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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监管

2018-01-23陈佳歆唐杉山胡秋雨杜颖

市场周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共享单车市场监管

陈佳歆 唐杉山 胡秋雨 杜颖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共享经济应运而生。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中发展较早且代表性较强的产物,其发展至今出现的诸多问题发人深思。本文基于对共享单车发展现状的分析,旨在探索以共享单车为例的共享经济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监管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推动共享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关键词:共享单车;共享经济;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F04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7-0099-02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闲散资源逐渐增多并未得以充分利用,共享经济应运而生。共享经济有利于整合资源、消化过剩产能,将闲置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并极大化地循環利用,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员,本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在其实际发展过程中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多问题。本文基于共享单车的发展现状,结合对消费者进行问卷调查与个别访谈的结果,旨在通过对共享单车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问题的分析,为共享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行之有效的建议,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的实践注入新的活力。

一、 针对共享单车发展现状的理论分析

继OFO获得了阿里巴巴17亿投资之后,摩拜也被美团收购,人们普遍认为共享单车已进入下半场。回顾共享单车的发展,可谓是大起大落,昙花一现。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共享单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监管方面还有待提高。

首先,先来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共享单车行业的状况。目前市场上共享单车企业还剩下两家——摩拜和OFO。虽然是行业中的领头羊,但他们依旧没有实现扭亏为盈的局面,他们的存活完全是靠资本充血。在共享单车烧钱比资本的竞争中,一家又一家的企业倒闭,消费者权益也荡然无存。自行业兴起之初,共享单车就有了很明确的盈利模式:收取押金,靠资本赚钱。但事与愿违,前期各家刚进入市场,纷纷以亏损为代价争夺市场份额(这种商业模式无可厚非),但随着竞争的持续发酵,没有资本充血的企业资金链必然断裂,从而破产倒闭。2017年11月,共享单车的第三大势力——小蓝车宣告破产。在一阵唏嘘之后,消费者逐渐意识到自己的权益保护问题,押金怎么退?仔细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权益法之后,我们发现,消费者相对于共享单车企业扮演的角色很难定义。如若作为“股权”,那随着企业的倒闭,这钱是真的要不回来了。如若作为“债权”,这钱理论上是可以要回来的,但是就企业而言,它真的没钱,难不成在破产清算时分每一个消费者一辆车?随着共享经济持续发展,当市面上的资金窟窿越来越大,民怨呈鼎沸之势时,政府出面,用财政资金救市也未可知。

其次,共享单车行业的市场监管也亟待加强。就新兴行业而言,没有成文的法律规定进行约束,是正常的现象,凡事都要经历一个发展过程。中央及地方政府也在不断努力探索,例如,2018年3—4月间,深圳市进行了共享单车企业营运质量考核,其结果是:摩拜以67.72分位居第一(总分110分),OFO以60.22分居第二。其中主要的扣分原因是企业违规投放车辆,车辆乱停乱放处置不及时等。在全国,十几个城市已经对共享单车下达“禁投令”,但就现状而言,共享单车企业在车辆维保、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管理能力仍有缺陷,且存在违规行为,需要加大监管力度。政府实施“禁投令”关闭了企业进入市场的大门,从而有利于市场监管措施的实行。但就本质而言,监管不应以封闭和扭曲市场为代价。因此,政府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的同时,还应积极探索监管方式,引导共享单车的发展方向,扭亏为盈,让其从主观上愿意整治,而不是被动接受监管。

二、 基于共享单车消费者的问卷调查分析

共享单车是国内新兴的短途出行工具,旨在解决城市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自一出现,就因其低价、便捷的优势而迅速蹿红。2016年,国内的共享单车行业进入井喷式发展,如今在国内的一、二线城市至少有60家左右的共享单车品牌在争夺市场,三、四线城市的共享单车市场的拓展也在进一步加速。根据机构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中国共享单车市场整体用户数量已达到1886万,预计2017年,共享单车市场用户规模将继续保持大幅增长,年底将达5000万用户规模。如此高速的增长也带来了一系列诸如押金处置、私自上锁、随意停放等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监管方面的问题。为此,我们进行了问卷调查,搜集并分析了大众对于此类问题的看法。

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受访者“十分关心缴纳的押金去向”。目前市场上使用共享单车的押金在99至299元不等,考虑到共享单车的使用人数,市场上的押金总额超过百亿,如此庞大的资金量能否得到妥善保管,关乎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在小蓝单车倒闭无法偿付押金后,公众对于押金监管的呼声愈发强烈。目前尚未有明确政策对押金处置予以规定,但绝大多数受访者认为“交给银行保管”是最佳途径。

