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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健全低碳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机制

2018-02-22冯昌梅

南方企业家 2018年10期
关键词:保障措施低碳经济

冯昌梅

摘 要:低碳经济是指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所展开的技术革新、制度革新、产业转型和新能源开发等等手段,这些手段能够减少人类对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过度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最终实现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保护,创建全新的绿色化经济社会发展形态。在我国国家工农业快速发展但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建立健全的低碳经济法规,加速转变经济发展形势,推动经济产业转型升级是必要的。因此,本文将探讨我国在低碳经济目标发展背景下的财税法律激励机制建设要点,并提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相应保障措施。

关键词:低碳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机制;健全化;保障措施

“低碳经济”这一术语最早是由英国提出,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首次提出这一概念。英国人充分意识到当前人类的能源安全已经受到严重威胁,所以英国已经准备好从自给自足的能源供应时代逐渐走向依靠能源进口的时代。

“低碳经济”概念一经提出,国际社会理论界与实务界也相继掀起了低碳经济发展的热潮,各国都希望提前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与新经济增长点,因此健全低碳经济财税法律相关机制成为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点。

建立健全的低碳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机制的国际背景

2003年,英国发布能源白皮书首次提出“低碳经济”概念,这意味着英国乃至全世界已经全面步入到继工业革命与信息革命后的又一次全新经济发展革命大潮中。而在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后则更加坚定了全球各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在2015年,联合国就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签订了全球气候协定,这也为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有力夯实再次提供保障。而对于我国,自2012年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基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层面提出并确认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政策后,低碳经济在我国的地位与作用也日益明显。2016年,我国正式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与低碳经济联系在一起,希望落实联合国所提出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并深度探讨参与到全球气候治理、能源发展优化以及碳排放标准体系完善的大进程中。目的就是为了尽早实现我国全面的低碳发展目标,并兑现国际上的减排承诺,完善目前我国所倡导的、基于低碳经济发展形势的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机制。

构建健全的低碳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机制的正确做法

低碳经濟财税法律激励机制是实现我国国家低碳经济发展计划的法律基础,围绕这一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机制所构建的法律制度内容非常多。为了体现低碳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机制的优化,满足低碳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以下是建立不同财税法律激励制度的正确做法。

对碳产权健全制度的建立

目前我国的大气环境相当恶劣,其所能够承载的人类活动污染排放量已经严重超标了,温室气体大量产生并排放到生态环境中,此时的排放空间成了稀缺性资源。从整体来讲,其排放空间是存在相对明显的财产权属性的,换言之如果无法明确产权的界定,我国的大气环境会出现严重的“公地悲剧”(多权限拥有者的土地被过度使用,无人阻止和管理)。在国际范围内,环境产权理论已经证实了这一点,即我国许多公地确实缺乏明确界定的产权,更没有市场价格,其土地定价过低,这也是造成环境恶化的本质原因所在。所以说该类问题还需要通过明确产权来加以解决。

目前,我国的大气环境容量已经走上了产权化发展路径,它就是通过立法明确了对碳排放总量的有效控制,再结合国际法与国家法两大法律的共同作用,全面建立了大气环境容量的产权化标准。另外,在国际法中的国际公约相关内容也表示,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应该被稳定在气候系统避免被干涉和破坏的水平之上,再结合国际公约中所谈到的“有共同点但也有区别点”的相关说法,基本明确了温室气体排放量,希望以此确定一个国家的具体减排指标。而在《京都议定书》公约附件中的相关内容也已经确定了碳排放的全新行为限制,它明确分析了当前碳的排放权、减排量额度等相关问题,并指出碳排放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的有价产品,这就形成了碳产权和碳资产。

在我国的低碳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机制建设工作中也提出了基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的相关约束性指标,它希望全面增强对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大数据下对二氧化碳的约束性指标的控制,保证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始终控制在18%以内,同时其他相关细化目标也正在制定过程中。

当然,我国要建立真正的碳产权制度依然还任重道远,因为该制度建立的两大基础:物品的有用性与稀缺性,依然还是我国碳产权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机制建立的实际阻碍,所以对于碳产权健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还应该更多体现在市场主题上,有效限制了企业排放二氧化碳,并充分借鉴了当前我国针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方法与水治理立法经验,做到对地方排放权创新行动的有效推进,最终建立碳排放许可证制度,最后固定其法律框架形式。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将碳排放权正式纳入我国的《物权法》中,将其转化为一种全新的物权类型加以管理,进一步促进低碳经济背景下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对碳交易健全制度的建立

