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生态责任探析
2017-07-20杨霞霞卢维良
杨霞霞 卢维良
摘要 政府生态责任履行直接关系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目前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着政府生态责任履行不足问题,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强化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生态责任。
关键词 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政府生态责任 存在问题 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7.05.079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直接关涉到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目标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能否实现。而政府生态责任是否履行直接关系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效果。目前,在我国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着政府生态责任履行不足的问题,严重地影响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厘清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生态责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新农村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政府生态责任履行关系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效果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构,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能否履行好生态责任对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政府履行生态责任有助于增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制定生态法律法规,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使农村各类组织的生产活动、农村居民的生活行为有法可依,使农村居民及各类组织依法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对破坏农村生态环境、损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保障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处于良性发展方向。政府只有履行好制定法律法规的责任,制定出彻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才能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确保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取得良好的效果。
(2)提供丰富生态产品,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生态保护基础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生产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备等有形生态产品,也需要加强生态教育、传播生态保护理念等无形生态产品。由于生态产品的公共性及生态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企业或者私人不愿介入生态产品供给,只能由政府承担生态产品的供给。政府只有担负起农村生态产品供给的责任,才能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丰富的生态产品,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3)推行生态保护理念,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助力。农村居民、政府工作人员及农村各类组织的生态保护理念与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保护理念与意识是建设生态文明的精神依托和道德基础。农村居民、政府工作人员及农村各类组织良好的生态保护理念与意识不能自发地形成,需要政府担负起宣传教育的责任,大力推行生态保护理念。在政府大力宣传教育之下,农村居民、政府工作人员及农村各类组织的生态保护理念与意识一旦得到了提高,并且将之贯穿到生产生活及工作之中,无疑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起着促进作用,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助力。
(4)加强生态环境监管,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力支撑。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生态法律法规、生态产品及生态保护理念,更需要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政府履行好生态监管责任,运用好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依法实施好环境监督权和管理权,严格执行农村生态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处理违反生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调解有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纠纷,严格监控农村居民、乡镇企业及各种组织生产生活行为造成的生态问题,这有助于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力支撑。
2当前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生态责任履行不足
政府生态责任的履行直接关涉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效果。而当前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着政府生态责任履行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农村生态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生态立法责任落实不到位。建国以来,我国初步形成了相对较为完整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但就农村生态保护而言,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善,很难适应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目前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农村生态保护的法律,有关农村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分散在其它法律法规中,并且相当一部分是原则性规定,概括性强而具体性差,难以操作,甚至不同部门制定的生态法律法规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这种状况说明了政府生态立法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了农村生态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使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无法可依。
(2)农村生态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生态服务责任履行不充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生产生活垃圾回收与处理设施、生态基础设施等有形生态产品,也需要传播生态理念、开展生态教育等无形生态产品。而农村生态产品是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供给的普遍性、成本难以界定及产权化很难实现等特点,使得私人或企业不愿介入,只能由政府来供给。然而,政府的垄断性,使得政府对农村生态产品供给严重不足与效率低下。这也反映了政府生态服务责任履行不够充分,没有提供足够的生态产品来满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从而影响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3)农村生态文明意识相对淡薄,生态宣传责任贯彻不到位。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政府、乡镇企业及农村居民具有较强的生态文明意识。农村生态文明意识不能自发形成,需要政府加大宣传力度。而当前农村生态文明意识相对淡薄:一些地方政府缺乏绿色发展理念,乡镇企业奉行唯利是图的利益观,农村居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十分薄弱。这种状况反映出政府生态宣传责任贯彻不到位,政府未能将生态法规、生态政策、生态知识及绿色发展理念等宣传到基层政府人员、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居民心中,使政府树立起生态执政理念、乡镇企业树立起注重环保的利益观以及农村居民树立起生态保护意识,只有这三者真正地树立起生态文明意识,才能促进农村生態文明建设。
(4)农村生态环境监管相对不力,生态执法责任执行不严格。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严格执行农村生态法律法规、对农村生态环境严格监管。然而,我国政府生态职能部门比较分散,生态职能部门权责不分,生态执法机构不健全,生态执法手段比较落后,生态执法部门人员业务素质偏低,尤其是农村地区更是如此,这使得农村地区生态环境执法中出现了以权代法、以费代罚、权钱交易等现象。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包庇、纵容高污染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甚至以地区经济发展为由来阻挠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处理。这种现状反映出农村地区政府生态执法责任执行不严格,对农村生态环境监管力度不够,从而影响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3强化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生态责任具体措施
当前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生态责任存在着履行不足问题,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强化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生态责任。
(1)加強农村生态法律的制定,严格落实生态立法责任。我国现行农村生态法律法规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很大差距,滞后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因此,政府应严格落实生态立法责任,加快农村生态法律法规的制定。通过“立、改、废”相结合的方式,对现行农村生态法律法规进行重新整合,制定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亟需的法律法规,填补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空白;对不利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过时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必要时将其废除。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加强农村生态产品的供给,充分履行生态服务责任。政府要充分履行好生态服务责任,通过多种措施加强农村生态产品的供给。政府要增加农村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采取积极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农村生态产品的供给之中,建立政府主导、多种筹资渠道的农村生态产品资金供给机制,确保农村生态产品的有效供给。政府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积极倡导各种社会组织参与到农村生态产品的供给之中,使农村生态产品的建设渠道多元化。对于少数基层乡镇政府财政资源紧张无力提供生态产品时,上级政府要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确保这些地区农村生态产品能够有效供给。
(3)加强农村生态保护的宣传,切实担负生态宣传责任。政府只有切实地担负起生态宣传责任,加强农村生态保护的宣传,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乡镇企业人员和农村居民的生态保护意识,才能真正地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干部培训、发放通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生态保护知识与理念的传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生态保护意识,尤其是政府领导干部的生态保护意识,因为“一切责任和义务都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人那里”。政府要利用现代传播媒介对乡镇企业人员、农村居民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生态保护宣传活动,提高乡镇企业人员、农村居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并将生态保护意识落实到日常生产生活的实际行动之中。
(4)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的监管,严格落实生态执法责任。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执法责任,提高农村生态环境的监管水平和能力。政府要加快农村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加大对农村生态违法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要加强农村生态监管部门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生态监管部门人员素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经济行为的管理,对不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乡镇企业行为坚决制裁,严厉打击乡镇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村地区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真正做到刚性执法与柔性管理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