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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的行动逻辑与启示

2018-02-22方绪军王屹罗瑜

职教论坛 2018年10期
关键词:职业教育

方绪军 王屹 罗瑜

摘 要: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的实质是由应用理论向生产力转化的过程,内隐性的知识成果转化为外显性的技术应用的过程,同时也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有效抓手。从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的政策引领、利益驱动以及知识势差所构成的三维驱动模型逻辑出发,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中应遵循行动目的、行动载体、行动路径以及行动评价等内在的行动逻辑。在此基础上,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凸显出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等行动逻辑的启示。

关键词: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行动逻辑

作者简介:方绪军(1982-),男,黑龙江大兴安岭人,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政策与法规研究所讲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学、课程与教学论、教育政策学;王屹(1962-),男,河北张家口人,广西师范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院院长、广西职业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东盟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理事会秘书长、博士生导师、二级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职业教育研究方法、东盟职业教育;罗瑜(1977-),女,四川广安人,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教育政策学、职业教育学。

基金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广西职业教育研究专项课题“广西职业教育学生培养标准研究”(编号:2016ZZC002),主持人:周旺;南宁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职业教育课程标准开发研究与实践”(编号:2018JG54),主持人:方绪军。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8)10-0121-06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新要求和任务。为了落实十九大的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中明确提出:“用10年左右时间,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总体形成”。随后,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则是为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提供了具体的方向与路径。《办法》的出台,不能仅仅视其为一个孤立的文本,而应该将其与《报告》和《意见》联系起来,这意味着,“报告—方向”“意见—路径”“办法—措施”是环环相扣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逻辑链[1]。因此,从职业教育学科语境下来看,“产教融合”是校企合作的逻辑目的和价值归属,“校企合作”是产教融合的实施载体和主要内容[2],也是推进产教融合的关键环节,然而以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着“剃头挑子一头热”,校企双方找不到利益切合点,导致校企合作有其名无其实。因此,本研究提出以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为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有效抓手,以此为基础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的三维驱动模型

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是以寻求校企双方利益切合点为基础,由应用理论向生产力转化的过程、是内隐性的知识成果转化为外显性的技术应用的过程。同时也是应用成果反哺知识成果的过程,是双向互动的知识势差效应。本研究通过政策引领、利益驱动以及知识势差三维向度,构建以内驱力为核心的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的三维驱动模型(见图1),以此描述校企合作之间的科研成果转化的内在关系,实现知识的增值,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提供有效的抓手。

(一)政策引领

在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中,政策引领主要是党和国家通过制度化的政策落实技术转化的过程,这是应用理论向生产力转化的间接动因。对于职业教育成果转化而言,政策引领的表征呈现出规范性表征、产权权属表征、方法论表征以及鼓励性表征等形式。从宏观角度来看,政策引领重在从顶层设计角度出发,为职业教育与企业之间的技术资源的流动搭建合作的顶层设计,搭建科研成果形成、交流、转化以及共享的平台,引导职业教育和企业在制度环境中集中人力、财务与物力,实现技术资源在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理配置;从微观角度来看,政策的引领作用包括制度保障、指导实施、权责分明以及行动指南,使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能够在法理的范围内实现有效转化,同时在政策层面上鼓励职业教育科技人员积极参与到科研成果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社会生产力,实现职业教育社会服务的社会属性,因此有学者认为推广科学知识和展示技术创新中的先进效率,无疑是颇有影响力的一个驱动因素[3]。例如,《关于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试行)》《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等政策,都是从顶层设计层面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二)利益驱动

对于任何一个直接或间接参与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利益主体而言,各主体以“利己主义”为行动的利益取向是科研成果转化的直接动因。其本质是在一种利益驱动下并伴随着高度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的科技与经济行为[4]。可以说,如果职业教育缺少了成果转化的利益动机的话,那么职业教育的科研成果转化便不会有可持續性的发展。对于职业教育科研人员来说,利益驱动包括三个层面的利益价值,具体包括社会利益、职业教育利益以及个人经济利益。其中社会利益趋向于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升人类的生活质量,这是科研成果转化动机中最为根本的、理想的境界;职业教育利益则是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的辩证、和谐发展,实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提升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而个人经济利益则是以知识产权为出发点,使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在实现个体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知识产权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

