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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教育法研究热点的共词可视化分析

2017-06-13任雪园祁占勇

职教论坛 2017年13期
关键词:研究热点知识图谱

任雪园 祁占勇

摘 要:研究以中国知网作为文献数据来源,利用Bicomb软件及SPSS软件绘制了我国1996-2016年职业教育法研究的384篇文献的热点知识图谱。研究表明,近20年来我国职业教育法研究热点主要围绕两大主线及四大领域展开,两大主线即:制度与机制和立法与修法研究、法律保障和法律风险研究;四大领域即: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依法治教视野下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保障及《职业教育法》修订研究、国外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研究、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研究。但与此同时,我国职业教育法研究还需要在增强配套法律研究、强化立法价值研究、重视法学视角研究以及注重执法监督研究等方面不断拓展,以推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与完善,促进职业教育的繁荣与发展。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研究热点;共词可视化;知识图谱

作者简介:任雪园(1992-),女,河南安阳人,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政策与法律;祁占勇(1978-),男,宁夏彭阳人,陕西师范大学教授,教育学原理博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政策与法律。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科研基金重点资助项目“中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热点的知识图谱分析”(编号:15SZZD01),主持人:祁占勇。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13-0017-07

1996年5月15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是国家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升劳动者素质,发展职业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专门职业教育法律,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终于走上了有法可依、以法治教的道路[1]。《职业教育法》實施20年以来,学界对职业教育法的成效、不足以及修订完善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这些研究中叙述式的定性研究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研究者个人生活经验以及思维方式的影响,对职业教育法研究中的热点领域难以进行定量描述。

本研究试图在共词分析的基础上,利用知识图谱分析的方法,对近20年(1996-2016年)来我国职业教育法的研究热点进行共词可视化分析,从而挖掘职业教育法研究热点间的深层关系,展望未来职业教育法的进一步完善,建立健全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的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一、资料来源与研究工具

(一)资料来源

研究资料来源于“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采用标准检索,将期刊年限设定为“1996-2016年”,指定期刊类别为“全部期刊”,以“篇名”为检索条件,设定“职业教育”并含“法”为检索内容,共获得相关文献558篇(检索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同时,为了保证研究的可靠性,采取去除人物专访、刊物征稿要求、征订启事、刊物总目录信息等非研究型文献的方法,共得到384篇有效文章。除此之外,将有效文献中的关键词进行标准化处理,如将“职业教育法”、“职教法”统一规范为“《职业教育法》”,等等,从而形成研究的资料来源。

(二)研究工具

研究使用的工具包括中国医科大学医学信息系崔雷教授和沈阳市弘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Bicomb共词分析软件以及SPSS19.0统计软件。Bicomb基本操作步骤为:首先,选取研究资料;其次,收集和整理资料[2],将收集到的CNKI格式数据库文献转化为Bicomb能够识别的ANSI编码文本文件;第三,运用Bicomb软件进行关键词统计;第四,提取统计结果;第五,进行关键词共词矩阵分析,导出共词矩阵[3]。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高频关键词词频统计与分析

关键词是学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术观点的极致表达。基于对职业教育法研究文献关键词的统计,共得到903个关键词,最终确定高频低频词阈值为7,得到38个高频关键词(结果见表1)。

表1显示,排名前38位的高频关键词出现总频次合计为976次,占总比的44.63%。其中,前10位关键词频次均大于30,依次为《职业教育法》(192次)、职业教育(112次)、顶岗实习(65次)、法律法规(51次)、校企合作(42次)、修订(41次)、高等职业教育(35次)、法律保障(35次)、高职院校(34次)、依法治教(32次)。上述结果表明,研究者多是围绕《职业教育法》与《职业教育法》修订、顶岗实习与法律保障、校企合作与法律法规、职业教育与依法治教等主题展开研究。但凭借对高频关键词的简单词频分析还不足以挖掘关键词之间的真正联系与隐藏信息,需要进一步通过共现技术来实现这一目标。