此外,85%受访者表示在使用共享单车的经历中遇到过“私自上锁”“随意停放”等不文明现象。共享单车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大众的出行,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较多单车在被私自上锁后停入了自家车库,由“共享”变“私有”,严重损害了共享单车运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此类问题的根源在于部分消费者法律、诚信意识淡薄,且此类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不足以抵消这类行为带来的益处。要想根除此类现象,就要明确惩罚措施,深化惩罚,让此类人不想上锁,也不敢上锁。目前,由于共享单车价值还较低,该行为不构成盗窃,对其仅有行政处罚。但是,刑法还规定了“多次盗窃”这一入刑标准。如果行为人屡屡私自占有共享单车,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随意停放”现象,几乎所有受访者都认为其“影响交通秩序”“影响市容”“增加安全隐患”等等。就法律角度来看,目前法律没有对自行车违规停放进行处罚的明确规定。若单车使用者为图方便随意停放占有公共空间,公安机关可以适用相关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但在共享单车最近的发展中,“电子围栏”技术开始出现,在该技术下,消费者需要将单车停在指定区域内才能停止计费,这一措施有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共享单车随意停放问题。

三、 加强对共享单车的市场监管,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共享单车合法合规发展,推动共享经济的进步

共享单车的出现和发展将闲置的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提高了资源利用的效率,它的核心原则与共享经济的发展目标相平衡,也与我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相契合。然而由于新兴事物的创新性与市场监管的滞后性难以协调,在其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诸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仅仅依靠市场主体的自发行为进行自我约束难以实现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唯有通过加强市场监管才能实现强有力的调控,使得共享单车走上合法合规的发展之路,也为共享经济的进步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有利于重振消费者信心,推动共享型社会发展

共享单车发展的初衷之一是为有需要的人提供生活上的便利,但上述种种问题却使得共享单车成了人们的困扰。这些问题的积累逐渐消磨了消费者们的信任与信心,使人们对于共享经济的发展前景抱有忧虑。而共享型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强大的群众基础,离不开源于人们内心的认同与归属感。只有健全的市场监管才能将消费者置于保护伞下,消除疑虑和不安,建立共享经济持续发展的群众基础。

(三)有利于为创新与监管的协调提供新思路

共享单车作为顺应时代发展的新兴产物是社会创新的结果,而市场监管旨在通过限制和约束市场主体的相关行为来实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一味鼓励创新而不加管控,会使得市场的发展陷入无序的混乱;而过度的监管又会使得市场丧失创新的活力和自主性,如何在二者之间实现平衡,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值得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倘若能对共享单车的发展进行适当的市场监管,同时又不至于过度打压共享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将为创新与监管的协调开辟一条新的道路。

四、 加强对共享单车的市场监管,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

(一)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实现前置性与持续性相统一的市场监管

共享单车作为顺应时代发展的新兴事物,其最初是某个人或是某个群体的创新产物,因而带有一定的自发性,这种自发性经由商业模式的包装设立的共享单车经营平台也就游离于固有市场准入体制的监管之外。由此导致的共享单车准入门槛过低,从而市面上五花八门的单车层出不穷。缺乏对准入企业的资质审核及持续跟踪监管,加上市场主体的自发性,使得整个共享单车市场陷入盲目和混乱,也为后续的监管造成了巨大的困难。因此,提高共享单车的市场准入门槛是进行有效市场监管的首要条件。应致力于完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欲进入共享单车市场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和持续监督,禁止资质欠缺的企业进入市场,对于在发展过程中不服从监管以致出现严重问题的企业强制其退出。

(二)创新市场监管办法,顺应“互联网+”新时代

共享单车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人人参与,资源共享”。在短时间内实现资源聚合与再分配,为真正有需要的人提供实时服务,在此过程中,“互联网+”是必不可少的元素。从互联网产生,就从互联网解决。新时代的市场监管应该包括但不限于线下监管,要注重“互联网+”与共享单车以及共享经济的契合,通过与其他实体法的相互配合来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层次性。例如共享单车中令消费者最为关注的押金问题,一方面我们可以要求企业通过互联网披露押金的去向;另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后续追踪,核查押金去向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规性。

(三)完善行政机制,增进社会信用

无论是共享单车,还是更进一步的共享经济,其最终服务的对象是人,而促成它们不断发展的动力也是人。因此,共享经济的重要精神基础——信任,依托于社会公众的信用水平。共享经济的发展需要良好的道德环境,而良好的社会氛围又离不开法律规范的限制和约束。只有通过完善的行政规范,例如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措施,才能告诉人们“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从而在人们心中树立正确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判断,提高社会整体的信用水平。以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为共享经济的发展带来最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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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彭岳.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J].行政法学研究,2016(1):117-131.

作者简介:

陈佳歆,江苏南通人,南京审计大学,研究方向:审计学;

唐杉山,江苏兴化人,南京审计大学,研究方向:信用管理;

胡秋雨,江苏南通人,南京审计大学,研究方向:审计学;

杜颖,江苏无锡人,南京审计大学,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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