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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018-03-30李哈拿

现代交际 2018年24期
关键词:民事权利

李哈拿

摘要:民法的本质是权利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以权利为本位,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一系列的权利,“法不禁止即自由”就是民法精神的彰显。若民事主体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如果不对权利加以限制,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民事权利的潜在受害者。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内容散落于法律规则之中,体现了法律对民事活动加以适当引导的倾向。作者主要就四点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了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历史沿革和法理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三种主要的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第三部分即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的性质和功能,第四部分即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禁止权利滥用 民事权利 法律效果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4-0046-03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概述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被称为权利正当性原则,这一原则是从对所有权的限制发展而来,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31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态度转变,《民法总则》较《民法通则》新增了关于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部分,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根据史尚宽先生的主张,权利滥用即超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之权利行使。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很少有法官援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一旦适用,肯定代表着私权利、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能否受到应有的保护,在法律面前平等对待。但不可否认的是,此项原则必然带有自身的局限性,法条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为适用带来困难。因此,作者在这里也试着通过研究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得出了以下看法:

权利滥用应具备以下四点:第一,权利人享有合法的权利。此种权利是正当的、合法的,权利人原本就拥有,若其行使权利也是合法行为。而且权利人一旦超越了权利应有的目的或社会所容许的范围,对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都将造成损害。第二,权利人有行使权利或与行使权利相关的行为。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也是从正面要求权利人行使权利应当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以合法的行使方式才是真正维护权利人自身的利益,同时也是维护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若违反之,权利人有可能触及刑事范围,构成犯罪行为。权利人行使权利过当,就会成为不公正、不公平,即成为权利滥用。第三,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具有故意或过失。这种主观心理状态系权利人明知其行使权利的结果会损害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發生。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主要心理状态就是故意,其由两种要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第四,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或可能造成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权利滥用所造成的损害是指损害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是对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从法律规定的内涵上可分为外部限制和内部限制。外部限制即权利均有外在边界,权利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边界之内行使权利。一旦权利人超越了外部限制即属于“无权利”状态,例如,虽然每个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如果这一权利遭到了滥用,如利用其言论攻击、侮辱、诽谤他人,或在社会中引起一定的恐慌,则超越了权利的界限。内部限制即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边界之内行使权利,亦须遵循一定的度,权利人需要在度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这样才是真正符合民法的精神和宗旨,但权利的行使一旦突破了自身的内部限制,就有可能从权利的正当行使开始转变为权利的滥用,例如,一栋楼中的某一位业主将其房屋擅自改造成冷冻仓库以供商业用途,导致其上下楼居民的墙壁结冰,房屋噪音大,这就突破了权利的内部限制。在如何确定内部限制的程度、内容时,应当从法律的一般原则乃至法律精神中寻求正当化的基础。

二、滥用民事权利的类型

研究滥用民事权利的类型,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学习和研究,同时从全局出发,若想规范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一定注意要扩大对滥用民事权利的类型的理解。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抽象性,在内涵与外延上同时具有不确定性,属于概括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这一原则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具体适用中也很难把握,因此理解这一原则须结合个案,运用价值判断将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具体化,方便进行学理上的研究。现今的民法理论已将具体化的研究成果类型化,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行使权利的行为。

(一)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

一般而言,权利可以被认为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一部分利益,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用益物权、知识产权、担保物权,等等,因此在法律上当权利人行使权利时,若他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这是被允许的,如果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或怠于行使权利的结果,使自己所得的利益极少,而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所受的损失极大,可推定为权利人是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的。通常情况下,权利人行使权利是为了实现和保有自身的利益,因此当权利人行使权利或怠于行使权利的结果对自己意义不大甚至不利于自己时,采用客观的利益衡量来看,推定权利人为滥用民事权利。

(二)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系满足人们的需要、促进社会生存、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必要秩序,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因为权利的行使不仅关乎个人,还将影响整个社会,只有正当、合法行使权利才是被法律所允许、公众所接受的,每个人的权利也能得到应有的法律和社会的保障。行使权利的前提是遵守法律,并且需要符合民法中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也就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若权利人行使权利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导致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此时将限制、剥夺个人权利的行使即为禁止权利滥用。

(三)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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