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下我国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对策研究
2016-11-05张伊雪
张伊雪
摘 要:我国退役运动员越来越多,面临许多问题,而就业情况因运动员从事项目的不同而存在巨大差异。目前,退役运动员就业途径主要包括:政策性安置、自主择业和进入高校继续深造。然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加大对退役运动员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方面的培养,提高运动员在求职过程中的竞争力,已成当务之急。
关键词:退役运动员;再就业;职业教育;法律
退役运动员与体育事业相伴相随,体育事业的发展必然会出现运动员的更新换代。随着时间的推移,年龄的增长和伤病缠身成为运动员不可避免的问题,而这些运动员,就面临着退役这一事实。退役运动员如何再就业,是一个关系到运动员切身利益的问题,也是国家培养运动员所必须正视并妥善解决的问题。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主要通过政策性安置的方法实现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但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意味着,计划性安置的作用将越来越小,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性政策成为了目前退役运动员安置就业的主要形式。如何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妥善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就业问题,直接关系着我国竞技体育的持续发展。
一、我国退役运动员的生存现状
(一)与日俱增的退役运动员数量。我国运动员以平均每年15%的数量被淘汰,假如正好遇到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淘汰率可能达到或超出40%。无论政府机关还是个人企业都在精简职员,而退役运动员因为常年在运动队里封闭训练,缺乏综合素质和专项技能,很难被新的用人单位所接收。
(二)安置情况因运动员从事项目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机制下,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情况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市场开发相对完善和群众接受度较高的篮球、足球、羽毛球、健美操等项目的退役运动员的就业渠道相对广泛,除了进入行政部门、健身俱乐部、社区健身中心等,还可以自主创业。反之,小众项目的运动员在退役后就业渠道则比较单一。
(三)退役运动员的再教育机会有限。运动员自身的文化素质不高也限制了运动员的就业。当今社会对人们的文化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运动员的文化水平明显达不到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水平。现在的运动队仍然遵循这“重训练,轻教育”的老旧传统,这就直接影响了运动员学习文化,使得运动员不能享受到正常的文化培养。在退役后很难找到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根本无法找到工作。虽然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对运动员进行职业教育的文件并下发至各省市,但各省更关注的是运动员的训练和成绩,很少顾及运动员的职业教育。
(四)伤残或疾病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难。在实行计划性安置的情况下,有伤病或者残疾的退役运动员,即便是被纳入安置再就业计划,最终也会因该原因被接收单位退回。伤病较重的退役运动员无法解决自身就业问题,没有主动权,生存发展存在很大的被动性和运气成分。
二、我国退役运动员再就业的制约因素
(一)就业渠道狭窄。由于运动员是一种特殊职业,退役后不能作为下岗职工。虽然国家强调“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就业的渠道,激励退役运动员能够进行自主择业,对建立体育经营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地方各政府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贷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尽快发放营业执照”,但有关部门所强调的凭《再就业优惠证》才能享受小额贷款和减免税收,这就形成了政策脱节,严重阻碍了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
运动员虽然还可以进入大学继续深造,但一方面大学入学的“门槛”过高,并不是所有运动员都能继续学业;另一方面,很多运动员在大学学习只是空有学生之名,真正能学到东西的很少。
(二)管理层重视程度不够。体育管理层对运动员的安置问题不够重视。体育管理层对下级单位的考核主要根据其领导任职期间的成绩,这就造成了单位领导看重的只是在队运动员所创造出来的成绩,长期没有正视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问题。
对运动员的退役和安置工作,教练员并没有清晰的认知,其工资也只由在役运动员的成绩决定,对运动员的训练也只局限于该项目的技能训练,不重视对运动员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运动员从小就在封闭的环境中训练,与社会接触甚少,不了解社会上对人才需求的要求,从而导致了退役运动员就业难。
(三)退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不足。由于我国还没有针对运动员制定专门的社保基金管理办法,体育局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没有可以依靠的政策依据,实行的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无法保障补偿资金的来源。所以,要加快体育商业保险的立法进程,关注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受到的伤害,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即专业运动员无论何时何地只有受到伤害都将得到赔偿。
三、我国退役运动员生存与发展的对策
(一)明确退役运动员的合法地位和身份。从某些方面来
看,我国的运动员其实就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不同于自主投身于竞技体育的国外运动员,我国运动员中的大部分是为了完成比赛任务,为国争光。所以,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问题是一项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正确看待社会公益性在运动员再就业中的性质,有利于通过制度保护的方法使退役运动员参与到社会资源的二次分配中,能够正常充分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同时,它也有利于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一个健全的退役运动员再就业安置的法律保障体系,以法律条文保证再就业机会的平等性,在运动员入队时应签署类似企业招聘的合同,在条款中写明退役后的安置办法,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和约束认真执行。以此为基础,改进退役运动员在维护权利时的司法救济制度,改善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环境。
促进退役运动员就业服务的社会化和制度化,为运动员再就业提供就业指导和免费信息。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中,获得免费就业信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所以政府理应加大推进建立免费的就业服务制度的力度,渐渐缩小收费机构的范围,同时加大对现有机构的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就业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
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按照行业的划分,退役运动员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合法明确的地位。在中国,运动员就业权利的保护基本是通过行政性的规章和条例来实现的,而且大部分只在计划体制下才能发挥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够的缺点便暴露无遗。例如,在我国关于体育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并未对退役运动员劳动就业权的保护作出规定,所以,期望能够在社会保障的制度范围内寻求退役运动员的权利保护,就缺少法律方面的依据。
对退役运动员的身份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退役安置工作中就会存在许多困扰,运动员也不能很好的与社会衔接起来。为了保障退役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退役运动员的合法利益,应当通过法律形式将优秀运动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加以明确,使对退役运动员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保证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退役运动员的安置问题涉及到人事、劳动、民政、社会保障等各个政府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退役运动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他部门对其了解不一定充分,在实际工作中就不可能考虑到其特殊性。这就需要体育职能部门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提高政府部门对运动员安置问题的重视。出台适合各地具体情况的具体措施,也可以为国家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健全退役运动员保障体系,必须建立长期有效的制度,积极研究市场经济如何能够对“举国体制”起到促进和完善的作用。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保障体系;第二,要进一步深化运动员在役期间的文化水平教育;第三,要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招录程序;第四,要进一步拓宽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覆盖范围;第五,要进一步扩大运动员保障资金的融资渠道;第六,要进一步安排好运动员退役后续工作。
(三)完善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立健全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教育制度,是解决运动员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而在完善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怎样让退役运动员的技能可以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而且可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和进化。关于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教育,可以分为职前、职中和换岗培训三个步骤。职前培训可以让退役运动员在就业之前已经拥有一定的专业能力,从而提高其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加就业可能性;职中培训则可以提高已经就业的运动员的工作技术与职业素质,能够逐步向职业化、高水平发展;换岗培训实质上是运动员如何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变换作出适应行改变的重要措施。
同时,职业培训的内容可以以适应经济发展的水平和不同区域的特点为前提,依靠各种不同的职校、企业或这培训机构,以定向定点的方式展开教育培训。此外还需要明确,各种规章制度能够实施的基本保障来自于政府对退役运动员职业技能教育的优先投资政策。政府有责任给运动员提供培训补贴和适宜的教育环境,以保证退役运动员能接受完整的职业技能教育,使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高,增强其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从而可以尽量在同等起跑线上参加社会的就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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