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银行存款合同中附随义务的具体情形
2017-01-26仇璐璐
仇璐璐
(226001 江苏圣典(南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 南通)
法律实务
浅谈银行存款合同中附随义务的具体情形
仇璐璐
(226001 江苏圣典(南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 南通)
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是存款合同和附随义务的组合概念。在存款合同限定下,其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而负担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学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本文目的在于总结归纳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相关理论,准确的分析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明确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形式。
存款合同;附随义务;诚实信用
附随义务的概念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判例与学说,最初是在探究缔约过失责任的过程中提出的。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债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为法官解释及补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一、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认定原则
1.法定优先与约定补充原则
合同法的核心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贯彻契约自由的精神。法律的任意性条款的适用不应当优先于合同当事人的有效约定。所以我们不能忽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其应承担的附随义务所作出的约定。因此,如果有具体规定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条款时,诚实信用原则就不应该适用。事实上,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具体情形也常常会在法律中有所规定。
2.综合衡平原则
如果严格按照法定优先与约定补充原则认定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在前面的介绍中已知,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的,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详尽的规定全部的内容,因此我们还需其他规则来辅助。一般来说,还需要考虑诚实信用原则。此外,交易习惯,合同的性质、目的等都应给与相关考虑。
3.适当限制原则
合同关系建立之后,当事人便由非特定关系变成特定关系的当事人,双方联系密切,共同实现彼此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我们应知,合同签订的最终目的是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如果法律一味的要求一方负担过多的义务,则违背了法律所应追求的公平正义。且也不应对一些与合同目的实质性关联程度较弱的协助行为轻易认定为附随义务。
二、存款合同中附随义务的具体情形
1.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将有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告知,以免由于资讯的不对称造成交易上的障碍。在银行存款合同中,为了保护存款的安全,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交流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当事人一方的银行,由于对信息资源的拥有具有优势加上其专业的知识,在其获得相关交易信息的时候,银行应向存款人履行告知义务。
2.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劲量为对方提供照顾和方便以促使合同目的的实现,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以平衡。对银行存款合同而言,对银行出具的存单和银行卡等凭证一旦丢失,银行应该协助存款人及时进行挂失处理。对于储户操作自助存取款机时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等。
3.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交易密码,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漏或不正当使用,比如,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或使用对方技术时,不得将其秘密泄漏给第三人。就储蓄存款合同而言,密码是由储户拟定并存入金融机构网络系统内,在保密状态下由本人持有和使用的专用号码。正是因为密码的特殊性,使得维护密码的安全性成为储户的附随义务,对于密码的丢失、被盗等保管不善的行为导致存款被冒领的情形,储户均应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4.保护义务
保护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负有对人身及财产照顾保护、不得损害的义务。在银行存款合同中,应判断银行对储户的人身,财产及存储有关的信息安全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为了方便快捷而设立在人员密集的街道上的ATM机加派人手在旁巡逻,或在屏幕上播放安全须知等方式以防犯罪人员利用此处没有银行工作人员看护而实施违法活动。
三、违反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
1.违反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责任的性质与形式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实施违法行为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责任与义务是相随相伴的,附随义务不是单纯的道德上的义务,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是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故我们有必要分析其法律责任来更好的了解附随义务。因此,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这种法律责任是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是独立责任?笔者认为这种法律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理由如下:在合同法理论中,违约责任存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但又不局限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同时还包括法律规定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其次,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以及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三种,其中对违反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性质都是违约责任,由此也可明确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性质是违约责任。
2.违反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违反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会担心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因过失而承担约定之外的义务而不予订立合同,这是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的。又因为附随义务的法源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其具有不确定性和强烈的道德价值,当事人是无法准确的预知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的,让其承担如此沉重的法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的公平价值。因此,对违反附随义务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只要当事人尽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于造成的损害是无须负责的,这也是符合鼓励正当交易和竞争的需要。
归责原则是与构成要件理论紧密相连的,银行存款合同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应当尊重其自然本质,在具体适用归责原则时应结合具体的情况运用。笔者认为违反银行存款合同的归责原则有如下几点:一是有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的义务必须是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二是权利人受到了损害。只有在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时候才会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和归纳,我们意识到银行存款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具有不确定性的。由于没有一个完整健全的责任体系,对于存款附随义务的认定也处于混乱的状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法律和道德素养,合理的运用司法裁量权,同时,我国也应尽快解决在该领域内存在的制度不健全问题,并通过判例来丰富其理论。
[1]张莎.银行存款合同附随义务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年14期.