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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17-06-06王萍

商情 2017年16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高校

王萍

【摘要】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能够减少纳税人税负,调動其工作积极性。本文指出了目前高校教师个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同时列举了个人所得税的两个重点案例,以期为高校教师纳税筹划实务作参考。

【关键词】高校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近年来高校教师的收入不断上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将高校教师作为个人所得税税款征缴的重点监管对象,高校教师对于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少缴税”的意愿比较强烈。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降低,也能够在高校工资支出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增加教师的可支配收入,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一、目前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缺乏为教师进行工资薪金全面纳税筹划的动力

高校教师收入中,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所占比重最高且最为稳定。但不同教师不同学期工资薪金所得的差异化较大,如果学校为每个教师每个学期都制定个性化、全面化的纳税筹划方案,会极大增加人事处、财务处及各部门报账员的工作量,增加纳税筹划管理成本,同时也会增加学校自身的涉税风险。因此高校鲜少为教师进行纳税筹划,即使有也是操作简单、只能照顾到部分教师的“一刀切“方案”。

(二)高校教师缺乏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自主权

如前所述,有些高校基于管理成本及涉税风险等方面的考量,通常会选择“一刀切”的纳税筹划方案,所有的教师只能被动接受,哪怕这样的方案反而导致自己节税利益的损失。此外,有些具有纳税筹划能力的教师设计出了适合自己收入特点的纳税筹划方案,学校基于统一性管理的要求,也难以为其付诸实施。

(三)高校教师忽视工资薪金以外其他收入的纳税筹划

对于劳务报酬和稿酬等收入来讲,教师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纳税方案。然而有些教师认为纳税筹划是非法行为,害怕“引火烧身”,在劳务报酬以及稿酬所得在其总收入构成中所占比重较少的情况下,更不愿以身试法。因此教师也往往缺乏对这些收入进行纳税筹划的动力。而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鼓励教师可以通过兼职取得相应收入。因此,未来几年内高校教师的劳务报酬等所得所占比重将会上升,其纳税筹划收益也会日益凸显。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建议

(一)高校和教师需提升对于税务筹划的正确认识

要想顺利开展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高校和教师必须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内涵: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选择性条款,借助合法手段对涉税事项进行事前规划和合理安排,从各种可能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最终达到减轻其纳税义务的目的。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是一项合法行为。从大的方面来讲,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具有积极作用:能够提高纳税意识,拉动内需。

(二)赋予教师选择权,高校与教师共同参与工资薪金纳税筹划

以青岛某高校为例,该校教师薪酬分为三部分。1、基础性工资。该部分每月金额基本固定,不具有纳税筹划空间。2、绩效性工资。该部分可采用分摊纳税期间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由学校负责实施。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本文提出纳税筹划思路如下:以12个月为分摊期,根据基础性工资和绩效工资平均分摊额计算出相应的税率区间,并按照此区间计算每月的最大发放额。多数情况下,按照该最大发放额提取一段时间后,如果将剩余的绩效工资再次平均分摊到剩余的期间,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会降低到一个更低的税率期间,这时再按照最新的税率进行应纳税额的计算。本文在第三部分将举例说明。3、其他收入。该部分可采用年终奖发放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赋予教师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让教师根据自己的工作侧重点,选择采用年终奖模式纳税的收入类型。一般来讲,教师可以选择自己收入最高的类型采用年终奖的形式发放,以达到最节税的目的。但要注意避开纳税敏感区域。本文在第三部分将举例说明。

(三)建立个税信息资源库,提高教师纳税筹划能力

该个税信息资源库包括三个模块:模块一为个税法律法规库,该模块直接与国税局与地税局网站对接,定期将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法律法规导入资源库,方便教师查询学习;模块二为纳税筹划培训或讲座视频库,高校可以派校内纳税筹划专家或者邀请校外相关专家定期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开展关于个税纳税筹划的讲座或培训,同时录成视频,供教师学习观摩。模块三为纳税筹划方式资源库。该资源库可以搜集实务及理论界业已成熟的纳税筹划方式或者本校教师中比较成功的纳税筹划实际案例,供教师学习参考。

三、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一)绩效性工资分摊纳税期间案例

例1:某学年王老师每月基础性工资为3000 元,本学年绩效性工资累计金额为48000 元。考虑税率一定而发放金额最大化的原则,因为税率10%的纳税区间的上限为4500 元,所以每个月可发放绩效性工资金额最高为4500-(3000-3500)=5000(元),当月应纳税额=4500×10%-105=345(元)。因为基础性工资为3000元,如果每个月发放的绩效工资不超过2000元,其税率期间就变为5%。假设按照5000元的金额提取到第X个月后,剩余的绩效工资为(48000-5000X)元,将其在剩余月份(12-X)之间进行分配,令其商值≤2000,即(48000-5000X)/(12-X) ≤2000,得出X=8。因此按照绩效性工资按照5000元发放8个月之后,剩下的4个月按照每个月2000元发放,可使每个月应纳税额变为1500×3%=45元。如此,12个月累计应纳税额=345×8+45×4=2940元。此种纳税筹划方式不仅减轻了员工的税负,还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工资薪金中其他收入按年终奖发放案例

例2:某高校王老师的月工资为6000元。科研奖励为54500元。教学奖励为3000元,其他工作收入为3800元。王老师选择将科研奖励按年终奖计税。若将其全额按年终奖计税,应纳税额=54500×20%-555=10345元。由于54000是10%税率的临界点,可将科研奖励中54000元按照年终奖计税,则应纳税额=54000×10%-105=5295元。剩余500元可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应纳税额=500×10%=50元。该科研奖励应纳税额合计=5295+50=5345元,比之前降低5000元。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一项“双赢”行为。一方面,可以减轻教师的纳税负担,增加教师的实际可支配收入,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强高校教师的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长远来看,有助于我国税收收入总量的增加。

参考文献:

[1]樊毅: 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及优化系统构 建——以某地方高校为例,会计之友,2016.10,107-110.

[2]张蕾,陈江涛: 高校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途径辨析,财会通讯,2014.2,102-104.

[3]刘镍:高校薪酬支付税务筹划研究,财会通讯,2016.14,121-123.

[4]蒲凌钟,伟萍: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财会通讯,2016.20,1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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