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2017-06-05潘伟军
潘伟军
(311200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 杭州)
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潘伟军
(311200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 杭州)
我国的刑法学中最关键的组成部分当属犯罪构成理论,它在近代的法治文明历史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随着过去几十年,我国刑法学的而不断完善与发展,最终形成了许多重要理论,作为构成我国刑法学基础平台的犯罪构成理论,为刑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从而使我国的刑法实施更加顺利。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思考
目前我国实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新中国成立时期,借鉴与学习前苏联的刑法学理论体系。其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特征表现在法律的实定性、有机统一性以及价值承载性。但在犯罪构成的理论框架中,中国的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主要分为两大结构:以客观与主观要件为主要板块为依据的统一原则相互整合起来。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内容
在中国的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论,就罪犯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仅由于两大主观与客观的结构来决定,而且还要依据犯罪的客观性、客体、主体以及主观性做出分析,最后再决定犯罪是否构成事实。作为刑法学体系最基础的理论,以及刑事法治的典型标志,犯罪构成理论为法定罪行原则提供了关键的依据。通过其对犯罪概念的不断延伸与探索,形成犯罪构成,从犯罪的各个要件做出不同的诠释时,从而剖析出对于社会产生的危害性[1]。犯罪构成理论具有承上启下的特性,并将犯罪概念与刑事责任联系在一起,构建出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基础体系。
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弊端
由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学习借鉴前苏联的,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缺失对于大陆刑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改造而来的。因此,二者之间渊源颇深。在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意识与政治的形态化趋势,同时也将大陆的刑法系的递进式逻辑结构进行了改造,并使之成为了具有耦合式特点的逻辑结构,这对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构建造成的损害是难以挽回的。这样的改造只是单纯的从政治意识的形态出发,而忽视了应有之义,如此便会致使其产生非常严重的缺陷[2]。包括:价值评价与犯罪事实之间的混论,任何犯罪行为的评价理应建立在犯罪事实之上,但是传统之下的犯罪构成理论,却将犯罪事实与评价要素混为一谈,致使某一构成要件难以定性。而犯罪构成理论的平面化,逻辑结构分析缺乏递进式的特征,就像评价一个犯罪行为成立与否,只看四个构成要件是否满足,而不是进行递进的逻辑推理。
三、对中国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我国的法律也随之改进,反观我国的刑法学理论,不难看出我们依旧是遵循着老一套的理论体系,虽然不可否认,它代表一个时代的产物,但这并不符合当今时代发展的要求。事物皆有两面性,批判的意义并不完全在于否定,而是包括对其发展的建议。中国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历史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又自我修正的演变过程[3]。在当前的形势下,对于法律界的批判声音层出不穷,这代表着中国刑法学需要作出一个深刻的反思,发现法律理论的漏洞与不足,汲取各方面的批判的声音,依据我国国情,作出改进与完善。自然这些批判并非全都是正确的,需要学者对于批判对象作出深刻的理解以及参考那些学术过硬的批判的声音。
中国的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问题在于对“移植论”的全盘否定,在当今的历史与价值学中,学者认为犯罪构成理论本应该就是延续前苏联的刑法学,属于意识构成之下的产物,但是这种意识产物缺乏相应的理性思考,毫无技术含量。中国应该认清楚谁才是世界刑法学的理论核心,何种理论才更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作为被公认为最严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当属德日的刑法学。中国应该学习与借鉴德日的刑法理论。从逻辑学的角度去接受“移植论”,经过实践的证明,德日刑法理论充满了逻辑的严密性,而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则是有一定的缺陷与限制的。对于中国刑法学所面对的挑战来讲,笔者通过探究与思考提供几点解释:首先对于前苏联的刑法学并不是突然诞生的,它形成的基础也是建立在法界学者的研究的基础之上,其依据的哲学理论也是与德日的刑法学基础有着同样地位的理论—黑格尔辩证法[4]。由此可见,前苏联的刑法学未必就比德日的刑法学差笔者认为二者各有千秋。其次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并不是对于前苏联的完全复制,而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刑法学理论。
四、结束语
对于我国的刑法学来说,犯罪构成理论既是刑事法治的支撑,而且还使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内容。因此,相信通过我国不断的实践探索,法界的学者必定会逐渐了解我国刑法学的优点,并在其批判的基础上做出改进与完善。也通过借鉴与学习德日刑法学的严谨和逻辑性。从而构建更加坚实的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
[1]王科锐.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6,(09):246.
[2]郭利辉.浅议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J].法制与社会,2015,(08):284-285.
[3]王珺.浅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问题[J].法制博览,2015,(07):271.
[4]蒋亚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01):67-68.
潘伟军(1976.11~),男,汉族,杭州萧山人,单位: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职称:四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