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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办院校教师管理规范化

2017-03-25杜德鱼

新西部·中旬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教师管理民办院校规范化

【摘 要】 本文依据《教师法》和相关政策论述了民办院校教师管理的依据,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教师管理相关制度。指出,民办院校教师管理是其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落实好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度、教师考核奖励制度、教师待遇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等规定,进一步推进教师管理规范化。

【关键词】 民办院校;教师管理;规范化;制度

民办院校教师管理是其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及其相应法规,以及各院校制定的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实现民办院校教师管理规范化是民办院校管理规范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一、民办院校教师管理规范化的直接依据——《教师法》

《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除《教师法》外,我国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法》等都对教师管理也有相应规定。另外,各个院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如西安外事学院专门制定了《教职工聘用实施办法》、《外聘教师聘用管理办法》、《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办法》等是各院校落实教师管理法治化,实现教师管理制度化,达到教师管理规范化的制度依据。

二、民办院校教师管理法制化必须明确其法律地位

要实现民办院校教师管理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必须明确其法律地位。所谓教师,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通过立法确定其法律地位。并通过规定其权利义务体现出来。法律不仅确立其政治地位,也确立了其经济地位,《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另外,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享有教龄津贴,医疗和养老保险,规定了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等,这些规定确立了教师的法律地位,为民办院校教师管理提供了法律指导。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学生指导权;劳动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深造权、救济权。同时,教育法、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的义务:守法义务;完成教学;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保护学生;提高业务等多项义务。在实现民办院校教师管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过程中必须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做到尊师重教,从而推动民办教育持续发展。

三、民办院校教师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法律制度

民办院校教师管理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必须依靠具体的制度来落实。这些制度的实施和落实正是教师管理规范化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任何人只有具备教师法第10条规定的一系列条件,才能获得教师资格。《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资格的丧失。民办院校在教师聘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

2、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职务制度的实施,从法律高度明确了教师地位和职业的不可替代性,促使教师队伍管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民办院校在教师管理中应依法制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条件等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好教师法及《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确保教师职务制度的实施。

3、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聘任制。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行为,必须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否则无效。聘任制的实施对于建立一支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提高办学自主性,调动教师积极性,推动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意义重大。民办院校在教师管理中应坚持依法聘任,实现聘用法制化,同时应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好制度,规定聘任的岗位、条件、程序等,如西安外事学院制定了《教职工聘用实施办法》、《外聘教师聘用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保障了聘任制度的实施。

4、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制度

为了保证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正常有效进行。《教师法》对“培养和培训”作了专章规定。这是第一次用法律条文专门作了规定。体现了《教师法》的立法宗旨。民办院校教师管理中应依法制定和实施好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度,采用各种办法搞好培养和培训工作,实现培养培训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可以采取学历培养、继续教育、岗前培训、进修学习、访问学者、出国留学等多种形式。

5、教师考核奖励制度

《教师法》第五章“考核”对教师考核作了规定,第七章对教师奖惩作了原则规定,民办院校应该依此制定各个院校的考核奖励办法,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涉及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多个方面。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及学生的意见。民办院校应当做好优秀教师、劳动模范,师德标兵等荣誉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当然,对于表现不好、违纪违法的,也应依规依纪予以惩处,并给予教师申诉的机会。

6、教师待遇制度

《教师法》对教师的工资待遇、教龄津贴、其他津贴医疗以及退休退职待遇做出了原则规定。对民办院校即社会力量办学的教师待遇,规定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作为民办院校应制定好规章制度,依法保障教师待遇并做好医疗、保险福利等与教师利益相关的工作。

7、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获得公正处理的制度。民办院校在教师管理中应确保教师的申诉权得以实现。教育法对教师的申诉权利有明确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总之,《教师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关于教师相关制度和规定为民办院校教师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民办院校教师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有力保障,应当依法落实到教师管理工作中去。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 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陕人社法(2011)86号文.

[3] 西安外事学院规章制度汇编2013.

【作者简介】

杜德鱼(1952-)男,陕西华县人,西安外事学院教授,硕导,研究方向:教育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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