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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研究

2017-05-30崔英楠王柏荣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公共管理社会组织

崔英楠 王柏荣

[摘 要]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近年来出台了许多文件。全国各地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实践,但相较于发达国家,我们还存在诸多不足:法规不健全,考核主体不全面,信息公开不彻底,奖惩措施不明确等等,对此,我们不仅应直面问题,更应从绩效考核内容、考核主体、考核指标三个方面着手,建立科学严谨的体系,并与其他配套措施结合,以期满足社会公众的服务需求,推动我国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向纵深发展。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绩效考核;公共服务;公共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2-4917(2017)04-0095-08

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及其必要性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決定》),并于2013年11月15日正式面向社会发布。《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1]而在此之前的2013年7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就提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要求。这意味着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已经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健全与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体系将成为我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发展方向和必由之路。

截至2016年第3季度末,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达67.5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8万个、社会服务机构34.2万个、基金会5204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达2338个,其中社会团体1984个、社会服务机构110个、基金会244个。①这些机构承担着我国相当大一部分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工作,随着社会治理体制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组织的数量与提供服务的范围将进一步增大。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社会服务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将成为维护社会组织平稳健康发展的紧要任务。

从世界范围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也是政府职能转变与发展的方向。1973年10月,第4次中东战争爆发,导致了持续3年的石油危机,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冲击。随即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一场声势浩大的行政改革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在民众对于政府效率低下的服务、繁重的赋税、低质量的社会福利极为不满,“福利国家”的政策被批判,政府面临严重的财政赤字与信任危机的社会大背景下,新公共管理运动顺势兴起。新公共管理理论推崇市场自由调节的价值,要求政府“花更少的钱,做更好的事”,有效支配公共财政资源。因而政府不得不探索新的管理方式,提升管理能力。而社会组织的专业性、多样性、先进的管理方法以及不同社会组织之间有效的竞争机制,成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最佳选择。新公共管理理论成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开端,并为之提供了理论基础。

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历了近40年的发展历程,其发展过程中的先进经验与存在的问题,也将对我国的政府治理体制改革产生积极的借鉴意义。

有鉴于此,研究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问题恰逢其时:

(一)有利于深化政府治理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我国的社会治理体制改革,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实施政社分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实现简政放权的政府治理目标,增进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与服务比重,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自身优势,实现治理体制由“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逐步转变。政府广泛运用政治、法律、经济等手段实现全方位、科学化的管理工作,改革创新政府治理方式,形成治理方式的全面、有机、协调、可持续、优化生态的全新特点。[2]

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指的是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要求政府由传统的“官本位、政府本位、权力本位”观念向“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的理念转变。政府要还权利于社会,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同时也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评估考核机制作为促进与监督。

(二)有利于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质量,促进社会组织积极健康发展

随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范围的扩大,社会组织将成长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主要生产者和提供者,社会组织的规模将逐步扩大并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机制,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与评价,有利于敦促社会组织更加积极地履行自身职责,保障服务提供的效率与质量。同时可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引入竞争机制,促使社会组织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促进其积极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改善民生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将民生工作与社会治理工作作为社会建设的两大根本任务。民生的保障,依赖于社会治理的科学化与完善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当前形势下,社会管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激发社会活力。

传统的社会管理制度下,政府的行政职能冗杂,行政效能低下,社会服务的提供具有严重的滞后性与盲目性。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与复杂。政府提供社会服务的供给能力低下与人民群众对于社会服务的高质量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与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相比,社会组织更加贴近群众生活,了解市场的需求,并且能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公共服务。而针对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实行绩效考核评价机制,能够有效督促社会组织更积极履行服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接受服务的质量。同时,公开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绩效考核结果,也是保障民众知情权与选择权的途径之一。

(四)有利于合理支配政府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依赖于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模式下,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成本、时间成本、社会资源等成本,但服务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现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目的,只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就能够大幅度节约成本投入,更好地实现服务目的,有效提升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 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尝试和发展

20世纪90年代,我国上海、广东、北京等部分地区就已经开始出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尝试。进入21世纪,地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探索进程不断加快,公共服务的领域逐步扩大,形式更为多样化。“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进,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于社会组织的改革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做出系统安排。2013年7月3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表明将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能由政府购买服务并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参与。由此,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2013年9月26日,国办发[2013]96号《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发布,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奠定了基础性的制度框架。在该文件 “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部分中,对绩效考核问题作出了指示,规定要“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全国各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的实践经验

