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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的“国际惯例”

2016-06-18

当代党员 2016年11期
关键词:国际惯例古迹世界遗产

保护“昨天的文明”,恰恰是现代文明高度发达的标志,这是国际共识。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容易出现重视经济而忽视文物保护的现象,虽然近几年文物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但现状仍不容乐观。了解国外的保护理念,也许能让我们找到很多可借鉴的地方。

政府多投入,社会广参与

发达国家的文物保护,往往是从保护城市建筑开始的——从上世纪30年代起直到上世纪末逐步发展完善,形成了一系列保护机制。

文物保护做得比较好的国家,无一例外都有充足的资金作保障。这些保护资金一部分来源于政府,一部分来源于社会的广泛参与。

比如,美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采用国家公园制度,保护经费由联邦政府拨给国家公园管理局,还通过税费减免和降低门票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对自然和文化遗产进行投资。

在英国,保护资金除了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财政专项拨款和贷款外,还有非政府组织的捐赠和志愿者个人的捐款。

目前,我国对文物的保护投入主要是政府,还没有形成政府、社会各方参与共同投入的机制。由于投入机制不健全,财政投入不足,使文物保护效果大打折扣。

文物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政府是主要责任者,因此,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并吸引社会广泛参与,鼓励以个人名义设立基金。

分级保护,完善体系

世界上众多发达国家都有完善的文物保护体系。以世界上最重视文物保护的国家之一意大利为例,甚至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保护机构网络。

在意大利,文物保护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级类似于我国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切按原样保存,保护原物不得改变;第二级指具有特色的建筑,室内外不可改动,但结构可以更新;第三级是地方价值建筑,仅保存外观,室内可以改动,以利于更好使用;第四级指一般建筑,只要原样不改可以重建。

在很多国家,文物保护都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管是自然还是人文景观。比如在澳大利亚的大堡礁绿岛公园,明文规定游人不能带走任何自然生成物体,包括贝壳,违者将被高额罚款。在新西兰的卡巴提岛,有人上岛观鸟前,必须经过一天的培训,洗澡消毒,不许自带食物和背包,岛上也没有明显的建筑设施。

完善立法和教育理念

在文化遗产保护上,最重要的还是立法。

在欧美国家,不仅是立法保护,法律保护体系和监督体系也同样完善。

早在1913年,法国就制定了《保护历史古迹法》;1930年,英国制定了《古建筑法》;1943年,德国立法规定改变历史建筑周围500米环境要得到专门的批准。

意大利专门立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成片保护,房屋拆迁、维护必须依法,不得擅自修缮;俄罗斯立法在世界遗产区域内不准乱拆乱建。

与此同时,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机构对文物进行管理和保护。

比如,俄罗斯有遗产委员会,墨西哥有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意大利有文化遗产部,均是专门保护机构。

在西方国家,文物教育也很普及。西班牙中小学都开设了世界遗产保护课程,并且有不少文化遗产保护和古迹修复学校,培养专门的古迹修复人员。

文化遗产保护,最终还是要依靠全民意识的觉醒。

(本组文章除注明出处外均综合摘编自《人民日报》《广州日报》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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