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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规范化

2017-06-03孙淑媛高江红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律思维规范化

孙淑媛+高江红

摘 要: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本身,具有独特的性质和倾向,是以法律规范为准据的。法律思维并不是先天赋予的,主要靠后天养成的,通过对法律语言的掌握,融入法律思维,用缜密的思维模式来对法律进行解释、适用和发展,在运用的过程中又不断更新法律思维和提高思维水平。而针对法律语言,本身具有语言的特性,但因其适用于法律领域而需要相应的规范化。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律语言;规范化

依法治国,是当今社会的重要任务和重要目标。本文所提到的法律,是指由法的规则组合成的整套的规范体系。依法治国要求法律人具有严谨的法律思维,对法律能够进行准确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并对法律语言有所研究,在不断钻研的过程中,提升法律语言的规范化。

一、法律思维的内涵及特点

(一)崇尚秩序,追求正义

法律思维的特点之一在于崇尚秩序,从本质上说,是对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并且此种秩序又是合理的、符合社会发展的。而作为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和目的,也当然成为了法律思维所含有的内在特性,此外,正义能否实现也是评判和衡量法律的重要标准。也就是说,法律应当体现正义精神,这种正义的实现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来限制公权力的行使,防止其被肆意滥用而损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除了体现正义精神,法律还注重人权方面的维护。例如,我国宪法中规定了“财产权”、“人格尊严”等是对人权的合理保护,民法中的“物权”、“债权”等也是对人权维护的充分体现。但实际上,法律对人权的保护的背后,体现的仍然是正义的精神,因为个人权利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正当化的,这也是正义的。

(二)尊重规则,信仰良法

前面我们提到过,法律思维以法律为准据,也就是说,首先应当信仰法律,确信这种“法律”是“良好的”、“正当的”,即“良法”。当一种法律达到了“良法”标准的时候,需要被信仰,否则,难以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秩序。美国已故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1]这句话完美地概括和表达了这种理念。法律是规则的组成形式,而作为一种规则,法律并不一定必然是“良好的”,有时会产生一些“恶法”,也就是“不好的法律”。确切的说,只有良好的法律才是值得尊重和信仰的,法学家伯尔曼说的这句话中所指的法律,也必须是良好的法律,因为,恶法是难以被信仰的,也不应当被信仰。在法律思维的世界中,有些法律学者认为,凡是由权威机关认可的法律,都是良法。这种法律思维实际上是存在一些误区和瑕疵的,判断某种法律是否为良好,不能单靠制定机关来评判,关键要看法律的适用结果,是否真正维护社会秩序。若能实现对秩序的维护,证明该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三)程序优先,重视证据

法律重视程序,并且强调程序优先。这里的程序指的是正当程序,而不是通常的办事流程。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调控人的行为和引导法律判断的目标,程序也同样体现着正义精神。此外,法律思维还强调证据,用证据说话。如果一项事实不能通过证据来证实,即使此项事实在日常生活中是可能存在的,但也不能因此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四)高度理性,適度保守

法律思维应当以理性为原则,但应当适度保守,考虑道德情感。但这种道德情感,应当是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及认可的,也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法律人应当是理性的,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不能仅以“情感”作为法律判断的依据,否则容易枉法裁判。

二、法律语言规范化

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方法,主要是分阶段、按层次制定法律语言应用的系列标准。[2]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法律语言库。作为法律语言规范的基础步骤,也是关键步骤之一,法律语言库的建立是至关重要的。对法律语言库的要求也是相当严格,法律语言库中的语言必须是标准的、合格的、规范的,确保语言能够达到法律意义表达的标准。

第二,疏通语法规则。作为一种语言,法律语言也离不开语法规则的运用。将应用于法律表述中涉及的相关语法规则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供人类造句行文适用,最终形成连贯的篇章。

第三,设立语言评价标准。在上一步形成连贯的篇章之后,需要对篇章的用语和语法规则的使用进行检验和评价,主要内容是检验语言是否规范。这也是法律语言规范化的核心所在。

以上三个方面是法律语言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建立法律语言库和语法规则,并不意味着法律语言领域中应形成独立的语言和语法规则,它同样应当源于汉语的语言和语法系统,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或绝对独立开来,否则容易导致语言的分裂。

法律语言,虽然也是语言当中的一种,其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性,特别是用法律规范约束人类行为的特点,这些都决定了法律语言本身也具有相对应的共同特征。[3]法律语言的个性源于这些共同的特征,这些个性决定了法律语言存在通用语言共性。法律语言建立之后,进行反复的运用,在疏通语法规则并不定期总结,形成语言应用规则的聚集地,它仅仅是一种组合,而不应当是独立的。法律语言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是为了满足某种特定的需要而存在的,尽管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语言系统,但由于应用者的个性差异,往往导致同一语言具有不同个性的表达,应当对这些差异、个性进行概括和总结,对法律语言规范化具有一定的意义。

到目前为止,汉语中的语言检验规则尚未形成,更不用说法律语言的检验规则。此处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许多西方国家提出了“语言可读性”的检验规则,这种可读性是指读者的阅读正误、理解程度和接受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语言都是具有可读性的。汉语通常通过遣词造句来表达情意或中心思想,这里可以借鉴西方的“语言可读性”理念,对法律语言中的用语和句型分别制定合格的、规范的标准和尺度。从而达到检验法律语言是否规范化的目标。但“语言可读性”的理论尚未在国内得到普遍接受及认可,学者也尚未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因此,语言检验规则的建立成为了语言规范化的重难点。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年版,第14页。

[2]邹玉华.法律语言规范化思考[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5):47-52.

[3]宋北平.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47(3):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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