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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018-05-14郭娟庄伟

丝路视野 2018年15期
关键词:债权人

郭娟 庄伟

【摘要】新公司法改资本实缴制为资本认缴制,在有利于公司设立的同时,也给债权人保护带来巨大的挑战。本文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作为出发点,针对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分别从信息披露制度、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催缴出资期限机制和公司信用机制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司;债权人;资本认缴制

一、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我国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资本的出资方式和缴纳方式均不再由法律做强制性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公司认缴制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成熟

原公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有法定的义务承担对外披露信息和公开公示相关财务信息。對于其他公司而言,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这就导致有些公司的债权人难以知悉这家公司的真实财务情况。而新公司法仍然没有涉及这个方面。2014年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于公司信息的披露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美中不足的是,该条例只是规定企业有自主公开的权利,仍然不具有强制性。

(二)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不合理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在实践中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案例少之又少,缺少法律实践根基,导致法官在审理时很难把握,增加了操作的难度。首先,如何来判断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新公司法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股东可以注册一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显著不足难以认定。其次,新公司法对出资期限没有限制,从而难以说明股东滥用了公司的独立人格。最后,从举证责任上来说,债权人难以掌握证据,处于不利地位。

(三)出资催缴期限不健全

新公司法取消了认缴期限,由股东约定出资期限,不免会导致一些公司认缴出资期限过长的问题。甚至某些无赖公司注册资本非常高,然而其实际缴付的数额却很少。当这类公司资不抵债,且已经不具备经营能力的时候,债权人并没有立即请求股东提前缴付出资的权利。

(四)信用体制的不完善

公司信用制度是指法律对公司信用的设立与安排,其目的在于减少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为公司创立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信用制度缺失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有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及先缴纳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其次,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有不少上市公司利用资产重组来牟取暴利以及内幕交易等不诚信的行为。

三、公司认缴制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要披露出资信息,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认缴资本的出资期限以及公司的资产信息。另外,公司的信用信息也需要适当披露,特别是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应该不断进行调整,重视公示信息的完整性,不仅仅有公司设立的登记信息和年度报告信息,还应该有公司注册资本增减等动态信息。在认缴资本制度下,政府应当鼓励公司自主披露,法律应当强化企业披露义务,从而保证信息的透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完善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在新的制度下,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应该在于公司现实中存在的资本多少,主要考虑公司现实中拥有的资本是否能够承担得起其所要从事的业务风险。此外,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举证责任,而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情形多是公司的内部信息,公司债权人一般难以掌握,明显对债权人不利。

(三)完善催缴出资期限机制

认缴出资催缴机制指的是当公司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公司与公司债权人都可以请求股东依照约定履行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诉请法院判决股东依法履行义务,而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未缴纳出资的义务,无论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时间是否到期。但是,站在债权人的角度考虑,认缴出资催缴制度必须前置,换言之,法院对公司没有经过内部催缴程序的诉讼行为,不予受理,只有公司催缴股东出资的时候,股东还坚决不履行出资义务,此时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股东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应予以受理。通过出资催缴机制的完善,从而确保公司资本充实。

(四)完善公司信用机制

公司能够承担债务的能力取决于资产。必须完成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构筑以资产信用为核心的公司信用体系,才能真正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新型的公司信用机制下,还要强化失信公司的惩罚机制。如果公司违反信息公示义务,就属于失信行为,应加强处罚力度,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进一步健全失信的惩罚机制,还需要社会大众的监督和举报,政府部门做好公众查询和举报的渠道,来共同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赵旭东.资本真实与验资存废[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07).

[2]玉文磊.认缴资本制下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J].法制博览,2017(06).

作者简介:郭娟(1981.08—),女,湖南长沙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庄伟(1977.03—),女,湖南株洲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市场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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