不是政府和主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对于办学过程中产权如何明确几乎没有研究,也无经验可以借鉴。最后,高职院校想要发展混合所有制办学,从社会引入的不仅仅是资金,更多的是知识、技术与管理手段,如何对这些要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确实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高职院校发展混合所有制,就是为了推动职业教育的市场化,资产难以评估,产权就难以明确,在市场中交易中就会遭遇不畅,想让更多的社会资本更多更好地参与到混合所有制办学中来并非易事。
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解决现实困境的对策
(一)协调多方合作,突破思维局限
推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必须协调好各股权主体的相关权益,必须突破原有的思维局限,使得政府、学校、企业能够在各自发挥自身作用的同时形成合力,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首先,从政府角度来看,各级地方政府和高职教育的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混合所有制办学对高职院校发展的重要意义,应引导并支持其发展。其次,从高职院校的角度来看,各高职院校应该懂得资本的多样化是促进教育市场繁荣的条件,混合所有制办学是教育市场化的必然趋势。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要求学校的发展必然走上混合所有制办学之路。最后,从企业的角度上来看,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该提高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响应政策的号召,积极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使企业的社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该用发展的眼观看待事物,混合所有制办学也不可能短期内收到回报,但是随着办学体制机制的建立健全,一定会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回报。
(二)健全体制机制,做好顶层设计
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办学不是某一主体可以独立完成的工程,而是需要各种主体参与的系统工程,必须做好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各方面工作,集中优势资源,全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首先,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夯实法理基础。在规范高职院校办学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尽快修整与混合所有制办学不相适应的条文条款,删除阻碍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条文条款。另外,针对当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中出现的现实问题,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做出规定和规范。其次,完善激励政策机制。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应该在政策倾斜、财政扶植上多下功夫,从物质的层面更多地完善激励政策。如给予企业一定的额度的免税或税收补贴,对引进人才给予户口、住房优惠、奖励贴息贷款等。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胆子再大一点,步子再快一点”,凡是没有明令禁止参与办学的社会资本均可以与之合作,消除来自制度、体制的障碍与阻力。最后,推进试验机制,积累经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提出并没有多久,想要获得经验只有靠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各个地方可以通过试点办学的方式,结合自己地区的优势,形成各自特殊的经验,总结自身的教训,再在此基础上形成一般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办学模式。
(三)保障主体权益,调整管理结构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基本特征在于办学主体的“混合”、资本的“混合”,其管理结构也必然是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调整管理结构,使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更加完善,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构建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院校管理结构。混合所有制办学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这些主体都应该成为董事会成员,如教育主管部门代表、资方代表、院校领导等,除此之外,教职工和学生代表也应成为董事会成员。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高职院校,日常事务管理应由校长负责并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则负责需要决策的重大事务。另外,院校的管理结构是多主体共同参与,那么評价体系也应该是多维度的,应该注重过程的评估。其次,构建第三方独立机构监管体系确保每项工作公开透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不仅要实现办学的社会效益,也要实现投资方的经济效益,各项工作应该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经得起反复推敲。对于办学各项指标是否达标,各项事务是否经得起反复推敲,需要第三方独立机构实时监管,定期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估。
(四)科学评估产权,确保合理收益
混合所有制办学,必须保证社会资本在办学过程中的合理收益,在实际操作层面,科学的评估产权并加以保护是保证合理收益的基础。因此,科学评估产权,确保各产权方的合理收益,成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必须解决的问题。首先,尽快健全科学的产权评估机制,以推进混合所有制办学产权的保护。其一,必须公平公正的评估产权。对待产权,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产权,都应一视同仁,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评估。其二,必须对产权全面的评估。科学评估所有类型的资产,而不仅限于有形的资产,无形资产也应该得到同等保护。其三,对产权的评估应该依法进行。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确保产权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推进制度建设,确保产权评估工作有法必依。其次,尽快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以确保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各方收益。社会资本参与办学有着一定的收益预期,如何满足合理的收益预期,是混合所有制办学必须解决的问题。高职院校本身是应用技能型高校,主要教学内容具有非常强的实用性,这种专业技能型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转化为收益的。与产权单一的高职院校不同的是,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收益是各方分享的,政府、学校、社会资方在办学过程中进行优势整合,不仅能满足各方合理的收益预期,还能推进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EB/OL].(2014-06-22)[2018-09-13].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6/22/content_8901.htm.
[2]潘锡泉.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基础、悖论及破解之道[J].现代教育管理,2018(4):88-92.
[3]李永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现实意义、困境与对策[J].教育与职业,2018(1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