(二)高频关键词的相异矩阵及分析

利用Bicomb共词分析软件,将上述38个高频关键词进行共词分析,生成词篇矩阵后,再将矩阵导入SPSS19.0,选取Ochiai系数并将其转化为一个38*38的共词相似矩阵[4]。在进行多维尺度分析时,将此相似矩阵采用(1-相似矩阵)转化为相异矩阵(结果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各关键词分别与《职业教育法》距离由远及近的顺序依次为:顶岗实习(1.000)、校企合作(0.920)、高等职业教育(0.897)、高职院校(0.823)、法律保障(0.726)、法律法规(0.699)、修订(0.639)、依法治教(0.622)、职业教育(0.596)。这个结果说明,进行职业教育法研究时,将“《职业教育法》”与“职业教育”“依法治教”“修订”结合起来论述的成果较多。同时,通过更为具体的分析与比较发现,“职业教育”常常与“法律保障”“高职院校”同时呈现;“校企合作”与“高等职业教育”“依法治教”较多地呈现在一起。显然,关于职业教育法的研究中,研究者会经常探讨《职业教育法》与依法治教、职业教育与高职院校及其法律保障、校企合作及其依法治教等问题。

(三)高频关键词聚类图及其分析

将表2的高频关键词相异系数矩阵导入SPSS19.0进行聚类分析,得到的聚类结果见图1。根据聚类分析结果显示的聚团连线距离远近,可以直观地看出职业教育法研究高频关键词可分为四类,分别为“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种类1)、“依法治教视野下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保障及《职业教育法》修订研究”(种类2)、“国外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研究”(种类3)、“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研究”(种类4)。

种类1为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包括顶岗实习、法律风险、高职院校、法律问题、高职学生、伤害事故、法律关系等7个关键词。顶岗实习是指在校学生基本完成基础课程和教学实习后,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安排,有组织地到实习单位进行实际岗位操作的实习活动[5]。顶岗实习活动既承担着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进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主要责任,也符合行业、企业、学校三方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的客观要求,已经成为高职院校实践教学中不可缺少的环节[6]。但目前来看,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混乱、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缺乏、顶岗实习协议不规范、实习单位社会责任感不强以及学生自我维权意识淡漠与维权能力普遍低下等因素的存在[7],使得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很容易遭受各种法律风险。因此,为了找寻各种可能风险,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就需要分析高职院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来讲,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服务与管理的法律关系,顶岗实习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旧需要履行管理与保护义务;实习学生与企业单位之间实际存在着培训管理的法律关系,实习单位作为顶岗实习学生的直接管理者,理应对学生负有岗位技能培训和岗位安全管理的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高职院校在实习期间将学生委托给实习单位,两方分别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达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8]。由于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未对高职院校、实习学生与企业单位两两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的立法规定,使得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出现合同签订、安全事故、角色认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后,其“劳动者”身份不能得到及时确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就要求国家从建立健全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高职院校与实习单位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督促企业单位的积极社会效应以及增强学生自我维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来解决顶岗实习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推动高职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种类2为依法治教视野下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保障及《职业教育法》修订研究,包括职业教育与培训、职业培训机构、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依法治教、《职业教育法》、法律保障、修订、立法、法律法规、办学机制、法律责任等26个关键词。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等法治思维方式的引领下,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保障及《职业教育法》的修订研究逐渐成为职业教育法研究中的核心领域。有效的法律保障是实现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最有力的武器,但研究表明,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某些制度和环节依然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是缺少正规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法律制度。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庞大、任务繁重,但职业教育与培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这就要求政府从法律的层面努力发展岗位培训、再就业培训、自主创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长期或短期职业培训以及继续教育,在逐步加大培训改革力度的同时,也应注重职业教育与培训相关的立法与执法研究,从实践和理论的双重角度规范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顺应社会经济现状,满足市场对高技术和技能型人才需求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9]。二是缺少具有权威性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需要政府形成一套完善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相匹配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专门性、强制性的法律保障。三是缺乏对职业教育执法监督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法》缺少对执法监督部分的专门规定,使得执法监督主体不明确、执法监督程序无法可依、执法监督的权利和范围缺乏界定以及法律责任没有具体规定[10]。因此,立法机关应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来完善职业教育法的执法监督制度。除上述研究外,学术界对《职业教育法》的修订研究也进行了诸多讨论。有学者指出,现行《职业教育法》存在上位法定位不准、下位法建设滞后、强制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应在职教法治监督体系上增强权威性、强制性并强化执法监督,在职教法治实施體系上增强时代性、可操作性并强化普法宣传[11]。也有学者建议,《职业教育法》在修订时应贯彻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指导思想;改革职业教育模式,激励社会广泛参与;明晰职业教育相关各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明确执法与监督主体,完备法律责任;使用精确语言,增强法律严肃性[12]。

