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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2017-06-03罗崇举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

罗崇举

摘 要:假冒专利罪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从国家专利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逊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此外,由于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之一是专利权人的商誉,而不是专利权-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并且在专利领域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是专利侵权行为,因此,仅规定假冒专利罪不利于维护专利制度的权威性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假冒专利罪;立案标准;犯罪构成

一、假冒专利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形。

所谓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发明创造在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国家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切实保利权人的权益,建立了专利管理制度。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专利权人对专利的专有权,而且也侵犯了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

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商业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专利。专利权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单位;既可以是外国人,也可以是我国公民。

(2)行为人假冒他人专利。具体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窃用专利方法,冒充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應当注意,这里的“专利”必须是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的专利,超过专利保护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

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行为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导致的专利权人直接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本罪立案标准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附则的规定,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且已经达到该数额标准的80%以上,即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8万元以上的,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所谓“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假冒他人专利,曾经受过2次或者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至于受处罚的种类、具体时间以及2次处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多长,均不受影响。只要单位或者个人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2次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8万元以上的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第4项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专利,不符合上述关于本罪立案标准的三种情形之一,但其行为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等。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本罪的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和我国的专利管理制度

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权利,包括专利实施权、专利许可权、专利转让权、专利标记和署名权等。假冒他人的专利首先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而该权利又是依据《专利法》取得并受《专利法》保护,所以,该种行为必然又侵犯以《专利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专利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所谓假冒他人专利,是指在自己的产品、方法或外观设计上标明他人已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冒充他人专利的产品、方法或外观设计的行为。如果不是假冒他人的专利,而是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标明一个不存在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谎称为专利产品,则不构成本罪,而是冒充专利的行为。

(2)假冒行为必须发生在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内。这是本罪的特定犯罪时间。如果假冒他人已过期的专利,则不构成本罪。因为专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后,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四、本罪的认定

首先,要把假冒专利罪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区别开来。二者的界限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才构成假冒专利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次,要把假冒专利罪与《专利法》允许的行为区别开来。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最后,应把假冒专利罪与冒充专利的行为区别开来。冒充专利是指把自己生产的非专利产品凭空捏造一个不存在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谎称为专利产品,而不是假冒他人的专利。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冒充专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假冒专利与冒充专利在一定程度上说也是罪与非罪的区别。由于行为人所冒充的专利权根本就不存在,所以也不会发生专利侵权的问题。但冒充专利是一种破坏专利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刘宪权,吴允锋.假冒专利罪客观行为的界定与刑法完善[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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