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2017-10-15裴宇丹
摘 要:现阶段,社会,校园,家庭等引起的不利于青少年心理健康成长的因素越来越多,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也是随年单调递增,其表现出的团伙化,低龄化,手段残暴化等犯罪特征也越来越明显。作为法律人想要从根本上改善这样的不良现状只有溯其原因,从根本上抵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而其原因又是多种多样的,以社会,家庭,学校,自身原因为主。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社会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自身原因
青少年在刑法犯罪学的理论体系中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25周岁的“青年”与“少年”人。这个年龄阶段横跨完全与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在我国刑罚领域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年龄阶段。但正是这个阶段的人群,他们有着很强的可塑性但由于心智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欠缺,是非观念更未完全建立,容易成为个别犯罪分子利用的对象,与此同时,团伙性犯罪,冲动型犯罪,物质型犯罪,报复型犯罪也是频频发生。面对这个现状,我认为想要从根本上改善,研究其犯罪原因从而从根源上抵制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应该成为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刑事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对其原因的具体研究我认为要从社会、家庭、学校以及青少年群体自身下手。
一、社会原因
首先,我国现处于经济高速生长的转型阶段,贫富差距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基尼指数不断上升”,且据现今经济现状看来目前全国城市居民收入最低的五分之一人口只拥有全部收入的2.75%,仅为收入最高的五分之一人口所拥有收入的4.6%。各占总人口20%的最高和最低收入两大群体,收入差距已达33倍。但与此同时大量新兴产业的涌入与新兴产品的引入却从未停止,面对这样的现状,很多家庭面对眼界的开阔却给予不了足够的经济基础予以需求的支持。而社会又是拜金主义横行,仇富心理,浮躁的氛围在各大中小城市也变得越来越普遍。而对于青少年来说,他们处于世界观与价值观的确立阶段,可塑性与学习能力很强,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攀比,嫉妒的现象则变得络绎不绝。但其自身由于年龄,大多数青少年都处于学习或刚进入社会阶段,经济基础大多是无法满足自身欲望。从教育的角度来说,这样不健康的思想与对物质不正确的认识对于青少年的身心发育是有害无利的,更增加了其经济犯罪的心理因素。由于欲望的膨胀和由于年龄导致的经济的匮乏碰撞出的犯罪之火要在其不应燃之时熊熊燃烧。
其次,由于传媒业的快速发展,我们对于文化的接受途径也是越来越丰富多样,接触各种文化也变得越来方便,各种文化良莠不齐却在大众传媒平台上自由传播。青少年由于年龄的限制从而导致的判断力的缺乏无法在大众传媒平台上检索出利于自己身心发展的“阳光文化”,不免受到“三色文化”的侵蚀,低级,庸俗的文化往往是可以迷惑人们心智的,尤其是未健全心智的青少年人,而正是有一部分青少年人沉溺于此并追求超前消费与感官刺激,从而为了满足自身欲望,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在近五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案例中,生长于单亲家庭、重组家庭、出现过家暴的家庭中青少年的犯案率明显大于普通家庭的青少年。以铜梁法院的数据统计为例。铜梁法院对2006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单亲家庭子女犯罪案件的总量和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均在逐年增加。三年来该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3件146人,单亲家庭子女犯罪的案件分别占当年少年刑事案件的44%、51%和53%。
以发生在辽宁省新宾县永宁镇的17岁少年“杀8伤5”案为例,17岁的李某是抚顺市新区人,在网上认识了女朋友小雪(化名),在一次与女友的争吵之后前往女友的家乡永宁与其理论,并将其与其母亲杀害,与此同时,还致使11名无辜的群众死伤。具其李某自己交代说,自己确实杀了人但纯属冲动,自己生长于单亲家庭,17岁的自己也早就不在学校接受教育,而是在抚顺的一家娱乐中心成为了一名服务生,长期不与父母见面,更提不上管教,娱乐中心鱼龙混杂自己缺乏正确的引导难免走向极端与偏执从而干出使自己后悔的事。此案发生后李某的父亲也十分痛心后悔,但为时已晚,悲剧已酿成,死去的生命无法复活,自己的儿子也必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对此,我认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而生活在家庭基本成员不完整的家庭中的青少年由于长期的耳濡目染,缺乏父母的关爱与全面的家庭教育,是非观念薄弱,并往往伴随着物质需求得不到满足,作为离异家庭子女,也往往得不到父母应有的重视与教育,致使其厌学叛逆,甚至流入社会接受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从而较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青少年自身原因
青少年这个阶段,首先生理方面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阶段,生理心理处于一个转型期。其内分泌机制会逐渐完善,人体机能与体型也在逐渐向成年人靠拢。在一段时间内伴随着大脑神经的“强壮”,第二系统特征也在逐日愈演愈烈,与此同时,青少年由于身体机能的提高,免疫力,记忆力,思维能力,学习能力都越来越好,心脏功能也突飞猛进。这样的思维能力与身体机能双重的保障往往却为违法犯罪行为增加了可能性。而部分有著犯罪心理萌芽的青少年们面对自身体质的提高也巩固了自身犯罪的自信心,为其犯罪提供了心理支持。
所谓青春期,是指青少年内分泌激素变化导致的第二性征发展,性别角色社会化也日趋成熟。在这个阶段的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往往伴随着明显的两极性,往往强烈而温和,波动而稳定,让人难以捉摸。往往也是易冲动而易怒的,面对矛盾不懂得让步甚至大打出手,从而导致激情犯罪,过失犯罪的发生。而当收到外界强烈感染、刺激时,往往不计后果,且作案手段比较残暴。以药家鑫案为例,作为大学青年的药家鑫受过高等教育,在交通肇事之后还将被害人用管制刀具刺死后逃逸,这种手段是相当残忍的。在此案中,药家鑫并非缺乏文化素养导致的法制观念淡薄,只是面对受害人,由于受不良社会观念的灌输,自身过于冲动,从而对被害人連捅八刀。手段残忍至极。而与药家鑫案一样,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大多是以突发性犯罪,其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并带有一定盲目性。我认为这样的现状不是偶然,青春期肾上腺激素分泌短时间内突增对于这些犯青少年们是的犯罪是起到至关重要的催化作用的。
参考文献:
[1]刘喜勋.青少年犯罪心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简介:
裴宇丹(1994—),女,汉族,陕西西安人,学生,刑法学在读研究生,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