种类3为国外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研究,包括国外、法律体系等2个关键词。成熟健全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是构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条件与支撑,是政府实现有效管理的基础与依据,更是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前提与保障[13]。目前世界范围内职业教育发展向着更为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不断迈进,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来引导职业教育的制度化、规模化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14]。近年来,梳理研究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发展经验,借鉴国外较为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逐渐成为学者们的研究热点之一。德国素以职业教育享誉世界,德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突出特点即通过立法手段来保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通过制度形式保障双元制办学模式的有效运行,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职业院校与培训充足的经费来源,这一切都有赖于德国周密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治环境[15]。美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得益于法律体系的规范与完善。美国政府总能针对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出适切的职业教育法案,从1862年的《莫雷尔法案》到如今已颁布150多部,职业教育法案数量之多、修订之快实属罕见,每部法案又不失严谨性、创新性、超前性及公平性,使得美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凸显着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16]。英国在制定职业教育法规时,十分注重依法设立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除议会和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外,还成立了大学基金委员会、多科技术学院、学院基金委员会等法人团体及督导团[17]。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法由联邦法和州法共同组成,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澳大利亚职业教育通过制度立法和组织保证,确保了行业的有效参与、经费的合理划拨、资格框架的基本架构以及人才培养体系的灵活运转。纵览世界范围内职业教育较为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一套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逐步完善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的层次分明、内容完备、科学严谨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种类4为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研究,包括校企合作、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等3个关键词。职业教育作为一种跨界教育,校企合作是其发展的基本规律和根本道路。在国家政策引领下,我国职业教育在不断探索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签署协议、企业冠名、订单培养、办学一体、职教集团等多样化的校企合作模式[18]。但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依然处于浅层次的合作层面,职业教育面临着校企合作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校企双方权利与义务划分不够明确、制度化的校企合作双赢机制不够科学、校企合作监督评估机制不够完善以及校企技术合作制度不够精细等制度性困境[19],这就需要构建常态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模式,形成政府、社会、企业、学校四位一体良性互动的长效发展机制[20],推动职业教育更加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我们应当进一步厘清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角色与功能,加快校企合作立法工作的推进,提出深化校企合作所需的法律制度与政策措施[21]。国家应从构建完整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体系、明晰校企合作立法基础性问题、明确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形式及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内容保障受教育者权益、确定校企合作相关法律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等方面着手[22],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

(四)职业教育法研究热点知识图谱及分析

为了进一步探寻关键词之间隐藏的内涵,利用SPSS19.0对38个关键词构成的相异矩阵进行多维尺度分析,并聚类分析图,绘制出职业教育法研究热点知识图谱(见图2)。

从我国近二十年职业教育法研究热点知识图谱(图2)的分布可以看出:热点一大部分处于第二象限及少部分处于第四象限,说明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还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仍旧需要学界进行深入探索;热点二处于第一象限和第四象限,这代表着依法治教视野下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保障研究处于整个研究网络的核心,但是当前《职业教育法》的修订研究有待向深层次挖掘;热点三处于第一象限,这说明国外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研究成为近年来的重点,借鉴国外职业教育法律的成功经验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重视。热点四处于第三象限,表明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研究主题间联系紧密、明确,近年来有研究机构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

根据战略坐标图的解读原则,图2的结果以更直观的形式,不仅向我们再次展示了图1分析的四个具体研究领域结果的可靠性,而且还进一步向我们展示了职业教育法研究主要围绕两大主线展开,它们分别为:制度与机制和立法与修法研究(左右分)、法律保障和法律风险研究(上下分)。具体来看,制度与机制研究(左边部分)包括职业教育制度、法律制度、校企合作、职业资格证书、办学机制等热点;立法与修法研究(右边部分)包括立法、职业教育法、修订、修订草案等热点;法律保障(上半部分)包括法律法规、依法治教、法律保障、就业准入制度等热点;法律风险(下半部分)包括法律风险、高职学生、伤害事故等热点。