1.北京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联合推出“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政府官方网站,作为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领域的信息集散平台和公开门户。服务平台实时发布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政府公开信息、服务动态、社会组织以及各级政府关于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通知公告等诸多信息,其中包括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绩效管理规定及检查评估结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中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充分发挥服务对象和第三方在确定购买内容和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信用体系。”为北京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

2.上海

上海市对于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进行统一的等级评估,作为认定社会组织资格的依据。评估工作由专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进行。评估内容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類实施,总体分为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四个方面。各个区成立社会组织评估事务服务中心,定期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组织进行统一等级评估。

3.广东

作为全国范围内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先行者,广东省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始终处于发展前列。为规范和推进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5月24日发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将“注重绩效”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明确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实施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服务绩效两方面。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4.长沙

长沙市人民政府施行《长沙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规定,社会评估工作原则上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初评、评估委员会审核评定的方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4个方面。民政部门将根据评价结果将社会组织分为5A—1A五个等级,评价等级较高的社会组织将在政府购买工作中占据优先地位。[3](三)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在逐年增长。我国政府一般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来强化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这对于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的建设,激发我国社会组织的活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存在不够全面、公开、公正和透明的问题。

1.法律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但这类文件均是对政府购买服务作出宏观的规划与指导,并无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方政府对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其中部分规定了绩效评估政策,但各地规定没有统一的指导标准,存在随意性大、指标不稳定、不同地域规定存在冲突竞合可能性等问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与评价体系尚待完善。由于法律不完善,政府在选择合作的社会组织时往往具有主观性与习惯性,并未重视绩效考核评估结果的价值,使得绩效考核仅流于形式。

2.绩效考核主体不全面

在目前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评价主体中,政府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但政府作为社会组织服务的购买者,本身也处于被考核评价的地位,这就存在着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形,将会影响评价结果的公允性。

部分地区将第三方机构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主体中,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考核结果的专业性、客观性。对于服务涉及内容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并未形成针对具体项目性质选择最适当的评估机构机制以及多个不同专业评估机构的联动机制,且作为评价主体的第三方机构多由政府选择,仍然难以形成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估结果。

作为公共服务的最终使用者,民众参与考核评价的权利往往被忽视,无疑是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的一大漏洞。

3. 绩效考核信息公开不彻底

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信息公开尚不够彻底。我国尚未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没有完善的项目信息查询系统,无法通过公开各项目的执行信息让社会各界实时了解到项目的进展情况,无法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的监督及“打假”功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和体制而使得项目实施进度相对封闭,致使项目实施所达到的社会效益无法明确评价,广大社会公众也无法共同参与项目的监督。

4. 绩效考核奖惩制度不明确

我国政府对项目绩效考核缺乏明确的奖惩措施,项目考核绩效结果不一、良莠不齐,社会组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清楚其严肃性。如,对项目承接单位并没有实行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对项目绩效考核结果格外优秀的,没有将其录入社会组织守信红名单,并对红名单上的社会组织给予评优评先的奖励。而对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没有将其录入黑名单,也没有对黑名单上的社会组织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录入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并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4]

三、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的经验和启示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这一概念起源于西方社会,在数十年的发展历程中,逐步形成了政府通过财政支出购买公共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的3E原则——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有效性(Effectiveness)。政府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有效降低政府治理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完善公共服务的供应形式,提升民生保障能力。虽然各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各异,但都将市场竞争与绩效和机制引入了公共服务领域。这都将为促进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体系的构建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与理论基础。

(一)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的实践

1.美国

美国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萌芽于20世纪60年代,政府以订立合同的方式与社会组织达成公共服务购买协议,以满足社会的服务需求。20世纪70年代,席卷整个西方社会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展开,美国政府面临着严峻的财政压力,民众对于低效率的政府社会服务极为不满,政府信任危机日益加剧。为了改善社会的不安定局面,稳定社会民众整体性混乱的形式,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能力,改进社会管理方式,美国政府对于社会公共服务机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5]积极引进新公共管理理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注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改革进行至20世纪90年代,美国政府已经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并进行评估作为其工作的重點,并逐步转型为基于绩效评估的效率性政府。

