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英美法中准合同制度及其启示

2017-01-26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英美法总则合同法

李 曦

(330000 南昌大学法学院 江西 南昌)

法学研究

英美法中准合同制度及其启示

李 曦

(330000 南昌大学法学院 江西 南昌)

准合同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的三大债的来源之一,发挥着重大作用,而大陆法系并无相关概念及其制度。我国正在修订民法典,在不制定债法总则的情况下,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都由特定的部门法规定,而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该如何处置暂无定论。本文意在探寻分析准合同制度在英美债法中发挥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债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些许启示和借鉴。

准合同债法;英美法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一、引言

2017年3月15日,我国首部民法总则正式通过,其中债法是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制订我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围绕着是否设立债法总则展开了激烈探讨,随后,有关机构表示,作为债的主要来源的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已经有独立的部门法约束,债法主要组成部分已经被肢解,因而,没有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暂时不会出台债法总则。但是,如何处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合同之债以及侵权之债之间的关系?假定不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进一步规定,那么整个民法体系中,则仅有民法总则第118条进行释义。众所周知,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已经成为为债法三大支柱之一,短短28个字的条文,远远不能满足实务中对这二者的调整。那么我们该如何协调几大债之间关系的适用?为此,本文就英美法系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探究,分析其法律适用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启示。

二、英美法中准合同制度及其主要内容评述

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曾描述说,某些债务的渊源并非来自于合同但是却和合同所生之债类似,债务人承担一种“准来自合同”的义务。因此,他认为债务可以分为三种: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和不可分的其他各种债务。随后该概念逐渐被解释为某些债的渊源并流入其他国家。传统英美法系坚守“无救济则无权利”的准则,不当得利的概念便孕育了准合同这一概念的“种子”。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多数人基于意思自治经过一系列行为联络在一起,并且在彼此之间产生某些的法律关系。债的发生并不以合同的存在为必要前提,债的产生源自于物的给付行为,这种给付行为使得无权拥有一笔钱或物的人负有支付、返回的义务。准合同制度是基于公平、正义以及不当得利的原则而产生的。实际上合同并不存在,但是法官认为此时就如同存在双方意思自治一样,是非基于双方合意的情况下法律所创设的义务,是“法律上的默示合同”,是建立在公正和公平以及不当得利原则的考虑之上。返还法以准合同制度为继承主体,整合了其他权利主张,是调整基础的请求权的法律部门。

由于没有债的概念,准合同的最初“意图”是填补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之间的空白,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准合同的认定也存在分歧,时至今日,英美法系的通说认为债法构建于三大基本原则之上,也就是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这三大债之来源分别由合同法、侵权法和返还请求权法加以贯彻与体现。

三、我国债法相关问题之思考

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最为焦点的问题是债法的体系问题,引起广泛争议的侵权法独立成篇、债法总则和合同法的关系等问题,都是债法体系问题争议的延伸。准合同理论对我国民事立法、尤其是债法设计有一定的启发。

基于多种债的存在,我们需要透过债的外在形式意义去探究其本质内涵。如上所述,债的核心本质在于履行给付行为,债法在本质上是一部履行法,因为债的法律关系成立本身对当事人没有意义,其约束力只有产生具体的给付行为实施后才产生法律意义,这也符合双方当事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本意。债券体系以及具体规则的设置,需要通过债法本身所体现出来的特有的债法规则的价值定向和立法目的定位,从而达到债法的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的和谐。

由于我国相关权威部门已经发布消息称,暂时不会制定债法总论。那么如上所述,我们是否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纳入合同法?如何协调债之间的关系?如何适用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引入准合同的概念,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两种制度归于准合同制度,并将其规定在合同法中,适用合同法的普遍原则,而不设置债法总则。理由如下:①此种立法模式在世界范围内有具体的成功案例,如古罗马法、现代法国民法典,这些说明这种立法体系具有一定的操作性;②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虽然本质上不是合同,但客观效果上与合同产生的效果一致,即二者都具有合法性质,但前者产生的债务却独立于合同,并且这种债务缺乏合同所必须的要件——双方合意,准合同是非自愿的,在这个角度分析,准合同类似于侵权之债,但是准合同之债不存在不法行为,又类似于合同之债,因此,准合同制度与合同、侵权制度既有相同又有不同,但总体上更类似于合同制度。将其放置于合同法之中,一方面是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相同,有利于两大法系在实践中的交流,另一方面则是准合同同样可以适用合同法中已经成文的规定,减少法律的冗杂和重复。目前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相关法条数量非常少,单独列编可能造成立法体系的不均匀,只有在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本身规范有所不足时,才需应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四、结语

准合同制度存在的目的在于解决一个难题:为什么一个人要在没有同意或者没有做任何可责性的事情时,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金额义务。如何在债法总则不存在的情况下,妥善安置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间的关系和位阶,准合同理论研究对我国民法尤其是债法体系的设计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可以引入准合同,学习英美法系的灵活性,为当前债法体系注入新的血液。

[1]李世刚.法国新债法准合同规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6(6):88-110

[2]王泽鉴.债法原理·不当得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8

[3]万洋.英美法上准合同问题研究——兼论两大法系债的体系[D].山东.山东大学,2006

[4]肖永平,霍政欣.《英美债法的第三支柱返还请求权法探析》,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3期

李曦(1996.07~),女,汉族,江西萍乡人,南昌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在读,刑法专业,研究方向:刑法。

猜你喜欢

英美法总则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的体系化表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外商投资法(一) 第一章 总则
《合同法》施行前租赁期限约定之探讨
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在中国的司法适用问题
公路部门临时用工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适用
浅析效率违约制度
合同架构与合同法实践性教学的完善
浅论美国的赡养费制度
民法总则草案出炉7大变化直接影响人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