(三)知识势差

知识位势指的是知识主体因为拥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知识而具有能量的状态,同时也表明了知识主体在组织中所处的地位[5]。而知识势差则表示不同知识主体知识位势的差距,学者Ryu认为组织在某专业领域的知识位势是该领域中知识广度与深度的函数[6],换句话说,知识位势促使社会个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而在不同知识场域中利益主体一般包括知识数量势和知识质量势,这便产生了知识的流动。从职业教育话语语境中,职业院校与企业是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关键主体,职业院校在技术研发与人才培养上具有了高技术性知识势差,而企业则具有高实践性知识势差。由此可见,职业院校与企业处于知识势的知识主体,对于知识的不同形态存在着高位的知识势差。正是由于两者存在着一定的知识势差才导致知识由知识势差高的主体向知识势差低的主体流动,因此这也为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了实践检验的场所,同时也是校企合作中职业院校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根本的内生性的动因。从技术性知识而言,职业院校占据理论知识势差高的主体地位,知识流向是从职业院校向企业流动,例如科研成果转化;而企业占据实践知识势差高的主体地位,知识流向是从企业向职业院校流动,例如实训课程、实践性课程等(见图2)。

二、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的行动逻辑

所谓行动逻辑,就是强调职业教育科研成果在转化过程中如何搭建行动的路径,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职业教育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行动逻辑往往包括目的、载体、路径以及评价等四个维度的内在逻辑结构体系。如何弥合职业教育与企业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差异性,我们从逻辑学的内在结构属性出发,深入分析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中校企的行动逻辑,具体包括行动目的、行动载体、行动路径以及行动评价,从而促使科研成果顺利转化为生产力。

(一)行动目的:工具性取向与价值性取向的融合

随着国家大力推进“校企合作、產教融合”办学模式以来,科研成果转化已经成为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从主客体角度来看,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的主体是职业院校,客体是企业,主体与客体之间对于科研成果的取舍存在着目标一致性,但是对待科研成果的利益取向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这也导致其行动目的的逻辑起点存在着一定的不对称性。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独立个体,是以经济利益作为衡量企业的标准,因此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企业首先是要考虑成果与市场之间的切合度,具体包括成果是否可以转化为商品、是否适应市场的需要、是否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呈现出一种工具性的取向。而从职业教育角度出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主要是基于职业院校的技术优势和研究人员的个人兴趣,并且以市场的需求为出发点开展科研活动,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职业教育更侧重于社会利益取向,即科研成果是否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取得社会效益,呈现出一种价值性取向。在校企之间利益取向差异的背景下,校企双方在对于科研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便出现了利益切合点不吻合的状态,导致双方在科研项目的选择、研发方向、转化形式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性,所以校企合作中成果转化难以得到有效地实施。

(二)行动载体:单一化与多样化的选择

所谓“行动载体”是强调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选择最优的实施载体,以实现转化过程中的畅通性与有效性。从职业教育内生性的发展需求来说,“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基本的办学模式,其中校企合作是实现产教融合的基本前提,也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同时,校企合作也是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的有效载体。一方面,职业教育具有跨界属性。这种跨界性要求职业教育办学要秉承开放的办学视野,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基本办学模式,体现出职业教育办学的根本属性;另一方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也是科研成果转化的有效抓手。科研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并不是职业院校的“独角戏”,而是建立在校企合作基础上而开展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校企合作为职业教育科研成果选择提供可行性的方案、为科研成果的研发提供技术性的协作、为科研成果的实验提供试验场所、为科研成果的转化提供广阔的市场。可以说,校企合作是科研成果转化的根本保障。但是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校企之间对于科研行动载体却存在着单一性与多样化的问题。对于职业教育而言,校企合作是科研成果转化的最为主要的载体,是科研成果研发与落地的必然选择。而对于企业而言,科研成果的需求则呈现出多样化的选择空间,包括自主研发、代理—委托研发、校企合作研发等。因此,两者针对科研成果转化中不对称的行动载体,职业教育便需要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充分发挥自身技术研发的优势,实现“产”与“教”两者的深度融合与共生,以此增强职业教育技术研发的吸引力,生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离不开我、我离不开你”的融合境界。

