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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写短评

2017-04-15■赵

法治新闻传播 2017年3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信任稿件

■赵 信

关于写短评

■赵 信

2004 年, 我还是检察日报社总编室主任。 当时, 我们在一版策划了一个常设的主打栏目 “法治进行时”。 大体的包装形式是, 发一篇相关稿件, 然后配发短评、 编后、采访札记、法条链接等,以短评为主。

因为要配短评, 所以选稿很重要, 要选 “想说话、 有话说” 的稿件; 编辑稿件也很重要, 编辑出 “话引子”, 才能打开 “话匣子”。 短评虽然是 “配发”, 但很重要,是稿件的 “新闻眼”。 这个栏目刊出频率很高, 几乎每天都有。 稿件和短评等, 一般都是由白班编辑做好, 那时, 夜班编辑常常说, 一看到编辑好的 “法治进行时”, 版面就有了 “主心骨”。 栏目一改版面零散局面, 提升了一版稿件的分量和质量。

当时,对短评特别强调要短、要有内容、要有意思。我几乎对每一篇短评都进行过改写, 有的甚至是重写。 往往会署上叶伴 (夜班)、 伍典钱 (五点前) 等谐音笔名。其实, 到底怎样 “短、 有内容、 有意思” 呢, 我有这样几点体会。

要逼自己把文章写短。要相信。文章不仅可以写短,而且可以明白、写好。

短文章更要有自己的逻辑。文章里的道理很重要,但道理谁都懂,关键看你怎么说。怎么说,就是你的逻辑,你的技巧。

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行文风格。 突出个性风格, 突然有 “意想不到” 的一笔两笔,短文章就会有意思,就会更有看头。

特别要说的是,短评不短,常常是受交代事情原委所累。有所累,但还是有办法的。

我收集了当时的 9 篇短评, 最长的 450 字, 短的 200 字, 可以视作案例。 括弧里的点评,权作自己体会的佐证,系一家之言。

文无定法。我的想法是:当长未必要长,该短一定要短。

权威来自 “制服” 是可怕的 (2004 年 2 月 2 日)

以为穿上 “制服” 就有权威, 那实在是太可怕了! 靠穿 “制服” 来显示权威, 恐怕难以做到文明执法。 就以一些穿 “制服” 的城管执法人员为例, 每每见到他们吆五喝六, 踢翻农民的小菜摊, 抢走下岗人员的三轮车, 我们心里很别扭! 以穿 “制服”来显威风, 就有滥用权力的可能, 穿 “制服”, 耍特权, 老百姓不少见! 对应该穿“制服” 的执法人员, 我们也要给予提醒: 你的权力不是来自 “制服”, 而是来自法律的规定;你的权威,应该来自为民执法的理念和行动。而对那些在大批量生产制服中的 “权力寻租” 者, 我们要格外小心。

2003 年 12 月, 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发出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 治理 “制服” 之乱, 重在建立长效机制。 要不要给 “制服” 立法呢?

(点评: 标题很打眼。 最后一句 “要不要给 ‘制服’ 立法呢?” 是关键, 是文章的“眼”。)

要害在哪里? (2004 年 2 月 5 日)

是的, 我们要问问: 10万元债务假案何以轻易出笼? 因为法官是假的——吕庭长(尽管已退休) 不公正, 所以我们说他是假法官。 “假法官” 懂法, 做起假来就更厉害,假案就这么轻易出笼了。

要害就在这里。

做一个假案子出来,自己竟还堂而皇之地坐在那里审,这是何等的荒唐!关键是, 这个荒唐有其社会根源。 伍某人等为何想到要以假案去谋 10万元巨财? 他们想钻我们社会什么样的空子?

这也是问题的要害。

要把我们身边类似的 “假” 除尽, 看来不现实。 一个社会有些假的东西存在, 这不足为怪,我们也不怕。你炮制假,我们可以打假;但如果打假的执法人不公正,不仅如此,还反过来伙同那样一些人一起去炮制假,那我们还真有些怕了。

这更是问题的要害!

(点评:第一句“是的,我们要问问:10 万元债务假案何以轻易出笼?”,直接承接原稿件,既简约,也是一种行文方式。 三个“问题的要害”层层递进,逻辑明晰。 )

坏人 “改革” 的玄机 (2004 年 2 月 12 日)

这是一起具有典型性的案例!

其一,是典型的借国企改革之机搞自己的名堂,打国企改革幌子的职务犯罪案件。 你看, “改革” 是为了解决职工的年工资基数太低, 采取的办法是 “绩效工资配套”, 借用的是 “经理办公会议” 的名义。 因为有改革的旗子挂着, 所以, 一桩涉案金额逾百万元的特大私分国有资产行径, 竟能公行于一级国有企业的 “大堂之上”!其实, 葛茂群等人的 “改革”, 里面真正的玄机是 “奖金系数” ——靠自己给自己定的政策,堂而皇之地大把捞钱!

其二, 是典型的利用 “小金库” 私分国有资产案件。 你看, 光 15 名中层骨干, 就分了 79 万元! 其中葛经理分 10 万元, 书记分 9 万元……不允许设 “小金库” 的规定在, 禁令有, 为什么葛茂群等人的 “小金库” 上级监督机关发现不了、 或发现了不处理?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因为,像葛茂群这样的靠不住的经理和陈某这样的靠不住的书记,显然还是有的。

其三, 是典型的腐败案件。 收受贿赂, 搞个情妇, 几乎成了贪官的 “标准像”,葛经理就是其中的一张。不赘言了。

总之,假为公,真贪婪! 假改革,真犯罪! 假正经,真坏蛋! 这就是该案的总结。

(点评: 标题就藏着 “玄机”。 三个 “典型” 的分析, 直指坏人 “改革” 要害; 最后三个 “真、 假” 总结, 简约有力; “假正经, 真坏蛋!”, 口语, 接地气。 请注意:事情的原委, 是在论述的过程中交代的。)

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2004 年 2 月 26 日)

我们为检察机关睁大法律监督的火眼金睛叫好!为新闻单位移送案件规则的出台叫好!为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叫好!

