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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侦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7-10-15郑东莹

报刊荟萃(下) 2017年1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

摘 要: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立法技术的不断完善,我国侦查程序在立法工作上得到了相应提升,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超期羁押现象普遍存在、非法搜查、扣押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研究刑事侦查程序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无疑会对当今社会具有莫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侦查程序;人权保障;刑讯逼供

一、侦查程序的概念

侦查程序是指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在法官的依法介入控制之下,為了查明犯罪事实的有无和刑事责任的轻重而进行的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嫌疑人等活动的总称。

二、侦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古老、野蛮、不人道的侦查手段,一直存在于至今。在我国古代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刑讯逼供的合法性,由于古代侦查技术的落后,不得不适用刑讯的方法来快速处理案件,但如今侦查技术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刑讯逼供的现象依然存在。侦查机关在办案时通常采用肉刑和变相肉刑两种方法去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如果有违公安机关安排的,侦查人员往往会采用捆绑、殴打及其它残忍手段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罚跪,用强烈的灯光照射不让睡觉,轮番审讯等等。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手段是明令禁止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见不鲜,这是我国现行立法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不够完善所造成的,表明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2.超期羁押现象普遍存在且十分严重

超期羁押事实上就是在刑事案件未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将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之后,超过法定羁押期限限制、剥夺其人身自由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我国当前人口众多、社会环境比较复杂、侦查手段相对落后以及维护社会稳定需要的情况下,显然很多案件得不到及时的查明,以至于在侦查阶段存在着很多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变相羁押等现象。

3.非法搜查、扣押现象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的侦查人员肆意横行,凭着身穿的警服不出示搜查证随意搜查、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在其搜查、扣押完毕以后,部分人员会基于其部门利益或者其他的想法而随意的没收、毁损,往往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且大大的降低了公安机关在人民大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以至于在我國现阶段,公安机关和警察队伍似乎已经越来越成为公共舆论和群众批评的焦点,在侦查人员非法搜查和扣押这一点上,还亟待法律予以规范。

4.会见难

会见难主要包括会见亲属难和会见律师难,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当事人的亲属想会见是极其困难的,有的甚至不通知家属,以避免家属委托律师会影响侦查机关的侦查便利。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24小时以内应当通知家属以及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时可以聘请律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还是会为了便于调查取证而采取延时告知当事人家属并会采取告知看守所使其以相互推诿的方式阻碍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三、完善我国刑事侦查程序的建议

1.建设专门的高素质警察队伍

提升警察职业素养,强化警察法律、人权意识。警察在概念层次上能对刑讯逼供有正确的认知,但在深层次上心理却有着相当的宽容度,并且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对刑讯逼供的“知”与“意”容易发生割裂。这说明了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警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使之建设成一支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

2.强化权力间的监督与制约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要明确分工、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配合容易”而“监督太难”的现象的出现。所以我国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互相监督的具体实施细则,让三机关实现互相监督,确保在侦查程序中侦查人员的工作能够在阳光下运行,以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3.全面确立与落实侦查人员讯问录音录像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在侦查阶段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所采取的重要的措施,该措施也确实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该条中说的是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而只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是采取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的规定,而为了确保所有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笔者认为应当全面的推行对犯罪嫌疑人询问过程中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因为人权是平等的,而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所可能犯的罪行小而就不予适用全程录音或者录像的措施来保障其人权,如果不采取的话,那么法律就是会被人理解成被认为是犯罪轻的犯罪嫌疑人在询问过程中即使遭到了不法的询问也是可以被理解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4.确立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

虽然我国司法制度正在不断地改进,但侦查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很大程度上是由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所造成的。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检察院负有监督侦查活动的责任,主要监督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分子过程中和搜查、扣押现场产生的一些违法行为,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检察院的监督多是事后监督,往往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从而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获得救济,因此确立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有律师在场的法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这样能够更加有效的防止一些违反侦查程序现象的发生,同时还可以有效的减轻检察院的压力,获得提高侦查人员侦查能力和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双赢。

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变革与转型的时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和公平正义的目标,要牢牢抓住侦查程序中程序公正这个重要环节。为实现这一共同目标,我们法律人更加需要脚踏实地的行动,让正在崛起的中国多一缕阳光,为伟大中国梦的实现添涂了几笔绚丽的色彩。

参考文献:

[1]林志毅.论羁押理由与羁押事实[J].政法论坛,2013,2:36-43

[2]夏黎阳,王艳阳.防范刑讯逼供的制度机制研究[J],2013,4:47-57

作者简介:

郑东莹(1992—),女,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学生,法律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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