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诉讼欺诈行为入罪的刑法思考

2017-01-26陈姗姗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本质特征欺诈行为人

陈姗姗

(53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 南宁)

诉讼欺诈行为入罪的刑法思考

陈姗姗

(53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 南宁)

诉讼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为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获得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近几年来,诉讼欺诈行为案发率日渐增高。本文拟从诉讼欺诈的涵义、诉讼欺诈行为的本质特征、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评价以及增设我国诉讼欺诈罪的立法构想等四个方面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入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诉讼欺诈;本质特征;诈骗罪;刑法评价

一、引言

近年来,由于法律的大力普及和依法治国政策的深入贯彻,法治文明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我国公民和法人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这对于向来“厌诉”的国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十分可喜的进步,但随之而来的副产品——诉讼欺诈现象却日益猖獗,其数量之多、发案之密集令人触目惊心!仅河南郑州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近两年就发现并纠正了42起。[1]如此多的诉讼欺诈案件,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而立法的滞后性也给司法实务者们断案带来了不少的困难。本文拟就诉讼欺诈行为的入罪问题作如下分析和探讨。

二、诉讼欺诈的涵义

对于诉讼欺诈的概念,中外学者的看法各有不同。笔者认为,界定诉讼欺诈的概念,应从其本质特征出发,尽可能涵盖该行为可能出现的一切情况,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学理论证。如果概念表述过于笼统模糊,则不利于理论的明晰和司法实践的认定,因而应该明确以下两点:

(1)不应将诉讼欺诈行为限定在当事人恶意串通一种情况。无论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通谋,只要是存在于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的欺诈行为,其行为都具有同质性,应作同一评价。

(2)不应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诉讼欺诈行为的必要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固然是构成诉讼欺诈的主要情形之一,但是在复杂的现实条件下,行为人伪造与他人之间本来存在的合法债权消灭的证据,利用诉讼方式使自己免于履行债务的情形也屡见不鲜。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诉讼欺诈应该定义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为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获得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诉讼欺诈行为的本质特征

虽然诉讼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多种分类各不相同,但是任何诉讼欺诈行为都应具有以下本质特征:

第一,发生场合的特定性。诉讼欺诈大多发生在民事诉讼中,但是我们不排除行政诉讼中发生诉讼欺诈的可能。

第二,被骗人和被害人非同一性以及被骗人的特定性。在诉讼欺诈中,被骗人和被害人是不同的,诉讼欺诈中的被骗人是人民法院,且只能是人民法院。

第三,财产交付的非自愿性。在普通诈骗中,被骗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地”将自己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而在诉讼欺诈中,被害人一般是由于受到法院裁判的强制而被迫交付财物的,是非自愿的。

第四、危害后果的多元性。普通诈骗行为欺诈的后果是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失,一般不会产生其他恶劣的社会影响。而诉讼欺诈行为欺诈的结果不仅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而且还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严重亵渎和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以及人民法院的声誉。故其行为后果具有多元性。

四、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评价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狭义上的诉讼欺诈行为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因此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学者们见解不一,有的认为构成诈骗罪,有的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有的认为不应构成犯罪,还有的认为应构成新罪名。

由于诉讼欺诈行为方法的隐蔽性、复杂性以及侵害社会法益的多重性,加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典尚未对这种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导致了各国刑法理论和判例对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的分歧很大。毫无疑问,诉讼欺诈行为不仅破坏了审判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亵渎了法律和国家审判权的尊严,也侵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导致有的企业破产倒闭或者个人生活无着的严重后果,因此其具有刑罚可罚性,这是不容置疑的。鉴于诉讼欺诈在现实中的多发性及严重危害性,需要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对此种行为给予力所能及的惩治。笔者认为,诉讼欺诈行为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进行明确立法规制不仅是司法实践的现实要求,同时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本质要求,更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与其对其他“类似”罪名扩大解释而将对诉讼欺诈行为的规制纳入到相关罪名的涉罪范围中,还不如在我国的刑法典上明确对其进行定罪量刑来得更有效。

五、增设我国诉讼欺诈罪的立法构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增设诉讼欺诈犯罪,其罪名为“诉讼欺诈罪”。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本罪的概念和特征如下:

本罪的概念:诉讼欺诈罪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为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获得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正常的审判活动,公私财产权利或财产性利益,他人的商业信用等则是随意客体。

(2)客观方面。诉讼欺诈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为了获得法院的胜诉裁判,作虚假陈述、毁灭、伪造证据。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鉴于本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正常的审判活动,应将本罪归入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碍司法罪中为宜。

六、结语

诉讼欺诈行为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在现行刑法上却找不到予以规制的明确依据,而诉讼欺诈行为有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要求必须对其明确立法,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行为的立法状况,提出对我国诉讼欺诈行为的立法建议及完善构想。谨以此求教于同仁,待以进一步提高。

[1]刘金林.恶意民事诉讼·合法外衣裹着非法目的.

猜你喜欢

本质特征欺诈行为人
关于假冒网站及欺诈行为的识别
自杀案件如何定罪
挖掘本质特征 建构核心素养
区块链技术的本质特征及其金融领域应用分析
新车售前维修未告知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
论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盯住诗的本质特征
独立保函欺诈举证问题探讨
警惕国际贸易欺诈
音乐课程的“本质特征”应该是什么——读《实践性:音乐课程的本质特征》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