1991年联邦政府采购办公室颁布《联邦政策书》,成为美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政策正式形成的标志。1993年《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在参众两院获得全票通过正式颁行,该法案将绩效管理的方法正式引入了政府公共管理领域。《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要求,全体联邦政府机构都应当向总统预算办公室提交本机构的政府工作战略计划;各联邦政府机构必须制定每一个财政年度内的绩效计划,订立明确的绩效目标;总统预算办公室在各部门提交的年度绩效计划基础上编制整体年度绩效计划,这个计划将成为联邦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交议会审议;各联邦政府机构应当向议会和总统提交年度绩效报告。为了保障《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的有效执行,美国政府颁布了《联邦绩效检查》,通过绩效检查,检验政府是否对工作有所改进。美国先后颁布了500余部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但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政府采购法。为了形成统一的法律机制,便于操作与执行,联邦政府将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的数百项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编纂,于1997年形成了《联邦采购条例》,其中就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合同规范与绩效评估标准等事项。[6]美国政府这一系列法案、条例的规定与实施对于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具有积极的规范作用,有力地保障了服务型政府治理目标的实现。[7]

2.德国

在德国,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社会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超过60%的社会服务由社会组织提供;其次是营利性的商业服务;政府提供社会服务的比重较小,主要负责对各类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标准进行监管。德国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包括:提供社会服务的能力;保证所获得资金的使用效率;拥有超越政府水平的技术或服务;所提供的社会服务符合德国宪法的规定。这一标准为非营利组织的资质认证、自我监督以及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3.新西兰

新西兰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公共服务市场化较为系统和完善的国家之一。新西兰政府通过订立契约或整体承包的形式将公共服务事项交由特定的私营单位或公共组织提供。政府对于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严格的绩效管理考核,并为此建立了专门的公共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与公共服务的提供方签订协议并进行全程监管。

在新西兰政府财政采购支出项目中,社会服务是占比最大的项目,占政府采购总支出的20%以上。2016年10月,新西兰政府采购办公室成立社会服务采购力小组,专门负责支持政府针对社会组织的采购能力建设,并与供应商签订社会服务契约。[8]

4.英国

英国传统的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方式形成于撒切尔夫人执政时期,随着竞争招标机制的引入,英国的政府采购公共服务逐渐从价格驱动转变为目标驱动,相比于低廉的价格,优质的服务更受青睐。

早在布莱尔执政期间,英国的公共服务衡量标准就进行了新的变革,衡量公共服务的标准转变为:相较于政府而言,社会组织是否更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适应性;社会组织是否针对特定的公共服务作出具体的内容安排;注重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等方面。英国政府重视规划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工作。卡梅伦政府奉行“小政府、大社会”理念,2011年7月,保守党政府推出《开放公共服务改革》白皮书,形成针对公共服务领域改革的理念和原则。保守党政府将社会公共服务划分为三类:个人服务、社区服务和专门委托服务。其中专门委托服务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负责,个人服务和社区服务均可由政府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授权社会组织负责提供,以降低政府的运营成本,满足国民的社会需求。对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同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实行绩效考核并全面公开绩效数据,为公民提供选择公共服务提供者的依据,增强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竞争。[9]

(二)西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的启示

作為全面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中坚力量,社会组织承载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将日益增多。形成一套完整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与评价体系,特别是制定科学严谨的公共服务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于我国社会治理体制、政府行政能力、社会组织服务水平的提升将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从西方国家的经验中可以看出,虽然各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各异,但都将绩效考核作为购买服务的重要环节,通过分析他们的相关经验,得出以下启示:

第一,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制定专门的制度、标准和法律,并保证严格执行,能够帮助实现客观公正的监管效果,降低政府的运营管理成本,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设立公共服务专门监督检查机构,实行科学严谨的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制定奖惩机制,能够保障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准,促进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的自我提高。

第三,将社会服务购买者的政府、社会服务提供者的社会组织、社会服务使用者的民众、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多方均纳入绩效考核评估主体,有利于形成更为公正、客观、全面的考核结果。

第四,在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制度、法规的过程中,认真听取民众的意见;在实施公共服务绩效考核过程中,将民众列为评估主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其参与度与满意度。

四、完善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的建议

借鉴西方国家政府购买服务经验,结合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实践,我们认为,应该从完善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体系建设以及其他配套措施两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制度。

(一)完善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体系

绩效考核属于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个模块,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而且,一般来说,依据绩效考核对象不同,考核体系也应有所不同,鉴于涉及问题复杂程度、专业局限以及尽可能涵盖所解决问题的内在要求, 我们从少内涵、广外延角度出发,也即主要从宏观层面来考量,以期解决更多的问题。主要包括绩效考核内容、绩效考核主体、绩效考核指标三大方面。