作为新闻媒体,无论报刊、广播,还是电视,它们的触角伸向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倾听、记录,宣传、鞭挞,这就是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功能;同时,新闻媒体又是公众了解、参与和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桥梁。

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虽然各自着眼点和方式方法不同,但它们的目标追求都是一致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一旦两者能够有机结合,我们相信其成效将更好、更大、更明显!

(点评: 开头三个 “叫好”, 先声夺人, 主题跳跃。 最后一段, 收尾呼应。)

案后三思 (2004 年 3 月 26 日)

为了 “洗掉” 妹夫贪污罪名, 拿 1.6 万元钱收买证人作假证, 展开了一场 “救人”闹剧。不曾想,人没救成,自己也身陷囹圄。此案给人留下三点启示。

首先,从法律常识上,此案告诫人们:依法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违法作伪证,妨害司法秩序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其次,从法理上说,法律不让亲情与金钱。当亲情、金钱、法律中间发生冲突时,作为一个公民,必须选择法律,因为法律无情,法律也无价。进一步说,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不能因为个人的好恶得失而从事违法行为。

第三,从司法的实践上说,此案让我们看到了在农村和农民中普法的重要性。可以推测的是, 导演和参与这场 “救” 人闹剧的几位村民, 很可能就是法盲。 懂得的法律知识再多些,他们以身试法的可能就会更小些。

(点评: 讲法律、 论法理、 说实践, “三思” 是真思了。 第一段交代事情原委,抓住要点, 即可。)

烟、 酒、 茶叶, 真的不是小事 (2004 年 6 月 17 日)

把别人送的名烟名酒卖了 100 多万元, 辩解说是合法收入——我们能想象, 王兴豹夫妇的这些家庭腐败镜头,在法庭上会让人感到滑稽,会遭到嘲笑。但我们看看周围,想想自身,接受一些烟酒茶叶,还是会不以为然的。这回,王兴豹夫妇让我们看到了事情的 “厉害”: 100 万的烟酒是从一包、 一瓶积攒的, 思想的滑坡、 蜕变难道不也是一点一滴发生变化的吗?

我们相信文献兰 “一定当一个好妻子、 好母亲” 的忏悔是真诚的; 也相信她 “当领导干部家属好累”的感叹是真实的。但文献兰的所作所为让我们警醒的是:一个“贪夫人”, 往往是家庭腐败剧中真正的主角。 由此, 我们更加感受到了中央一再强调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身边人的针对性。

(点评: 由烟、 酒、 茶叶小事, 说到思想一点一滴的滑坡, 再说到 “贪夫人” 是家庭腐败的主角, 最后说到领导干部管好身边人的针对性……说得入情入理。)

歪曲事实的 “舆论监督” 害人不浅 (2004 年 9 月 17 日)

这起案件人为地复杂了。在这些复杂原因中,有的可以原谅。比如,对不知情者可以原谅,因为他只要了解了真相就会改变态度;惟独不可以原谅的就是那些作歪曲事实报道的媒体。

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因为媒体立场的公正、报道的客观性和从业人员的诚实。不诚实地与当事人一起骗取 “千人签名”, 作歪曲事实的报道, 这哪里还有媒体的良知呢?! 这哪里还是什么舆论监督呢?! 老百姓对舆论监督寄予期望, 舆论监督也是媒体的一份职责,但如果假舆论监督之名、行误导舆论之实,其背后的动机又会是什么呢?

事实确凿的舆论监督让一些人害怕; 歪曲事实的 “舆论监督” 让更多人害怕。

(点评: 舆论监督好! 两个 “害怕”, 很是深刻。)

两个法和一个常情 (2004 年 10 月 20 日)

这里要讲两个法和一个常情。

一个法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表明, 店堂告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其内容存在不公平、 不合理的地方,就是无效的。 本案中, 超市 “偷一十倍购买” 的店堂告示明显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一个法是 《未成年人保护法》。 它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显然, 超市工作人员的心里没有这部法。

最后,于常情常理,我们怎么能忍心对一个小有过失的孩子这样去惩罚呢?

(点评: 把法律一摆, 一对照, 再于情理一说, 行文简约, 道理明了, 法理情一炉。)

漏洞就在盲目 “信任” (2005 年 2 月 16 日)

“我就是利用了大家的信任”, 这话令人不寒而栗! “信任” 是宝贵的, 但如果被信任的人动了歪脑筋, 后果往往会很严重。 比如本案中方军林非法侵占单位财物 100多万元,就是利用了领导和同事的这种信任。

本案对有关部门和组织预防犯罪有警示意义:对下级、对同事的信任是必要的,但对于处在关键环节的人和部门来说,给予他人充分信任的同时,必须注重加强监督意识,完善监督制度,信任不能盲目,不要因为信任而抛弃了原则,抛弃了规章制度。

(点评: 标题就是 “眼”, 从另一角度看 “漏洞”、 说 “信任”。)

(作者系检察日报社副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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