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美国的赡养费制度
2017-05-04赖婧宜
摘 要 欧美地区的赡养费制度历史悠久,至如今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系统。反观中国,由于最近男性公众人物出轨,其伴侣大多选择原谅而非离婚的行为,使得公众对于赡养费制度的讨论愈来愈热烈。本文主要结合笔者在美国交流的经验,简单的论述了美国的赡养费制度,希望为以后更好的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相关内容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主要从美国赡养费基本理论、美国赡养费制度的具体内容、对中国婚姻法立法的借鉴意义入手,浅论了美国的赡养费制度。
关键词 赡养费 英美法 婚姻法
作者简介:赖婧宜,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53
一、美国赡养费基本理论探讨
(一)赡养费的定义
赡养费(alimony)的词源有三个出处。首先是拉丁文alimonia,表示营养维持之意;其次是alimentary,表示事物营养与消化之意,最后是苏格兰法中的营养品的概念(aliment),指代一个维持妻子的住所、食物、衣物以及其他必要必要生存品的规则。
在美国的离婚诉讼中,除了进行财产的分割,还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离婚中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赡养费(alimony),根据州不同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同也可以称为maintenance或者spousal support。一般来说,如果确认了赡养费的诉求,获得更高收入的一方需要向低收入的一方在一段时期内提供自己的部分收入作为赡养费。
现行的确定赡养费的标准是基于需要。提出申请的一方,必须证明自己的收入无法保证自己的生活。在美国法律中,根本问题是:离婚后,一方的收入是否有能力维持结婚时候的生活标准?一方需要用证据证明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标准,然后还要证明自己的收入能力无法达到以前的标准,从而获取赡养费。
由于婚姻被认为与州的利益有很大关系,所以赡养费更多被归纳在州法的范畴。这就造成了每个州确立赡养费的标准不尽相同。 在美国法律实践中,赡养费的多少以及期限是属于法庭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这给予了法庭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使得美国的赡养费制度受到了很多批评。许多学者认为这使得赡养费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大大降低,在这一批评之下,许多州制定了自己的确定赡养费的准则(guideline)。
(二)赡养费的历史
赡养费的基本原理起源于英美普通法。历史上,理论上绝对的离婚是可能的,但是这需要议会的同意书,一般是无法实现的,大多数人只能向教会申请分居(separation from bed and board)。根据当时教会法的内容,绝对的离婚是不允许的,教会一般会同意合法分居(legal separation)。而在当时的情况,丈夫被授予拥有所有夫妻财产的权利,相对应得也享有负担她生活的义务。 这就是赡养费的起源。
随着无过错离婚的出现,赡养费也失去了其惩罚性的意义。统一婚姻与离婚法案(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的出现改变了赡养费的角色,此时的赡养费不再是基于需要而确定,法令给了赡养费(alimony)新的名字——生活补助(maintenance)。生活补助的内涵是,将高收入配偶收入中的合理部分授予另一无能力去满足自己合理需要的配偶。生活补助也会被法庭判决给“复职”目的的一方。统一婚姻与离婚法案确定了六个标准来确定生活补助的标准。同今日的赡养费相比,生活补助不要求维持与婚姻存续时期相同的生活水平,而且时间一般较短,当接受赡养费的一方有自我负担的能力马上就会停止。
十九世纪九十年代,赡养费制度迎来了其第二次改革,主要是由于之前赡养费的持续时间太短,以及确定赡养费的标准范围较少。这次改革法庭开始引入专家来确定夫妻双方的收入能力以及尝试去计算作为家务提供者的劳动价值。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婚姻法中赡养费的理论基础引发了许多争议,至今没有在美国法学界得到一致意见。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州对于赡养费的利益是得到了一致认可的。其次是关于赡养费主要有三个理论,关注的是索赔人的三种利益,分别是:索賠人的期待利益,索赔人的损失,索赔人对于婚姻中所做的贡献。 索赔人的期待利益成为获得理论(Gain Theory),重点在于一方结婚时期待婚姻为其带来的利益,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婚姻投资所产生额合理期待收益。获得理论关注夫妻之间的结合与伙伴关系,他们共同为婚姻生活付出同时也期待着相应的利益。当婚姻结束的时候,当应得的利益无法平均分配时,一方基于自己所应得的那部利益享有赡养费。索赔人的损失对应的是损失理论(Loss Theory),重点在于补偿一方因为离婚而遭受的损失。损失理论关注为失败婚姻所付出的代价,目的是使得在婚姻中受伤害的一方回到如果婚姻没有存在过所原本可以得到的利益。索赔人对于婚姻中所做的贡献对应的是贡献理论(Contribution Theory),重点是在于对在婚姻中做出了较多贡献的一方的补偿。贡献理论是基于一方由于另一方的付出而获益,此时若是双方离婚,如果没有对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补偿会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在贡献理论中,如何确定贡献的价值是一个重点。
二、美国赡养费制度内容评析
(一)影响抚养费的因素及其数额的确定
确定赡养费的因素有许多,不同的州具体的要求不同。作者将会选取一个州的法律作为典型来分析美国离婚案件中确定赡养费的因素。
