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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

2017-06-30刘国华张楠

北方经贸 2017年3期
关键词:制度构建

刘国华 张楠

摘要:法官助理制度在中国试行、建立和发展经过了较长时间,但却发展的不尽如人意,对法官助理制度问题的研究,我国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相关制度和理论还不完善,司法实践都还处于初步阶段,需更进一步、更深层次的探索和发展。以我国此次司法改革中的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借鉴外国法院经验,我国法官助理的人员应进行分类招聘和业务分级管理。

关键词:法官助理;司法体制改革;制度构建

“让审理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乃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的核心问题所在,同时也是多年来备受争议的法院去行政化的问题所在,我国法院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推行,法制体系不断健全。法官助理制度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研究法官助理制度是对此次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动。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管理仍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审判职责不明、人员职责不清,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充足的人员进行法律其他工作,出现了“案多人少”问题,研究法官助理制度目的在于要明确其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所在,以及司法辅助人员内部的明确分工,让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向科学、合理、规范的方向发展,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以下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各个试点法院中关于法官助理的先进经验。

一、试点法院中法官助理制度的经验

(一)拓宽法官助理选聘渠道

包括法院体制内部选任和体制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方式不断招录人员加入到法官助理的队伍中。2014年9月,我国大陆产生首批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任命大会在上海举行,此次任命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并为这批人员颁发证书,并进行了宣誓。此次任命大会标志着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为全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作出了榜样,向不断完善的目标迈进了一步,此次选任工作是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宝山区法院、徐汇区法院、闵行区法院这四家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同步进行。经过本人的报名申请、现场确认提交相关材料、组织上的资格审查、最后参加包括笔试、面试在内的综合测评考核、最后在电视上、网站等处进行公示等程序,这四家法院遴选后予以任命最终从359名报考人员中优中选优,最终任命了231名我國大陆地区首批法官助理。这批法官助理的平均年龄为28.4岁,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法官助理占比65.5%。2014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向法院体制外的社会进行公开招考来录用聘任制的助理,共有四千多名社会应聘者报名参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聘任制法官助理考试,通过组织笔试、面试、政治审查,确定100名应聘者,最终这100名应聘者被聘任为法官助理,加入到了法院队伍。这是我国大陆地区首批“体制外”的法官助理。

(二)制定并不断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的配套办法

不断探索规范管理,把法官助理作为一个单独序列来管理。2015年5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管理办法,按照类似于公务员的行政级别对青海省法院系统内的法官助理进行管理。法官助理的职级上从科员级到正处级。诸如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法官助理管理办法的研究,青海省之外很多地方法院都在积极的摸索、调查研究,最终的目的是为其职级晋升规划出渠道,提升其对职业的荣耀感。

(三)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等级制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将法官助理划分为两个等级,分别是初级助理和高级助理;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基层人民法院则将法官助理界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对法官助理实行分级管理,由高到低共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的助理都由其相应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五个等级的助理之间层次分明。

(四)法官助理出庭参与法庭审判程序

这是现阶段我国大陆地区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法官助理参加法庭庭审程序,一方面是对法官助理庭前准备工作的检验。另一方面,法官助理在参与庭审,可以为其草拟裁判文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提供理论和经验的有效支撑,因其重要程度,法官助理参与庭审机制亦当然成为试点法院探索和研究的重中之重。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已经研究出了科学、可行的法官助理参与法庭审判程序机制的初步方案,在庭审中除核对当事人信息、传递证据等“常规动作”之外,还要求法官助理完成相关事项报告。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国外先进经验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的司法辅助人员中,也有类似于法官助理的存在

英国法院中的司法辅助人员被称为法律助理,要想在英国担任法律助理,前提条件是已经取得律师资格。法官对其法律助理有高度的自由选择权。英国皇家法院每年都有大笔的司法经费对法律助理的投入,这样法官才能有更多的经费雇用法律助理来帮助法官处理事务性的工作。只有高水平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事务律师或者出庭律师,才有机会被任命为法律助理。而那些从大学院校毕业不久的法学院毕业生,则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理论和实践的学习,获得律师资洛后才有机会被法官任命为法律助理。

(二)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司法公务员的任职要求

首先,要具有高等院校的入学资格,并且经过了三年针对性的培训;其次,通过国家举办的招录法官的初级考试是必备要件;再次,先由州政府选拔录用为公务员,然后由联邦最高法院经过统一考试后任命为司法公务员;最后,经过两年的试用性工作,试用期满后,才有机会成为终身的德国司法公务员。德国司法公务员的职责主要是:在法官的领导下,协助其完成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辅助性工作,保证案件审理程序的正常进行。对司法公务员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公民可以直接去找法官申辩,向法官陈述其对司法公务员作出的决定不服。日本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实行简繁分流,同时,对大量的非诉事件,交由法院中专门的司法辅助人员去处理,从而确保法官能有充分的时间、精力去处理庭审等裁判事务。

三、结论

法官助理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才刚刚起步。我国法院在试点实践中法官助理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方面“体制外的法官助理”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中的“纯粹”助理,由法院来聘用没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来担任。另一方面“体制内的法官助理”他们具有公务员身份,有行政级别,在配合法官工作中,学习经验,可以作为未来法官的储备。因我国大陆地区的法院仍延用行政的管理办法,使得我国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在司法辅助人员的定位上有很大区别,可以说中国大陆地区的制度建设,需要解决的更多是“中国大陆地区法院体制的本土问题”。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试点法院到我国法院全系统,制度的推行必然经历种种困难,妥善定位法官助理职业是在法官领导下处理相关基础性工作,明细其与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工作职责的不同,设置符合对其专项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此次司法改革应当坚持渐进式原则,必须在充分考虑我国法院体制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从现实情况出发。不断实践、不断改革,促进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的现代化。设计出我国法官助理的遴选、激励奖惩、监督和退出机制以及法官助理职务升迁和待遇保障制度。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构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

人员的分类招聘。根据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保留一定比例的正式编制法官助理招聘,根据员额情况和人才储备情况保留适当比例的高标准录用条件,同时结合司法改革需求,以吸收合同制或聘任制的法官助理。拓宽法官助理的途径,使得那些受职业前景预期和待遇水平低的影响而放弃法官助理这一职业的人参与到法官助理职业,与此同时应考虑因地方因素造成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低的问题,为了招聘到更多的合适人员,应该适当放宽选任条件,符合人才市场的用人规律,缓解人才的供需矛盾。我们应该效仿国外的成功经验,将法官助理的来源规范化、常态化。

业务的分级管理。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范围,体现出人员分类的特色、业务层级的差异,同时要符合审判规律。在制定管理规则时坚持人事管理的一般规则,并且体现出不同来源、不同资质及不同业绩的人员在业务绩效、工作规则及考核上的分级管理,将不同资质不同情况的法官助理划分为不同的考核级别,建立有针对性的职责范围和考核机制。采取量化考核、法官评价、日常管理及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健全竞争机制,保障法官助理管理体制的标准统一、公平公正及合理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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