我国传统的环境管制方法主要是结合了命令与控制的综合型管制方法,其管制内容非常倾向于所有厂商对污染控制负担的平均分配,却不考虑每一个厂商所造成的污染量与所存在的成本差异问题,这对某些碳排放量相对偏低的厂商是不公平的。而新的碳减排放率则希望围绕最低可能社会成本来实现基于任意期望水平层面的有效减排,保证市场中所有厂商按照自身碳排放量、碳交易量与可承担成本比例进行减排,如此就保证了企业最为经济的碳交易健全制度的建立。目前,像目前国际上的美国、英国、意大利等等发达国家都在倡导建设这种联合履行的多机制碳交易制度,争取做到有效控制企业碳排放权,且建设属于自己的市场化碳交易方式,全面降低在能源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二氧化碳量。

自2011年以后,我国国家发改委已经从国家战略高度上提出了针对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的有效改造,并在地区试点积极展开了一系列的节能减排工作,希望为国家建立良性的碳交易健全制度。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我国还需要认真审视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虽然目前我国所实行的是资源碳交易,但实际上所采用的碳交易主导模式还依然借鉴的是西方国家的“限额——交易”模式,希望首先确立碳排放的产权属性,然后再根据碳产权明确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这种缺乏总量的控制制度容易产生市场怀疑。

第二,我国各部门规章里本身就缺乏碳交易制度,而且现有交易制度本身也缺乏权威性。目前国家正在全面推动《应对气候变化法》,希望通过以国家立法权威来全面推进碳交易制度,而我国在2016年也与美国联合发表了《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基于这一联合声明我国就在2017年重新构建了全国范围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希望将低碳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政策全面引入到中国社会,创新颠覆原有机制,实现碳交易新模式、新方法。

对碳税健全制度的建立

我国目前在碳基能源基础之上建立工业化生产体系,这就形成了大量的碳排放结果,对大气环境外部性问题影响严重,尤其以企业所带来的大气环境恶化影响最大。不过造成如此大外部性问题影响的企业却并没有负责承担任何碳排放成本(未缴纳碳税),导致企业成本与社会成本严重偏差。目前像西方一些国家都在征收生态税,主要将煤炭、电能、天然气的具体使用量作为税基进行碳税缴纳,希望以此来提高对能源的使用成本,同时有效控制企业的能源使用量与碳排放量。所以说目前的碳税、能源税具有它相当的法律约束制度,对国家发展低碳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机制的制定非常有好处的。

回到我国,目前大气生态环境压力如此之大、海外国家碳税制度实施如此顺畅的情况下,国内也在尝试开始征收碳税。2013年,我国也将碳税正式写入到了环境税税目体系当中,并在2016年过审批准执行。这套审议中所涉及的税目还包含了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污染以及噪声污染4点污染的有效处理。碳税的征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内企业,但为了保證我国能建立健全的低碳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机制,推动工业产业的战略性长远发展,还需要不断思考产业的发展进程,制定健全的碳税运作制度。

构建健全的低碳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机制的保障措施

为了有效地建立健全的低碳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机制,我国需要围绕低碳经济的发展匹配相关的保障措施,提高其机制运作效率、经济性与法律性。为此本文就提出以下两点保障措施。

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完善

目前,我国要增加基于碳排放权的经济财务信用流动的内容,例如投资银行信用流动、证券研究信用流动,不断优化其新信用,划定各个间接交易主体,总体来讲就是要基于“总量控制破配合贸易原则”来展开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完善。而在减排额度分配方面要体现出企业之间的公平性原则,有必要建立检查与惩罚制度,保证碳排放资源的稀缺性成为碳交易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在完善该交易机制时,所有的碳排放主体都会处于严格的控制与监督环境中,这能够促进企业积极购买碳排放权,因此相应的低碳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机制也会得以完善,其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也都能得到有效体现。

对森林碳汇的增加

森林碳汇表示森林植物在光合作用下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吸收并固定于植物土壤之中,如此可有效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可以见得森林碳汇本身具有良好的碳吸收、碳保护、碳延伸甚至是碳替代等丰富功能作用,它在促进企业减排方面潜力更大,见效更快,所消耗成本更低。所以,目前我国在建立低碳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机制过程中一定要将“增加森林碳汇”这一保障措施考虑进来,初步建立森林碳汇市场,开发碳汇信用交易项目,围绕森林碳汇市场发展湿度调整低碳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机制内容,全面打造森林碳汇的低碳绿色化营销模式[8]。

结语

客观来讲,目前我国的碳税制度依然还在发展初期阶段,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影响了国内工业的积极发展。但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层面来看,这种基于低碳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机制具有一定的远瞻性,能够有效地抑制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发展态势,基于战略高度促进新兴能源产业向前发展,必须加以重视并不断思考其未来的正确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袁庆黎.建立健全低碳经济财税法律激励机制[J].中国商论,2016(29).

[2]施圣杰.生态文明建设中国低碳农业发展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4.

[3]田文娟.英国能源法低碳化发展的路径研究[D].南开大学,2011.

[4]王丽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区域治理,2018(27).

[5]王新华.对当前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理论探究[J].科技经济市场,2017(01).

[6]姜欣博.我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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