例如,宾夕法尼亚州关于赡养费法条分为以下三个点,一般规则(General Rule)、相关因素(Factors Relevant)、还有持续时间(Duration)。 一般规则确定了只有当离婚令颁布的时候才可以授予赡养费,而且赡养费必须是必要以及理由充足的。这一点上全美各州的观点基本是一致的,赡养费必须是基于需要,申请赡养费的一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需要,同时证明自己的需要是合理的以及自己无力负担。相关因素下分了十七小点,主要包括:收入能力、年龄及身体心理状况、双方收入来源、婚姻中的不当行为、婚姻持续时间等等。
根据上文的内容得知,确定赡养费的因素有很多,每个州不尽相同,但是又有许多相同之处。在这个问题上,各州主要通过各人的年龄、学习能力、未来职业发展、身体状况等,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确定了赡养费数目。
(二)赡养费的变更与终结
一般来说,赡养费终结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一方死亡的时候,赡养费自然终止。二是除非两人已经签订协议,否则获取赡养费的一方建立新的婚姻关系,赡养费也会随之终止。
三、对我国婚姻法立法的启示
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方面给以帮助。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基于以上相关法条,在法定条件下,离婚时和离婚后一定 时间内生活困难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有给付能力的另一方给以适当的经济 扶养。这种离婚时或者离婚后一定时期内,如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他方从经济上予以适当扶养的法律制度就叫做离婚扶养制度。
与美国的赡养费相比,两者之间存在相同亦有不同之处。本质上看来,两种制度的存在都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势方。但是,双方的适用条件、确定费用得数额期限的相关因素、保障性措施存在较大差异。
(一)立法原则
中国的离婚抚养制度主要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第二十七条,这两条法律采用了概括式的立法原则。美国的赡养费制度,联邦通过《统一婚姻法》确定了赡养费的基本内涵,然后给予各州根据自己的情况设定标准,为司法实践中提供指引。使得对于赡养费的判决更具有可预测性、确定性。
中国的概括式立法为离婚抚养制度提供了概括性的基础,但留下了太多空白。使得法官在断案时,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在中国法官的法律实践中,大多数对于行使此类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保守,导致无法合理的保护弱者权益。
(二)适用条件
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不可否认在婚姻中女方的权益相对之前已经得到了较大的保护。但在婚姻中,由于性别定势等原因,女性通常需要负担更大部分的家务活,却获得相对更低的家庭地位。 同时考虑怀孕、抚养孩子等对于女性工作晋升的影响,离婚抚养制度一定程度上的确能保障妇女的基本生存,但是却无法真正起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作用。相比之下,美国的赡养费制度能更好的保护妇女权益。赡养费也不仅仅保护女性,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男性,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也是可以起到保护的作用。而我国的法律由于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虽然可以通过离婚的财产分割一定程度上的达到公平的目的,但是若是能对离婚抚养制度的具体条件再进行完善,可能可以更好的达到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数额、期限、变更、终止与保障性措施
如同上文中所提到的,由于中国的概括性立法,所以导致离婚抚养制度的数额、期限与保障性措施存在空白。
对于确立离婚抚养制度中费用的数额与期限,中国是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做决定,在这一点上,美国确定数额、期限的方式可以为中国未来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变更与终止与上诉两点类似,变更的具体条件缺乏相对明确的标准,但是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其中一方死亡,或接受抚养费一方再婚则抚养费终止看法相对一致。
保障性措施上,中国对于执行类案件一直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对于抚养费也不例外。美国在赡养费的判决确定后,给付赡养费的一方的工资账户会与接收赡养费的一方相关联,赡养费会被自动扣除然后转到接收方的账户,同时完善的信用系统使得拖欠赡养费的后果严重,执行度高。中国想解决执行问题需要多方的努力,美国的经验也是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四、结语
美国婚姻法中的赡养费制度建立起步较早,至今已经建立一套相对完善、全面的系统,为保护婚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提供了条件。中美两国的法律系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但是从美国的经验之中也有可取之处。取其精华,剃其糟粕,求同存异,这样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婚姻立法,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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