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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把握与运用

2017-11-26

领导科学论坛 2017年19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函询执纪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1.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2.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与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做到“全面”,就必须既盯住关键少数,更要关注大多数,实现对全党监督的全覆盖。做到“从严”,就是要用严于法律的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的言行,一旦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处理。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手段。既要压减腐败存量又要遏制腐败增量,既要严厉惩治腐败,又要构筑更加有力的前沿阵地。党委和纪委的共同担当。全面从严治党是全党的共同责任,必须压实“两个责任”,全党动手、齐抓共管。深化“三转”的努力方向。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思想水平、把握政策能力的考验。

二、当前纪检工作形势

当前,我省纪检工作呈现四个特点,一是纪律审查力度持续加大。全省纪律审查工作量质齐升,反腐败压倒性态势进一步形成。二是运用“四种形态”显见成效。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惩前毖后,积极探索“四种形态”的实践路径。三是监督执纪重点更加突出。经过探索实践,对纪律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不断加深,监督执纪的思路更加清晰,重点更加突出、任务更加聚焦。四是纪律审查方式进一步转变。以严明纪律为重点,转变观念,回归本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由过去重点“查违法”转为“盯违纪”,守住纪律这条底线。上半年全省处理的8152人中给予党政纪重处分2468人,占结案人数的29.8%;给予党政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5816人,占结案人数的70.2%。

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

部分干部没有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形势下进行考量和把握,未能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上来,少数干部误认为“四种形态”是反腐“转向”的标志和“节点”的到来,监督执纪工作重心也要随之转移。

2.责任落实有失偏颇

在监督执纪责任方面,有的地方党组织忽视监督执纪的主体责任,认为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主要是纪委职责,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职责的要求,与党委(党组)关系不大,存在“喊在党委(党组)、干在纪委”的现象。

3.制度建设尚不健全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目前只有条例、办法,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有关要求、规定大多散落在各级、各部门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中,尚未形成完整的制度规范。未及时将已有的实践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提炼上升到制度。

4.能力素质亟待提高

部分干部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把握能力有待提高,实施“两规”谈话头头是道,但面临“走读式”谈话缺乏章法。执纪手段没有完全跟上形势要求,监督方式没有明显改进提高,监督不到位、不灵敏,对问题不易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5.实践操作定位不准

对谈话函询定位不够准确,源于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义理解不透,未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挺纪在前,抓早抓小。不是将谈话函询首先作为一种线索处置方式,“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始”,而是直接当成一种调查方式,影响效果。

四、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思考

2014年7月后,中纪委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改为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新增加“谈话函询”方式,去掉了原有的“留存”方式。2016年上半年,中纪委谈话函询507件次,同比增长60.4%;省市县纪检机关谈话函询42341件次,同比增长344.2%。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谈话函询是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常用的监督执纪方式,故重点分析如下:

1.党内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2.谈话函询的把握与运用

(1)明确目的,关口前移,挺纪在前。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针对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发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微杜渐,抓早抓小,防止小错成大错、小问题成大问题。在执法行业,要将“一案双查”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对他人执法同时自身接收执纪监督。履职负责,对于提供线索者,及时限时回复;对于被反映问题者,有问题的查清问题,没问题的澄清事实,也是一种负责的表现。

(2)分清对象,注意情形,选对方式。三个优先谈: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优先谈,反映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问题的优先谈,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优先谈。三个不能谈:属于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不能谈,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不能谈,信访举报多、反映问题多的不能谈,纳入其他审查方式。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谈话或函询的处置方式,可以区分为谈话或函询,以及谈话、函询交叉实施的情形。

(3)严格程序,时限办理,规范文书。纪检监察部门收到符合函询条件的信访件,填写《信访件呈阅表》,承办人提出拟函询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呈报单位纪检组长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要告知被反映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隐瞒事实需要承担的后果;函询对象作出的书面回复,包括个人基本情况、问题说明、整改措施或自证清白等材料,由本人亲笔签字。对于反映领导班子问题的,由主要负责人亲笔回复,纪委书记签字背书。接到问题线索7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通知被反映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领取问题说明书。使用函询文本格式、函号,笔录经谈话对象确认签字。结束后,根据谈话情况撰写情况报告,提出了结、转立案、初核、暂存等意见。

