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2017-10-15毛元元
摘 要:民事司法改革的进行,使得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越来越受重视。世界各国无论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国家都对审前程序作了规定。尽管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审前程序作了新的规定,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这些内容相对于复杂的实践活动来说还是比较笼统,立法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有待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现状;完善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述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
现阶段在我国,无论是立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只是简单的使用了“审前准备阶段”、“审理前的准备”的用语。虽然对审前程序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对审前程序的时间均认为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这一阶段。因此,民诉审前程序的定义即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为顺利开庭集中审理案件而进行的整理案件焦点和交换证据的程序。其性质独立于庭审阶段。
(二)民诉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
1.案件分流功能
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功能是为开庭审理做准备,能够保证庭审顺利又有效率地进行。有些案件受理后在审前程序一般通过调解便能解决,因此无需进入到开庭审理阶段,此时审前程序实际起到的是一个替代解决纠纷的作用,它所拥有的是能对案件结果作出实质推进的实体价值。审前程序并不是作为开庭审理的前奏或附属,而是一个能对诉讼结果发挥重要乃至实质改变的程序阶段。
2.确认争點的功能
審前程序的另一个功能是整理和确认争点。争点就即案件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归纳起来,案件争点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间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的争点;第二,案件事实的争点;第三,证据的争点;第四,法律理由的争点。 在审前程序这一阶段在当事人提供的大量的材料和证据中提炼出真正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把争议焦点确定下来,会使正式的庭审阶段有序有效的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3.收集和交换证据的功能
法院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活动原则。事实可以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当事人对客观世界的理解和认识。法律事实是经过证据证明法院认证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的事实不能作为法律事实。 但是当事人收集证据是有一定的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因为作为证据的材料的一般是由当事人一方掌握的,另一方想要从其处取得证据是很困难的;二是因为作为只拥有私权利的当事人去收集证据所发挥的作用很小或者收集到的证据并不充分。这就使得原被告双方都迫切需要法律程序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交换。审前程序就是这样的一个平台。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现状
作为与庭审程序相并重的一个程序,目前许多国家比如英、美、法、德、日等国均对审前程序做了规定。但一直以来我国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主要集中在庭审程序,明显忽略了审前程序。 即使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审前程序,但是在相关法律条文中体现了审前程序的精神。
(一)民诉修改前的立法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到119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主要包括:第一,向当事人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应当在连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书的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第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中书面告知,也可以口头告知;第三,组成合议庭,并在组成后的3日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第四,合议庭组成人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第五,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立法
新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审前程序规定的进步性就表现在要求当事人在这一阶段进行证据的交换以明确案件的争点,这当然为节省庭审时间提供了基础。
三、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缺陷
相比其他审前程序发展较好的国家,我国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解释上对审前程序的重视明显不够,比如审前程序缺乏独立性,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把这一程序当作庭审程序的前奏;再者,虽然规定了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以确立案件焦点,但是对证据的收集并没有具体规定,如证据的收集范围,什么样的证据可以用来交换,哪些证据不能进行交换;对证据交换的方式也没有体现。最后,司法实践中审前程序也没有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发挥出真正的作用。
(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
1.完善庭前调解制度
诉讼活动的目的是“息讼止诉”。在审前程序这一阶段鼓励当事人双方互相接触增加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了解,并有法官发挥一定的主持作用争取调前解决纠纷,节省司法资源。
2.完善证据交换制度
在我国庭审中的证据提交实行的是“随时提交”主义,所以就造成了有些当事人故意不进行证据交换而在法庭上证据突袭。一般情形下在法庭上提交的新的证据不能质证法官只能中止审理以待下次开庭,无疑拖延了案件的审理时间。而且证据的交换包括证据交换的范围和交换的方式。这些都要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
3.建立审前会议制度
审前会议制是美国审前程序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官召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在审前准备阶段通过自由裁量举行会议,会议目的是缩小分歧和减少开庭审理的问题。 因此,我国建立审前会议制度必须增加如确定审前准备日期、加强证据固定、整理案件争点以及进行审前调解等内容。只有这样我国民诉审前程序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姜启波、张力《民事审前准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王琦《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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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彼得·伦斯特洛姆著贺卫方等译.《美国法律词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黄盈.《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6]马子荀.《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中国市场.2013年第1期
作者简介:
毛元元(1990—),女,汉族,河南省台前县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