三、结论与展望

近年来,我国关于职业教育法的研究与关注一直处于上升趋势。但与此同时,我国职业教育法研究还需要在研究内容、研究主体、研究规范和研究目的等方面開拓创新、深入挖掘,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法治体系,推动现代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一,从研究内容看,应增强职业教育法配套法律的研究。《职业教育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这就要求我们从更为系统的、整体的眼光来看待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多方听取不同意见,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特别是要协调和完善好上位法与下位法、前定法与后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23]。加之中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性使得加强职业教育地方立法逐渐成为促进当前地方经济和社会整体发展的必然选择[24]。但现实情况是,我国并没有形成一个以基本法为核心、以若干单向法和地方性法规为辅助的系统完整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学术界对职业教育地方立法的相关研究关注度不高,文献成果微乎其微,这非常不利于职业教育地方法律的可操作和可执行性。因此,学者们应增强对职业教育法配套法律的调查和研究,围绕着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职业培训与就业、“双师型”教师资格、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等方面,加快出台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法律和法规,不断提高职业教育地方行政法规的贯彻力、适应力和执行力,促进修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

第二,从研究规范看,应强化职业教育法立法价值的研究。通常意义上来讲,立法价值并非指立法的意义、作用或功能,而是指立法主体的急切需求与立法对象间的相互关系,表现为立法主体希望通过立法活动所要实现的道德准则和相关利益。价值是立法的灵魂和精神,内含于法律之中;结构是立法的存在方式,外显于法律之表[25]。而如今大量的文献研究将目光聚焦在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结构和立法技术上不可自拔,立法体例和语言表达的研究固然重要,但作为职业教育法灵魂的立法价值研究更不可忽视。职业教育法除了具有平等、公正、秩序、效率、利益等法律的一般价值外,还具有公共性、职业性、社会性等特殊价值,当然,终身学习、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也值得研究者的探讨和思考。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不仅要强化职业教育法立法价值的研究,还应深化对职业教育立法的价值选择与体系构建的整体思考和具体分析[26]。

第三,从研究主体看,应重视法学视角下职业教育法的研究。经过大量的文献梳理,发现教育学界有关职业教育法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但是多数文献侧重于从法律体系结构框架的角度对职业教育法进行探讨,困囿于教育学理论之中,得到的多是学者们的议论、感想或建议,并非包括研究假设、科学范式、讨论分析、验证假设等一系列规范过程的研究[27]。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法的研究主体依然是教育学界,这使得研究侧重于教育学的理论阐释而忽视了其他学科尤其是法学的理论背景和专业视角。作为职业教育第一部基本法的《职业教育法》,它的修订要进一步统筹规划,增加受教育者、教师、职业学校、企业、政府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并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高职衔接、普职融通、学分互认、职业资格框架制度等影响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规定[28]。由此看来,职业教育法的研究除了与教育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与法学的关系更是不可割舍,这就需要职业教育法的研究从法学的视角不断拓展研究的领域,需要法学界研究人士的关注与贡献来提升职业教育法的高度和深度。

第四,从研究目的看,应注重职业教育法执法监督的研究。一部法律如果失去了严格的执法与监督,都只能称之为“高级别的社会规范”[29]。当前中国职业教育正面临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困难与挑战,加强对职业教育法执法监督的力度已然成为职业教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究其根本是因为职业教育法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处罚制度还未建立,由此,明确职业教育法的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以及完善职业教育法的司法制度和监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法律实际运行的过程却事与愿违,学者们也很少关注职业教育法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职业教育法研究必须转变观念、整体规划,使监督、分责、惩处这三种制度相互弥补、相互制约,从而形成连续一体的职业教育执法制度,在保证监督行为有效性和执法行为连贯性的同时,时刻维护职业教育法律的权威与尊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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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韩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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