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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入法探讨

2017-05-05张桂云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2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保护

摘 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诚信益发成为公众理应遵循的准则,也是社会理念正常前进的基础。但目前的现实是部分公众事件严重引发诚信危机,而诚信危机引发社会恐慌,必须根治。诚信危机的根本原因是法律诚信缺失。解决诚信危机的根本途径是构建法律诚信。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权利保护的最高原则,是民事权利保护的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标准。只有以民事权利保护为宗旨,将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入法,才能依法解决诚信危机的法制之路。

关键词 诚信危机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 保护

作者简介:张桂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科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410

诚信,是人所共知的一个道德范畴概念,一般表现为日常行为的诚实和人与人之间正式交流时信用状态的并称。所谓的“诚”,就是真实和诚恳;“信”,一般被认为是信任和证据。总体而言,诚信,就是诚实没有欺诈,行为人信守诺言,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诚信是中华民族古来已有的传统美德,千百年来也传下无数佳话,更是炎黄子孙引以为自豪的优秀品质。但当前社会上,一系列违背诚信原则的公众事件披露于媒体,引发了严重的诚信危机。如何应对解决这种危机,是必须高度重视的法律问题。

一、诚信的表征及其评价

(一)诚信危机引发社会恐慌

当前,诚信危机蔓延至社会各个角落,已是事实,并非耸人听闻。古代有周幽王的烽火戏诸侯,近年来有南京彭宇等典型案件,极大争议的背后,老百姓已经普遍感到了危机。普通民众激愤抨击的同时又无奈感叹身在其中,无以逃遁。专家学者纷纷研判,诚信危机已经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及基本权利的维护;已经影响到文化及经济的建设和发展,甚至引发重大事件引起社会恐慌。从日常生活,到基本权利维护;从平常交易,到经济交往;从针头线脑,到资本交易;诚信危机无不令人提心吊胆。揭露诚信危机不是本文重点,笔者也不再一一列举。但,诚信危机必须要得到根治。解决诚信危机,使日常生活及经济交往让人踏心,是本文追求的目的。探究解决诚信危机的途径,是本文主要关切的内容。

(二)诚信危机是历史及经济发展遭遇的劫难

历史上讲诚信的礼仪之邦,为什么遭遇诚信危机呢?诚信危机的实质原因是什么?简要分析如下。

第一,传统道德意义上的诚信是个人主义的诚信。不言而喻,道德意义上的诚信,自古立说著书,汗牛充栋。然而,传统道德意义上的诚信观念,主要表现出宗族伦理色彩。宗族诚信观念以家庭和个人为中心,人们只对自己的亲朋好友可以讲诚信,对所谓的外人则可以不讲诚信,是人情式的诚信。这种诚信反映到日常生活中就不是一种普遍主义的信任和信用关系,而是一种个人主义的信任和信用关系。

第二,传统交往意义上的诚信是熟人主义的诚信。社会随经济发展转型。在高速发展的陌生人市场经济到来之前,我国长期处于熟人自然经济阶段。所谓“熟人好办事”。不论是买卖、工作、维权等,无论是于私、于公的所有交往,无不找熟人办理。这是缘于对陌生人的不信任。上述这两种观念对我们今天生活的影响非常深刻。可以引证这样一个现状,无论是孩子上学、毕业以后找工作,因为民事经济纠纷打官司,每个人的第一印象不是规定和法律,而是要找个熟人;甚至生病到医院,也一样要托人看个“靠谱”的大夫,避免“上当”。事实上,这完全就是这种状态的直接表现。

现如今的经济生活,完全是高速发展的陌生人市场经济,一天一变,每天面对的是新的陌生人。致使还停留在自然经济交往中的熟人无所适从;也给唯利是图者创造了面具后肆无忌惮伸手的机会。发展经济就是赚钱的错误导向加上规矩的缺失,纵容了不讲诚信反而获得高利的观念及行为。诚信危机就此爆发。

第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至今,与之相适应的规矩却严重缺失。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与之切合不适。诚信危机的爆发实际是与之相切合的法律诚信完全缺失造成的。

第四,诚信危机是法律诚信缺失。市场经济社会所讲的诚信,是法律契约的构建,是社会制度的规范;与市场经济相切合的法律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一种标志。是讲诚信者与不讲诚信者共同服从的规则。传统道德及交往意义上的诚信不能够完全解决市场经济中存在的不讲诚信问题。所以必须构建与之相切合的法律诚信。

传统上靠意识形态灌输或者道德说教的手段,都不足以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建立一种有效的社会秩序。而法律作为一种具备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其效力除了自愿遵守外,还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得到保证,这也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一个本质区别。

二、诚信危机的解决与思考

(一)基本的原则

社会诚信体系由政务诚信、商务诚信、个人诚信等共同组成。其实质是基本权利保护体系。诚信危机是讲诚信者的基本权利受到了不讲诚信者行为的侵害;并且现有体系不能保护诚信者的基本权利,更不能惩罚不讲诚信者的侵害行为;并使之变成诚信者。解决诚信危机,构建法律诚信,也就是诚信入法,是从上至下解决诚信危机的最佳途径,是关键所在的本质问题。

我们所期待的理想的体系应该具备如下功能。如果市场中出现欺骗或失信行为,该行为将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处理的結果必然要严重影响欺骗者、失信者的经济及其他利益,让欺骗者、失信者受到惩罚,甚至使他终身失去市场主体资格。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迫使那些不讲诚信者不得不回到诚实信用的人间正道上来。

(二)法定的必要

道德作为基本法律渊源入法,历史早已有之,诚信入法就是最好例证。不论是主观诚信还是客观诚信,民事立法早已成为帝王级原则。其用以规范行为人的主观价值取向及客观行为。但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及适用不具操作性,致使无法明确适用这一条款惩罚不讲诚信者的侵权行为。就保护民事权利方面,诚实信用原则遭遇悬浮之困,只能作为口号束之高阁。问题在于原则的细化不够,过于笼统,相对应的救济条款和责任条款规定明显缺乏。因此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重要问题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应得到有效的确定。

诚实信用原则一般性的涵义是具有道德意义的法律标准,它也是一个排除器,其功能在于排除一系列性质各异的恶意行为。诚实信用的反义词是恶意背信。恶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隐瞒真实意思表示、未充分披露身份或行为真实事实、恶意诈欺虚假陈述、故意违约、规避履行义务、滥用权利等行为。与此相对照,诚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充分披露重要事实、完全履行义务、不滥用权利、合作勤勉的行为、有正当理由的行为、公允地解释合同等行为。

(三)内容之概括

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标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完全履行披露、告知义务,不得隐瞒真实意思表示、虚假陈述;保护弱势一方权益,不得滥用优势地位获取非分利益;维护交易平等,不得恶意欺诈获取非法利益;合理合法享有、取得、利用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严格履行义务,尽善良管理人义务,不得侵害相关方权益;以有利于交易完成的目的解释合同条款,不得反言、规避责任和义务;全面履行随附义务、协助义务,不得增加相关方履行负担;以合作、勤勉为要求履行义务,不得懈怠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其它恪守诚实信用标准的享有或取得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等。

诚信危机的根本原因是法律诚信的严重缺失,恰恰当前的诚信立法存在严重缺陷。要想根本解决诚信危机,建立完备的诚信法律体系是必由之路。诚信危机的直接后果是对基本权利的侵害,造成基本权利的利益损失;并且救济之路不够平顺。民法是权利保护的母法,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保护权利的最高要求。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入法,丰富诚信立法,使得基本权利救济保障有法可依。只有使这一道德范畴的规范具有法治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诚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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