1.绩效考核内容

对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绩效考核,应当从投入、产出与结果三方面进行(见图1)。

(1)投入

投入指的是资金投入、人力投入和时间投入。

①资金投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内容之一,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管考核,以保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安全性,提高资金投入的使用效益。对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投入监管包括政府预算、合理性支出、财政决算三方面。

②人力投入:精简政府机构和人员作为“小政府、大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也要求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工作中,科学配比政府工作人员与社会组织服务人员的投入,杜绝人浮于事现象的发生。

③时间投入:严格把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投入时间,是保证政府行政效能与社会组织工作效率的途径之一,也是保障接受服务者享受服务权利的必然要求。对于时间投入的考核,应当包括实际的服务时间和服务项目工作进度与计划的一致性两方面。

(2)产出

产出包括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基本情况、产出数量、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以及购买部门的满意度等内容。

①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基本情况:即服务计划的完成度,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人群的覆盖度、提供服务人员数量等方面与服务计划的一致性。

②产出数量:对于产出数量的考核内容包括服务对象人数、服务次数与服务时间三方面。

③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考核内容包括服务的覆盖率、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个性化服务、服务的提供效率、服务对象投诉率、投诉问题解决率等方面。

④购买部门的满意度:即政府对于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满意度,考核内容包括实际提供服务与服务计划的一致性、政府接到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投诉率以及社会组织的整改率三方面。

(3)结果

对于社会组织服务结果的考核,包括提供服务的结果与产生的持续性社会效应两方面。

2.绩效考核主体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绩效考核评价,应当实现购买主体、提供服务主体、接受服务主体、第三方机构多位一体的考核评价主体体系(见图2)。

3.绩效考核指标

我们把绩效考核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

(1)一级指标(见图3)。

(2)二级指标(见图4)。

(3)三级指标(见图5)

(二)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的其他配套措施

设计绩效考核体系是必要的但不充分,还需要与其他配套措施结合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具体为:

第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与评价体系。出台全国性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各地方部门依据全国性规定制定符合自身客观情况与发展形势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行为,以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有法可依。

第二,根据资金投入大小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性,构建不同的绩效考核程序。绩效考核的意义之一,就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共服务成本,但是,绩效考核同样需要财政支出和成本投入。绩效考核的成本不宜支出过大,所占购买公共服务资金的比例控制在一定范围,确保财政资金真正用于公共服务之上。因此,政府可根据资金投入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情况,确定不同的绩效考核程序。对于资金投入大、重要性强的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程序应该严格和复杂,反之,绩效考核程序可以简化。

对于资金投入大、重要性强的公共服务项目,可建绩效考核的标准程序,这一程序,核心就是要扩大绩效考核评价主体,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实现政府、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多位一体的绩效考核评价主体体系,全面考量多方评价结果。尤其不能忽视作为社会公共服务最终使用者——社会公众的意见,以保障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能够满足公众的社会服务需求。

第三,合理运用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指导与参考作用。各级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坚决杜绝绩效考核评价流于形式,应当合理有效地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预算及选定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的重要参考,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以激发社会组织的服务热情,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在绩效考核评价流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考核水准,降低评估成本。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考核时,应采取有效的竞争机制,从中选择专业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评估费用合理的评估考核机构,以提高考核水准,降低评估成本。

第五,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公示的内容之一,向社会公布,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体现。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六,建立绩效考核大数据收集分析平台。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政府相关数据的资源整合成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之一。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绩效考核信息进行大数据收集与分析,全方位了解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各个环节的数据信息,使得政府宏观调控更加科学化,推动政府治理的精准化,无疑会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这一政府事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社,http://www.gpv.cn/jrzg/2013-11/15/comtent_2528179.html。

[2] 王慰:《论我国政府绩效评估的实践途径》,《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3] 杨昱:《3A以上优先获政府购买服务》,《三湘都市报》2016年12月20日。

[4] 郑超:《全国政协委员赵光育建言 完善绩效评估 鼓励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国社会报》2017年3月2日。

[5] 张汝立、陈书洁:《西方發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经验和教训》,《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11期。

[6] 陈东辉、刘为民、崔运政、李金清:《美国政府采购制度》,《预算管理与会计》2014年第11期。

[7] 陈雪:《安徽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体系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8] 曹守同:《新西兰成立社会服务采购小组》,《政府采购信息报》2016年11月18日。

[9] 宋雄伟:《英国公共服务改革的探索》,《学习时报》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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