(4)明确主体,职级对等,保障安全。根据被反映人的单位、职务,明确谈话主体。按照职级对等原则,对不同级别的被反映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实施谈话。实施谈话前,往往先由分管领导与被反映人作简短谈话,讲政策、讲出路、讲利害,再由纪检监察承办人具体实施。安全保密选择谈话地址,必须放在一楼房间进行。避免谈话地点过于敏感,造成负面影响,又有利于地点的就近、易寻。谈话房间要事先查看、确认,消除安全隐患。

(5)充分准备,把握分寸,夯实基础。谈话前对已掌握的问题线索要反复进行甄别,防止思路不清、情况不明等造成谈话被动。事先拟好谈话提纲,对如何开头、怎样结尾,先谈什么、后谈什么进行安排设计。对什么问题可以问,什么问题不能问,什么问题先谈,什么问题后谈,敏感问题如何把握分寸,都要心中有数。对谈话对象自然情况、家庭状况、性格特征、身体状况等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做足做好前期功课,细致梳理反映出来的有关问题,确定合适的谈话方式方法。认真分析预测谈话对象可能提出的问题或有关说明,查找政策依据,做好应对准备。同时对谈话中涉及的时间、人员、地点等关键要素反复核对,记录在案,及时纠偏。

(6)亮明政策,刺痛“病灶”,实事求是。宣讲政策,为谈话奠定思想基础。告知在先,所进行的谈话是根据群众举报反映进行的,被谈话者要相信组织,讲清情况,如有隐瞒,视为对党不忠,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在掌握证据情况下,如果被谈话人还在遮掩、避重就轻,要直戳痛处,形成压力。如果线索模糊,难以判断,可通过政策感化,旁敲侧击,促使其讲出问题。被谈话人开口后,要求对问题详细说明,对于发现的新线索,要抓住不放,直到讲清问题。对于谈话未发现严重问题,但存在不当行为或苗头,要及时打“预防针”。通过证实所反映问题并不存在,要教育被谈话人正确对待,及时澄清,消除顾虑。

(7)围绕问题,突出重点,有的放矢。谈话函询前可进行针对性的党纪教育,提高对问题的认识。

谈话函询时要注重核实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主要问题展开,不得有意无意分散和转移谈话主题。被反映人或许涉及多个方面问题,要突出重点,把握核心,抓住主要问题,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谈话对象表明态度要实,必须是真话、实话、心里话,不得讲假话、大话、空话。谈话函询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将谈话函询与初核、调查取证、纪律审查区别开来,不能擅自扩大谈话范围。

(8)讲究艺术,把握尺度,恰如其分。谈话要讲究艺术、方法、策略和效果,注意“三度”,即刻度、力度和温度。谈话场所选择有讲究,要恰当,做到严肃而不压抑,庄重而不失自然,实用而保障安全,为有效谈话提供适宜的环境。谈话开始可作一些语言铺垫,消除谈话对象紧张、猜疑和逆反等心理,谈话时要注意观察谈话对象的言谈举止,自然逐步地将谈话引向深入,避免使用纪律审查语言。重视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甚至反驳意见,避免我说你听、我问你答。谈话过程以诚相待、以心换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害,做到利害分明、情理相融,使谈话对象真心接受、心服口服。

(9)跟踪管理,后续监督,结果运用。加强对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管理,探索将谈话函询相关情况形成完整的材料,根据后续监督工作开展的必要性确定是否将谈话函询的结果列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谈话函询后发现存在问题线索,视情形区分情况稳妥处置,及时跟进后续工作;对于函询答复没有问题但经核实后发现问题存在的,予以警示,视情形再“拉一把”或转初核,增强谈话函询的纪律性和严肃性。

(10)监督执纪,重在效果,严把质量。谈话函询是监督执纪的一项重要手段,不能因其有别于纪律审查而降低标准,要严把“六关”,即事实关,看是否将问题说清,是否经得起推敲和复查;法规关,看是否言之有据,是否符合党纪法规、八项规定的要求;证据关,看提供证据是否真实、成立,是否需要重新补证,补证是否充分;态度关,看是否做到忠诚、坦诚、真诚对待组织监督,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整改关,看是否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抽查关,定期按一定比例进行专项抽查核实,并将涉及“四风”问题的、谈话函询后群众仍重复举报的、书面情况说明有重大疑点的问题线索等作为抽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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