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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婴幼儿配方奶粉法律法规现状

2018-02-14郝金霞张玉娟韩俊杰

现代食品 2018年6期
关键词:强化剂食品标签乳粉

◎ 赵 娟,郝金霞,范 佳,张玉娟,韩俊杰

(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河北 石家庄 050221)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消费者在选购婴幼儿配方奶粉时,对品质、健康等指标也越来越关注。国家对奶业的全产业链实行了最严厉的监管,无论是国家监管部门还是从源头、加工、检测到市场销售、市场抽检都获得了进步。通过对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基本情况概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格法制监管,规范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

1 我国现行的主要婴幼儿配方奶粉法律、法规和标准

我国现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婴幼儿配方注册管理办法》、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等。

2 主要婴幼儿配方奶粉法律法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安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十章、154条,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典,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的活动应遵循该法。

《食安法》第四章第四节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作出了规定: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2]。

2.2 《婴幼儿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2016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注册办法》的制定发布实施主要是为了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中关于婴幼儿配方产品配方注册的规定要求,《注册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注册办法》共六章,分别为总则、申请与注册、标签与说明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内容涉及范围不仅广而且全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婴幼儿配方奶粉从备案制改为注册制。为了提升行业规范,无论是国产奶粉还是进口奶粉都需进行产品配方注册,规范了市场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奶粉价格非理性上涨。《注册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配产品配方的注册管理工作,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适用范围扩大至进口奶粉。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也应遵循该法。近年来,我国进口奶粉数量持续增加,国外品牌在我国婴幼儿奶粉市场占比高达50%,正式出台的办法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3)承诺给企业过渡期。其配套文件中规定了过渡期延长到2018年1月1日。过渡期将近一年多的时间,这样企业储备的包材、半成品、材料也能得到合理的处理。

(4)规范标签标识。使消费者在挑选婴幼儿配方产品时,不会因各种标识眼花缭乱。如实标明原料的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允许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不允许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对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进行宣传;不允许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不允许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不允许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5]。

(5)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系列9种配方,防止婴幼儿奶粉企业一个配方多个品牌来混淆市场。《注册办法》规定,每个配方系列包括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5]。

(6)明确了申请人法律责任。《注册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者最高处3万元罚款。

3 主要食品标签标准介绍

3.1 预包装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安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的修订。新的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细化了《食安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4]。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1]。婴幼儿配方产品的食品名称、产品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的联系方式、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及法律法规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应遵循本标准的规定。

3.2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通过,于2012年3月15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适用于食品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3]。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包括正文和四个附录。其中附录C对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部分特殊膳食食用食品的其他营养成分及食用量,以及食品类别(名称)进行了规定。

3.3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

《食安法》实施以来,我国对婴幼儿配方产品相关标准进行了发布实施,GB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于2013年12月26日发布,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含营养标签)。标准涵盖了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食品名称、产品配料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以及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等营养标签的要求。标准还明确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分类,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3.4 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5-2010《婴儿配方食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26日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标准适用于婴儿配方食品。

标准中明令规定了原料要求、感觉要求、技术要求、必需成分、可选择成分、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以及标签和商标等12类的理化指标高达70多项的明确要求。

3.5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GB 10767-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26日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标准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标准中规定了产品的定义,对原料、感官、必需成分、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脲酶活性、产品标签、使用说明和包装等作了规定要求。

4 结语

婴幼儿配方奶粉法律法规是保障产品安全的基础,是规范奶粉市场的标杆。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完善乳品法规标准体系,加大了执法监管力度,企业全过程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追溯,有力地保障了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Z].2015-10-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问答[EB/OL].(2012-10-23)[2018-03-25]. http://www.moh.gov.cn/mohbgt/s10330/201210/56147.shtml.

[4]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EB/OL].(2014-02-28)[2018-03-25].http://www.nhfpc.gov.cn/sps/s3594/201402/6f68ec 6692594cf28d190cb47b770c11.shtml.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婴幼儿配方注册管理办法[Z].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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