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力来自深刻的洞见和成熟的论证能力
——检察日报“评论二李”写作特色浅析
2017-04-15马少华
■马少华
影响力来自深刻的洞见和成熟的论证能力
——检察日报“评论二李”写作特色浅析
■马少华
李曙明评论的伦理意识
我阅读李曙明①获得中国新闻奖的作品 《法官被枪击 请慎提 “司法不公”》, 感到他的这篇评论中有一种清醒的责任伦理意识, 或者更宽泛一点说, 是对公共表达 (舆论)的责任伦理意识。
这篇作品获奖的原因,可能是作者对恶性突发事件引发的舆论动向的敏感和以法治思维引导舆论的鲜明态度。而其中的责任伦理意识,则可能更反映了李曙明作为一个评论人的特质。
这篇文章所针对的是 2010 年一件袭击法官的恶性事件发生后的舆论反应。 两年前一桩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办公楼内持枪扫射,导致三名法官当场死亡,三人受伤。而李曙明这篇评论则是在事件的真相完全调查清楚之前,为包括评论在内的公共表达提出了几点忠告。这几点忠告是具有伦理考量的:
比如, “对当事法院、 遇害法官, 不要作恶意推定” 的理由是:“这不仅因为这种恶意推定是对死者、 伤者的不恭, 也因为这种想象中的 ‘司法不公’, 除了在百姓和执法者之间制造更大的仇恨, 为更大的悲剧埋下伏笔之外, 并无其他意义。”
显然,在这个忠告中,他既考虑了对个体的公正问题,也考虑了对整个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一定意义上说,评论的伦理,就是对评论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的判断、权衡和顾忌。哪怕它只是一种担心。
李曙明在文章中表达的担心包括:
“拿这件事反思司法不公, 有可能给人造成一种错觉, 就是面对司法不公, 开枪射击法官是正当的。如此,类似的悲剧或许会像前段时间校园血案一样,出现传染效应。”
“可能” 是表达一种或然性的模态判断。 但是, 与那些更加具有确定性的事实判断相比,这种或然性判断在责任伦理的层面之所以有价值,不仅在于舆论的发展和舆论中的因果关系难以准确把握,难以控制;更在于这种影响的消极后果一定会超出评论者的控制能力。
对言论的这种影响力, 清代学者戴震曾有这样的估量:“盖言之谬, 非终於言也,将转移人心; 心受其蔽, 必害於事, 害於政。” (《孟子字义疏证》)
梁启超则对言论消极后果的不可控制作出了这样的描述:
“近儒之研究群众心理者, 谓其所积之分量愈大, 则其热狂之度愈增。 百犬吠声,聚蚊成雷,其涌起也若潮,其飙散也若雾。而当其热度最高之际,则其所演之幻象噩梦,往往出于提倡者意计之外,甚或与之相反。此舆论之病征也。而所以致病之由,则实由提倡者职其咎。” (《国风报叙例》)
作为新闻责任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评论的责任伦理意识,首先就是对言论影响力的警觉意识和责任担当意识。评论人谁不追求影响力?影响力既要靠作者深厚的积累、深刻的洞见、 表达的勇气,往往也要 (可能更要) 依赖于特定的舆论环境, 可遇而不可求。但在追求影响力的同时,评论人惟有对言论的影响力暗怀警惕,才算是有着责任伦理意识。而评论人这样的伦理意识,首先是叩问自身的。
我记得, 2003 年, 辽宁黑社会老大刘涌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中由一审的死刑被改判成 “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最先对此判决写出评论提出质疑的就是李曙明。 那篇题为 《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 的评论, 从判决认定的事实出发,揭示出判决书的逻辑矛盾,并通过将刘涌与一名同案中已被执行的罪犯在案件中作用、 恶性的比较,论证刘涌应当被执行死刑。 这篇时评被称为 “激起舆论波澜的第一粒石子”, “除了网站转载之外, 其他媒体的质疑声不断……这些都为推理刘涌案的重新审判发挥了重要作用。”②后来, 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于当年 12 月再审后作出判决,对刘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事隔3年之后,李曙明对此有深沉的思考,甚至有悔意, “他说如果再有事关一个人生死的新闻话题, 他再也不去评论了。”③
这个案例其实很典型,它正是一个敏锐的评论人的勇敢表达与已经积聚的社会舆论相遇时产生的效应。也许没有李曙明的评论,也会有其他人的评论激发潜在的舆论;也许李曙明再遇类似事件并非如他自己所言 “再也不去评论了”。 但是, 对自己的评论作品进行反侧自省,而不是骄矜自得,这点就值得称道。
如果说,李曙明对舆论和自己评论的责任伦理意识体现为对言论影响力的关注和责任意识的话,那么,这样的责任伦理意识转移到行政、立法主体身上,则是对行政、立法后果的责任意识。 他在今年年初针对河南省 《关于扩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紧急通知》 在下发两天之后便 “紧急收回” 的评论 《朝令夕改乃法治大忌》, 就体现了这样的责任伦理考量:
“单看鞭炮燃放政策, ‘先发后撤’ 和自始至终不发通知, 并无区别, 但前者造成的消极影响,却不容低估。消极影响,除了汪玉凯教授所说的对政府公信力的损害,也包括对规则权威性的损害。规则权威,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必不可少;朝令夕改的规则让人无所适从, 难以得到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重, 也谈不上权威性。 ‘不用太拿规则当回事, 没准哪天就改了’, 这件事最让人担心的, 就是有人产生这样的想法, 并由此动摇对规则的信仰。”
无论是评论的责任伦理,还是行政、立法的责任伦理,其实都是相通的:它们都提示人们关注自己的言行导致的最终结果,并且为此承担责任。
李国民评论的条分缕析
阅读李国民④的评论,感到他有一种条分缕析的思维特点,就是在面对复杂问题和尚未确定的信息时,在作品中耐心地展示认识事物的多个方向、多个层面,以及相近事物之间的重要差异,带着读者一步一步通达认识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你能感觉到,他的论证沉得住气,而且有信心。
这个思维特点, 既体现在近十年前有着鲜明判断的 《以诽谤罪追究记者必须慎之又慎》 (第十九届中国新闻奖二等奖), 也体现在去年 《活鱼下架, 是正常行为还是非常手段?》 一文中面对疑似信息的分析推测。 而李国民发表在今年 4 月的 《信用卡全额罚息: 惯例不是挡箭牌》, 作为一篇观点鲜明、 表达有力的驳论文章, 也仍然有这种条分缕析的思维特点。
这篇评论针对的新闻事件是: 央视 《今日说法》 主持人李晓东用建行龙卡信用卡消费 1.8 万余元, 因 69 元未还清, 被建设银行 “全额罚息”, 10 天后竟然产生了 317元利息。 评论反驳的对象, 则是建设银行以 “国际惯例” 作为信用卡全额罚息的理由。
在反驳的第一个层面, 李国民首先提出的问题是:“这样的国际惯例存在吗?”这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是一个专业问题。为了增强权威性和说服力,李国民首先引出有名有姓的专家观点:“国际上许多银行并没有全额罚息的概念,而是以未归还金额为基础计算罚息。”
但他并不偷懒,并不仅仅依凭别人的言词论据:“笔者也查阅了资料, 发现全额罚息不仅在国际上不再是主流,就是中国,也并非所有银行都奉行这种所谓的惯例,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浦发银行均已摒弃了这种方式, 转而采用对未清偿部分计息。”
依凭这两层论据, 评论基本上否定了国内银行以 “国际惯例” 作为全额罚息的理由。
这个案例显示出:当代公共议题中往往涉及具有一定专业性的事实问题;而在普通人与垄断性行业的利益纠纷中,某些专业性的事实问题,本质上其实是信息不对称。媒体评论人要介入这类公共议题,就要勇于面对和回应这样的事实问题,改变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这不是一个立场问题。
在反驳的第二层, 李国民明确提出了另一个分论点:“退一步说, 就算全额罚息仍是国际惯例, 也不代表它能对抗法律。” 这句话表面上是一个 “让步”, 但实际上把问题带入了一个更强的论证关系: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规律的权利义务,当然要高于一个行业的 “惯例” ——哪怕这样的 “惯例” 是 “国际” 的。 如果说, 前面“这样的国际惯例存在吗”是一个事实问题的话,那么一个行业的国际惯例是否能够对抗法律,则是一个规范问题,是一个法律常识问题。它的结论不言自明。
在这个反驳层面, 李国民发挥了他法治评论写作的优势, 先引述 《合同法》 ——“该法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再引述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解释 (二) 进一步明确,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基于这两层法律依据, 李国民在这一层得出有力的反驳结论:“欠款 69 元 10 天罚息 317 元, 如此高额的违约金, 超过损失的 300%都不止了吧!”
这样, 李国民在这篇文章中先从事实层面否定了 “全额罚息” 是国际惯例; 又在法律的层面否定了 “全额罚息” 的合法性。 正面的反驳已经完成了。
评论的最后一个层面, 则回应了 “全额罚息” 的这样一种理由:“有人拿用户刷信用卡消费享受免息期来替银行辩解。” 显然, 这是一个在事实和法律问题之外的经验性的层面,它诉诸的是经验上的公平性。
对此, 李国民的反驳, 也诉诸人们的经验:“笔者想提醒的是, 银行发行信用卡,虽然让渡了一段时间的利息收入,但与此同时,银行不仅锁定了客户和资金,还能赚取多种显性和隐性收益:刷卡手续费、分期手续费、年费、取现费……银行不是慈善家, 假如无利可图, 它会费尽心思推销信用卡?”
——由此形成了多层次、 多方面的、 “严丝合缝” 的反驳体系。 这反映出作者论证能力的成熟。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李曙明系检察日报社前新闻评论部主任, 现任 《明镜周刊》 编辑部主任。
②陈栋:《解码新时评: 中国新闻时评的新发展 (1996—2006》,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第 139 页。
③曹林:《时评 家的笔要敬 畏 生 命》, http://msh01.blog.sohu.com/ 4458410.html。
④李国民系检察日报社新闻评论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