(三)行动路径:坚持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行动理念,多维层面保障科研成果的转化

在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行动路径是回答通过哪些可行性路径的选择,实现成果顺利、高效地转化。

1.意识层面:提升职业教育科研人员的认同感。回答“意识层面”的问题,其实质是解决“观念是什么”的命题。为了推进科研成果的快速转化,加快知识流动和技术革新,实现生产力的变革,职业教育需要在意识层面上加强知识转化为技术的认同感。一方面,职业教育要全面掌握社会产业的发展状态,及时回答“市场需要什么”的命题,同时也要为职业教育科研人员提供前沿的技术发展状况,专利的申请与授权,著作权、版权以及商标设计权等知识除外,还需要增强科研人员从事技术改造与革新的意识,从根本上改变技术与市场脱节的问题;另一方面,职业教育要搭建科研成果转化的有效载体或平台,回答“怎么去转化”的命题,职业教育要积极通过校企洽谈会、技术成果展销会、技术下乡、技术进企业等多种形式,为科研人员搭建成果转化的载体和平台,让职业教育科研人员在意识层面上摆脱“学院式”的技术局限,向“实践式”的技术发展转化,实现技术从理论向行动转变。

2.制度层面:产权的法理性与成果转化的制度化相得益彰。回答“制度层面”的问题,其实质是解决“产权归属”的命题。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法学界对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认识[7]。职业教育科研成果的产权问题一直以来是一个模糊的学术概念,从个体智慧劳动付出来看,科研成果确实是属于私权的范围,而在转化过程中的一切风险、收益等都应该归功于个人,而非集体所有;但是从职业教育科研成果产生的场域、载体、媒介等而言,科研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却也属于公权,属于集体所得,同时切不可忽视个体的智慧劳动。在有些地区和国家将知识产权赋予了人权蕴意,虽然这是对知识产权属性的一种理论假设,但是足可以看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例如《世界人权宣言》中“将知识产权作为人权保护,完全是天经地义的事情[7]。因此,在职业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对于成果收益的归属问题以及分配额度有所顾虑,这也是导致在校企合作中产生的成果无法得到实施和转化的原因之一。因此,职业教育应该以法理为依据,厘清科研成果的归属权,并以制度的形式为职业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以实现产权明晰、权责分明。

3.运行层面:管理运行机制与资源保障运行机制相结合。回答“运行层面”的问题,其实质是解决“机制是什么”的命题。机制是机构合理运行和顺利实施的保障,职业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并非静态的状态。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是从职业院校到市场的过程,是从实训室到企业的过程,是从技术工序到生产线的过程,而实现这一转化过程需要职业教育从机制层面上保障科研成果的落地,解决转化过程中运行层面的问题。一方面,可以从“导、管、治”层面搭建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的管理运行机制。职业教育要从科研成果转化的角度出发,职业院校要搭建校企合作的平台,引导职业教育参与解决企业生产中的“真问题”,并且搭建校企合作的管理体系,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高效的管理平台。同时还要从机制层面进一步搭建校企合作的治理结构,实现职业教育科研成果的精准转化;另一方面,可以从“人、财、物”层面搭建职业教育科研成果转化的资源保障运行机制。由知识势差理论可知:职业教育与企业之间形成了互动的知识流动态势,就是从高知识位势向低知识位势转移,即从职业教育向企业流动。因此,职业院校要组织科研人员开展校企合作基础上的技术研发,对于具有前瞻性的、实用性的科研项目给予经费、设备等资源的支持,以保障科研项目可以得到充足的外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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